1附件2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障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的有序运行,确保核查工作科学合理、高效公正,根据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是指对参与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的重点排放单位提交的二氧化碳排放报告进行真实性、准确性核实查证的服务机构。核查行业领域包括:热力生产和供应、火力发电、水泥制造、石化生产、服务业、其他工业等。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及人员的活动,以及对核查机构、人员的管理。第四条市发展改革委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核查活动的核查机构及核查人员(以下简称核查员)进行备案、监督和管理。第五条每年1月1日至2月28日,市主管部门受理核查机构与核查员的备案申请及核查行业领域变更申请。第六条申请备案的核查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2(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在300万人民币以上,近两年法人年检均合格。(二)拥有固定办公场所及核查工作办公条件,具有良好的从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经清洁发展机制(CDM)执行理事会批准的指定经营实体,或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机构,或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温室气体核查机构,或经国家及北京市推荐的节能量审核机构;且近三年在国内完成的CDM或自愿减排项目的审定与核查、ISO14064企业温室气体核查、节能量审核等领域项目总计不少于10个。(四)对无上述(三)款规定的核查或审核经历的特定行业机构,应在温室气体减排领域内独立完成至少2个国家级课题或本市市级课题,或自主开发至少3个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五)具备健全的核查工作相关内部质量管理制度,包括:明确管理层和核查人员的任务、职责和权限;明确至少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核查工作负责人;明确保密管理、核查人员管理、核查活动管理、核查文件管理、申诉、投诉和争议处理、不符合及整改措施处理等相关规定。3(六)拥有3名(含)以上具有本市备案资质的核查员。第七条申请备案的核查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核查机构的专职工作人员,且年龄不超过60周岁;(二)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三)具有中级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技术能力;(四)在温室气体核算、CDM项目审定与核查、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查、ISO14064企业温室气体核查、节能量审计中的一个或多个领域具有三年(含)以上的咨询或审核经验,并独立主持项目累计不少于5个;(五)个人信用良好,无任何违法违规从业记录。第八条核查机构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核查机构和核查员的申请材料并加盖公章。(一)核查机构的材料包括:1.基本信息及申请的核查行业领域(附件1);2.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最近两个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4.本办法第六条第三、四项的证明文件;45.近三年相关可核实的业绩清单(如委托核查方出具的证明材料等);6.组织结构、人员职责说明,核查员信息(见附件1),内部质量管理制度;7.符合性声明,包括所从事的业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声明、不从事与核查工作有利益冲突的活动的声明、保密承诺声明等,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二)核查员的材料包括:1.核查员备案申请表及申请的核查行业领域(见附件2)2.身份证复印件;3.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4.职称证书或相关技术能力资格证明文件;5.所申请核查行业领域的相关工作经历及可核实的业绩证明(如委托核查方出具的证明材料等)。第九条市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核查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公示后发布核查机构和核查员的备案名单。第十条核查机构备案后,当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等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20日内向市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一条核查机构和核查员应在备案的核查行业领域内按照第三方核查程序指南(见附件3)和第三方核查报告5编写指南(见附件4)的相关规定开展核查工作。备案的核查员每年需接受不低于15个学时的培训。第十二条核查机构应按照其内部质量管理制度规定开展核查活动。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市主管部门提交核查机构年度工作报告(见附件5)。市主管部门通过现场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对备案的核查机构实施动态管理。第十三条核查机构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市主管部门对其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备案资格,三年之内不受理其备案申请。(一)在未经备案行业领域开展核查业务;(二)未按规定的核查程序和组织要求进行核查;(三)提供利益冲突的双重服务;(四)因过失行为造成核查报告数据错误;(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委托方商业机密或相关信息;(六)未按时提交核查工作年度报告;(七)核查报告合格率连续两年低于80%;(八)其他违反本办法或相关规定的行为。第十四条核查员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市主管部门取消其备案资格,两年内不受理其备案申请,并通告其所属核查机构。(一)未按规定的核查程序开展核查工作;6(二)在两家或以上核查机构同时担任核查员;(三)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委托方商业机密或相关信息;(四)其他违反本办法或相关规定的行为。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3年11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7附件1核查机构备案申请表表1.基本信息机构名称(盖章)中文英文(如有)单位性质上级主管单位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法人身份证号码单位地址注册资金经营范围注册地址员工人数联系人职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1.机构简介:2.温室气体审核和/或节能量审核业务具体情况:2.1已获资质或备案情况清洁发展机制指定经营实体是否批准日期/有效期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审定与核证机构是否批准日期/有效期国家认监委认证批准机构是否批准日期/有效期国家节能量审核单位是否批准日期/有效期北京市节能量审核单位是否批准日期/有效期其他资质:2.2核查机构近两年净资产(万20XX年20XX年8元人民币)3.拟申请的行业领域及拥有的核查员数量申请(√)行业领域核查员数量01.热力生产和供应02.火力发电03.水泥制造04.石化生产05.服务业06.其他工业备注9表2.课题或方法学研究业绩汇总表序号课题/方法学名称课题/方法学研究起止时间经费(万元)委托单位研究情况获奖情况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注:申请机构应提交课题研究申请书/任务书,方法学研究结果证明以及相关获奖证明。10表3.核查机构近三年业绩清单序号业务类型项目名称行业领域起止时间业务描述备注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业务类型代码如下:A-碳核查、C-CDM、V-中国自愿减排项目、I-ISO14064、E-节能量审核、O-其他(请注明)。11表4核查员信息姓名教育背景技术资格(职称或执业资格)获得时间颁发机构行业领域专业1学历2毕业时间3专业1学历2毕业时间3专业1学历2毕业时间3专业1学历2毕业时间3专业1学历2毕业时间3专业1学历2毕业时间3专业1学历2毕业时间3专业1学历2毕业时间3专业1学历2毕业时间3专业1学历2毕业时间312附件2核查员备案申请表单位(公章):姓名性别(证件照)出生日期学历联系电话Email身份证号教育背景(从大学填起)时间毕业院校专业证明人工作背景时间工作单位及地址职务证明人专业资质(技术职称、相关资质等)取得时间资质名称核发机构项目业绩时间项目名称本人作用(项目负责人、课题主持人或参与人)13相关培训经历时间培训内容培训机构申请备案行业领域(√)01热力生产和供应()02火力发电()03.水泥制造()04石化生产()05服务业()06其他工业()注明:本人声明(一)本人对所获得的商业资料及数据保密;(二)本人所从事的业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三)本人不从事与核查工作有利益冲突的活动;(四)本人所填写的备案信息及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属实。签字:申请日期:14附件3第三方核查程序指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核查工作科学合理、高效公正,指导本市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开展核查工作,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指南。第二条本指南所称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是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量和年二氧化碳间接排放量之和大于1万吨的企业(单位),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简称重点排放单位。自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一般报告单位,参照重点排放单位报告方法报告其二氧化碳排放情况,报告的核查参照本指南实施。本指南所称委托方,是指参与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并与核查机构签订核查协议的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或相关方。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三条核查原则核查机构在开展核查工作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5(一)独立性。核查机构应独立于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避免可能的直接或间接利益冲突,在核查过程中保持客观、独立。(二)公正性。核查结论应以核查过程中获得的客观证据为基础,避免任何偏见,不受其它利益方的影响。(三)保密性。核查机构应在核查协议中约定保密条款,对于核查过程中所获取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第四条核查依据核查机构依据以下文件开展核查工作:(一)《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核查办法》);(二)《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以下简称《核算指南》);(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本市及行业标准和规范。第五条核查机构应当结合本指南要求,制定核查项目管理制度,纳入机构自身质量管理体系。第六条对于重点排放单位的有关信息,核查机构应当判断信息来源的可靠性和信息内容的可信度,并核16实数据的准确性、相关性、透明性和一致性,不应当忽略任何与核查结论相悖的客观证据。第七条核查机构在核查过程中,应当确保历史排放报告和年度排放报告的核查方法保持一致;应当确保在不同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存在类似情形时,核查方法保持一致。第三章核查流程第八条核查流程包括准备、实施、报告三个阶段。核查流程图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报告阶段第九条签订核查协议1.签订核查协议2.核查准备3.文件评审4.现场访问5.核查报告编制6.内部技术复核7.核查报告提交8.核查记录保存17(一)核查协议评估。签订核查协议之前,核查机构应根据其备案的行业领域、核查员资质,评估委托方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确认实施核查工作的可行性。(二)签订核查协议。核查机构在完成核查协议评估后与委托方正式签订核查协议。核查协议应包括核查范围、应用标准和方法、核查流程、核查组员、预计完成时间、双方责任和义务以及保密条款等。第十条核查准备(一)组成核查组。核查机构应根据核查员的专业领域和技术能力、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规模和经营场所数量等实际情况,组成至少两名核查员的核查组实施核查,并指定一名核查组长。(二)核查组的专业技能。核查组成员应当充分具备以下的专业知识或技能,包括但不限于:1.特定行业领域的工艺或运营;2.边界的识别和财务分析;3.二氧化碳排放源的识别和选择;4.二氧化碳的量化方法和标准;5.数据分析和评价方法(如不确定性、置信度、实质性偏差和抽样方法)。第十一条文件评审18核查机构应以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的二氧化碳排放报告为基础,要求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提供相应的支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营业执照;2.工艺流程图;3.能源平衡图;4.能源审计报告(如有)。核查机构初步判断二氧化碳排放报告的合理性,并确定现场访问的重点。第十二条现场访问核查机构应制定现场访问计划,包括访问对象、访问内容、访问日期和行程安排等内容,并与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进行确认。当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存在多个相似现场时,核查机构应考虑现场的代表性、核查工作量等因素,制定访问计划。当确认需要抽样时,抽样的规模应是所有相似现场总数的平方根(y=),数值取整时进1。核查机构应采取多种有效方式实施现场访问,主要包括审核文件和客观证据、约见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有关人员、核实排放设施、测量设备的配置和监测系统的运行等。19核查机构应将核查发现以书面形式反馈至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至少应对以下核查发现开具不符合,并要求二氧化碳重点排放单位整改:(一)排放报告采用的核算方法不符合《核算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