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对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评价本节主要专题:一、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积极作用二、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中存在的主要弊病三、形成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弊病的根源四、本节参考文献一、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积极作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积极作用还是明显的,从大的方面看主要有这样几点:第一,稳定了人民生活,保护了劳动力再生产的顺利进行。社会主义劳动力再生产社会主义再生产得以进行的一个基本条件,一旦劳动力再生产不能顺利进行,社会主义再生产也会受到危害,如何保护好社会主义的劳动力再生产?应该是在劳动力的生活发生困难或障碍时,提供必要有帮助。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尽管并不完善,但在上述方面还是作了不少努力,收到了一定的积极效果。解放初期面对旧中国遗留下来的一大批失业劳动者,中央人民政府及时发出了《关于救济失业工人的指示》,1950年6月17日在得到原政务院批准后,劳动部公布了《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用以工代赈、生活自救、发放失业救济金等办法,使当时67.3万人得到救济,以后失业被就业所代替,国家全力解决劳动者的就业,有的从农村来的返乡劳动,有的是移民垦荒,转业训练,保障了劳动者的生活来源,1986年,国务院又在各地试点的基础上发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使一部分失去工作的劳动者在一定时期内的生活有了保障。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制度,可以恢复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对在职职工劳动力的再生产起到了保护作用,劳动者在劳动年龄、劳动期间得病,不仅医疗费用可以由国家与企业支付,就是工资亦视不同情况可以拿到60%以上,这样职工患病时的生活影响就不很大。在我们劳保医疗制度中,还规定了职工家庭直系亲属也可享受半价待遇,他们的父母、子女,没有固定收入来源,因病可报销一半医药费,不仅减轻了职工家庭的经济负担,而且对下一代的健康成长起到了良好的保障,为社会主义劳动力的成长提供了好的环境。对一些困难家庭的生活救济,广泛开展的“希望工程”都为劳动力再生产开辟了源泉,对劳动力素质的提高起到了推动作用。如果没有社会保障制度,为这部分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不仅这些劳动者自身劳动力再生产难以维持,而且他们的家庭生活也难以维持,新一代劳动力的培养和素质的提高都会发生困难,社会主义劳动力再生产就难以正常进行。第二,调动了人民群众生产的积极性,促进了生产的发展。对一个从旧中国过来的工人来说,没有职业保障,没有收入来源是经常的事情。新中国成立以后立即着手建立一系列社会保障,无疑对他们是极大的鼓舞,对调动他们的生产积极性有巨大的促进作用。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草案,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审查同意后发动全国职工讨论,10月薪7日公布《条例》草案的报纸被抢购一空,《条例》的实施深得广大职工的拥护,职工的普遍反映“社会主义好,生老病死有劳保。”许多职工把劳动保险比作农民在土改中分得的土地,喜庆生活有保证。有的职工把准备养老的积蓄全部献给国家,有的把自己的养老地也交给了村政府,[1]生产的积极性被调动起来了,他们初步尝倒了生老病死有保障的幸福。成为新中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主要力量。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渐改进,社会救济面的扩大,救济性质的变化,对生产的促进作用也更为明显,八十年代开始对贫困户、贫困县的救济从“输血型”转变为抚持发展的“造血型”,1988年这年,全国各级民政部门扶持贫困户1106.8万户,当年脱贫337.8万户,脱贫率为30.52%,到1990年,使全国人均年纯收入在200元以下的贫困户已从1.1亿人减少到4000万人,[2]“造血型”的社会救济,使落后地区的经济得到了较大发展。兴办福利工厂,既安置了残疾人就业,解决了他们的生活,也使社会生产得到了迅速发展,1989年全国福利企业的产值就达265。5亿元。[3]近来又有一些省市与地区,对劳动模范、有突出贡献的科技工作者等,采取免缴保费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政策,不少规定将劳动贡献与养老退休、养老保险联系起来,在很大程度上调动了人们的生产积极性。第三,促进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了社会安定,初步显示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社会保障制度中反映了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帮互助,对丧失劳动能力的人与贫困家庭的物质帮助,最终来自社会共他成员的劳动成果,劳动者之间的这种互帮互助,既使那些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得到了救济,又促进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较为突出是解放以来,办起了遍及城乡各地的敬老院、养老院、孤儿院、精神病院等,使“老人所养”得到了实现,1988年全国城乡各种福种院达3.7万个,1989年又增加了711个,1989年孤老包户组织由3.6万个增加到5.4万个,包户老人由6.6万人增加到8.8万人。不少地区成立了残疾人教育中心,残疾人康福中心,老年大学、老年人培训中心、老年人康福中心等。这些社会保障措施,使孤寡老弱者都得到了社会的很好关心与安置,精神文明风气蔚然,“人人为我,我为人人”成为社会共识。精神文明建设促进了社会安定,流浪儿、逃荒者的减少,失窃现象也会有所下降。而社会保障制度中对失业者、待业者的救济与保险,给社会安定更是起到了保证作用,长期来我国没有发生过失业工人、待业工人与政府为敌的恶性事件,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能在稳定的社会环境下发展,与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不无关联。社会稳步发展,精神文明蔚然成风,社会主义制度就成为人们向往的理想境界的制度,热爱社会主义不仅是解放初期工人阶级的真实感情,也是80、90年代广大劳动人民尤其是孤寡老幼弱残病者的共同心声。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积极作用是比较明显的,但是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发展,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日益提高,社会保障制度中的弊病暴露的也越来越多,对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带来了多种不利之处。下面我们就来分析一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一些主要弊病:返回顶部二、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中存在的主要弊病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中暴露出来的主要弊病有:它的覆盖面还不够广,没有能很好地体现社会保障制度的社会性。社会保障制度本身是指在社会成员暂时(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失运河工作机会,或收入不能维护必要生活水平时,由政府提供生活保障的一种制度。我国《洗法》第四十五条也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4]我们不难发现,无论从社会保障制度的本身性质看,还是从《宪法》的要求看,社会保障制度是为我国全体社会成员服务的,但在实际执行中,社会保障制度的许多享受条件只属于一部分社会成员。以劳动保险为例,至今在实行也还是1953年政务院修改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其享受对象1956年虽又有所扩大,还是局限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县级以上集体被规定为参照执行,这样广大的农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职工和新出现的“三资”企业职工就没有享受劳动保险的权利,他们的生老病死残等还主要依靠个人和家庭来保障。社会保障制度因其覆盖面不广,带来的消极后果是十分突出的:1.影响了农民务农的积极性,影响了农业发展的后劲。农民因没有生老病死残的社会保障,总认为务农低人一等,他们祖祖辈辈为了跳“农门”,一些有知识有文化的青年人想方设法离开农村,不少农家子女考上高等学校,可没有几个愿意回农村服务的,农村因农民没有社会保障缺乏吸引力,留不住人才,农业生产后劲不足,靠天吃饭始终成为农民的信念,近年来农业机械化程度不是普遍提高了,而是在不少地方大步后退了。2.由于除全民所有制企业外的职工没有切实的社会保障,人们就业时对所有制的期望《》非常高,大家都想往全民所有制企业里挤,就业的路越挤越窄,即使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和干个体户收入要比进全民企业多,人们还觉得进全民保险。1989年以后的一段时间里,广东富裕后的人们还想钻到全民企业中运河端“铁饭碗”,有人据此认为是全民企业的优越性。显然这是认识上的错误。用不同所有制形式为标准来确定保险享受的条件,给国家解决就业问题设置了障碍;也影响了其他所有制成份的适当发展;并且使劳动力在不同所有制企业间的流动更加困难。可谓作茧自缚。第二,现行社会保障制度的社会化程度不高,急待提高。与上面一条比较,前者反映的社会保障没有为“社会”服务,这一条反映的是社会保障不是社会办。这里突出的是存在如下几点:1.在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保障制度实际上是部门或企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是部门与企业自己在搞。社会保障是社会事业,一般操作的主体应该是该国的政府,虽然我们国家也承担了社会保障中的大量事务,每年为此要支出不少财政经费,但现行社会保障中的主要内容劳动保险,则是以部门和企业为主体操作实施的,原因主要是“文化大革命”的破坏,取消了统一筹取劳保基金制度,劳保开支改由企业营业外列支,实质上国家将劳动保险负担踢给了企业。这样做的后果是严重的,造成不同企业、不同地区之间劳保费用负担畸重畸轻现象,影响了企业间开展公平竞争,往往是一些新办企业不仅生产设备先进,经济效益高,而且企业负担又轻,产品成本低,竞争力强。一些老企业是生产设备落后,退休职工又多,负担重,产品质次价高,难以于其它企业展开公平竞争。这样做导致新企业坐享其成,缺乏创新压力,老企业是怎么也上不去,连老职工的退休养老也受到影响。2.资金筹取偏面地依赖国家与集体,没有形成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运行机制。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中,资金的来源主要是由国家或企业单方面提供,实现劳动保险经费营业外列支,实报实销。社会救济金全由国家财政拔款,社会福利费支出根据实施项目与实施范围不同,要么由国家支付,要么由企业负担。劳动者个人基本不掏钱。这样做造成的是什么呢?(1)经费来源不足;(2)享受者权利和义务不明,经费使用具有较大的盲目性,浪费严重。3.没有建立专项保障基金积累制度,资金缺乏调剂功能。由于采取了以实报实销,现收现付为主的资金运行制度,资金既没有形成基金,也没有积累,保障资金严重依赖于国家财政拨款与银行贷款。经费在不同地区、不同企业、不同时期无法进行调剂,人们的各种负担均不一致,畸重畸轻的情况得不到在社会范围内的解决,给国家增添了负担。第三,保障项目不全,适应不了经济改革的需要。长期来,我们在理论不承认失业,在实践上又掩盖失业,所以作为社会保障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失业保险项目没有被建立起来,这使我们的企业破产制度,企业用人用工制度等难以正常施行,没有失业保险,经济体制的深入改革也难以进行。养老保险制度也很不完善,虽然退休养老已从单由企业负担,转化为部分社会负担的养老统筹,但退休养老金的筹取和享受条件的规定,还不尽合理,人们认为现行制度在搞盈利企业养专损企业,年轻职工养老年职工,经费筹取自然不很容易。第四,一些保障项目的设置缺乏科学性、边续性和系统性,难以操作。建国至今,我们的保障项目还是不少,解放初期就有失业救济办法,以后还建起了职工的劳动保险、农村的合作医疗,灾民难民的社会救济等。但总结一下这些项目出台的背景,无不打上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痕迹。以采措失业救济为例,它仅仅是为了应付旧社会遗贸下来一大批失业人员,是为解新局面他们的生活困难而采取的措施,待这些人的困难解决以后,这个救济项目也就不复存在了,没有从自身体制上来认识社会会不会产生失业问题。再如职工的工伤保险问题,有工伤保险项目,但工伤等级的界定不具体,工伤保险的支付缺乏依据,人为因素就很大。今天已作为改革措施出台的养老保险问题,人们最初也只是从我国人口迅速老化,不同类型企业退休养老金负担畸重畸轻的角度来认识的,这虽不能说是不正确的,但这样的认识是不彻底的,没有将养老保险与社会化大生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联系起来,没有将养老保险与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联系起来,其结果还是修修改改的改革,对政出多门现象也听之任之,劳动部门、民政部门、保险公司都在搞养老保险,以求对保险金的支配。如果说们总是就事论事地认识问题,就很难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而要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就必须针对上述弊病加以改革,不应该允许同一性质的项目,由多家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