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录第一部分承诺书…………………………………………………4第二部分中英文摘要……………………………………………5第三部分论文正文………………………………………………6一、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6二、劳动教养制度溯源………………………………………6三、难以“与时俱进”的劳动教养制度……………………8(一)劳动教养制度的积极价值……………………………8(二)劳动教养制度在当下社会环境中的滞后性…………9四、国外相关制度之借鉴……………………………………10五、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方案………………………………12(一)通过立法的形式将劳动教养确立在法律体系之中…12(二)参照保安处分,吸收强制医疗等创设新制度………13(三)废除劳动教养制度…………………………………14(四)笔者的看法…………………………………………15结语……………………………………………………………15参考文献………………………………………………………16第四部分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任务书……………………18第五部分毕业论文(设计)考核………………………………19第六部分文献综述………………………………………………222一、国内外研究现状…………………………………………22二、研究方向、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23三、参考文献…………………………………………………24第七部分开题报告………………………………………………26一、论文题目…………………………………………………26二、选题背景及意义…………………………………………26三、研究内容及可行性分析…………………………………27四、论题的研究方法…………………………………………28五、论文的写作提纲…………………………………………28六、论文的进度安排…………………………………………29第八部分外文翻译稿和原稿……………………………………30第九部分文献综述和考题报告考核……………………………373摘要在过去的四十多年里,劳动教养制度在维护社会安定、惩治违法行为方面发挥了极大的作用。但另一方面,劳动教养又是“无法可依”、“侵犯人权”的,这些弊端又由于公民对自身权利的重视而显得格外突出,劳动教养变得不合乎社会发展的要求。劳动教养制度面临着不可避免的变革,变革的方式则多样化:劳动教养可以立法,既符合法治社会法制化要求,又可以使其进入司法程序;也可以借鉴国外相类似的制度,如保安处分,将其与社区矫正一起规范,形成一个新的教育改造违法者的制度;或者直接废除这一制度,在另外已有的制度中加以渗透,如强制戒毒和少年犯矫治。无论如何变革,最终的目标都是使其体现出充分的社会价值并且充分保障人权。关键词:劳动教养法治宪法权利矫治措施保安处分司法控制AbstractInthepastfortyyearsofreeducationthroughlaborsysteminthemaintenanceofsocialstabilityandpunishviolationsplayedasignificantrole.Ontheotherhand,reeducationthroughlaborisnolaws,humanrightsviolations,andthesedefectsandtheirrightsascitizensoftheimportancewhichisespeciallypronounced,reeducationthroughlaborbecomesundesirablesocialdevelopment.Laborsystemfacesinevitablechange,changethewaythediversification:RTLcanlegislate,isconsistentwiththeruleoflawlegalrequirements,butalsocanmakeitintothejudicialprocess;alsocanlearnforeignsimilarsystems,suchassecuritymeasuresthespecificationtogetherwiththecommunitycorrections,toformanewsystemofeducationandreformoffenders;eitherdirectlyabolishthissystem,inadditiontotheexistingsystempenetration,suchasmandatorydrugtreatmentandjuvenilecorrection.Inanycasechange,theultimategoalistomakeitreflectthefullsocialvalueandtofullyprotecthumanrights.Keywords:Reeducationthroughlabor;ruleoflaw;constitutionalrights;rehabilitationmeasures;securitymeasures;judicialcontrol4社会发展与制度供给——论劳动教养制度之改革一、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任建宇是重庆市的一名大学生村官,平日里爱好关注国内外政事,时常发表评论或者转发观点,言词辛辣,略微偏激。尤其是就任村官之后,对现实中发生的种种颇为不满,特别对腐败现象深恶痛绝,于是便在网上更频繁的发表不满以及转发某些偏激的观点。可正是这一看似平常的举动,却被以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为由被劳动教养部门处以劳动教养,失去了自由。重庆劳教处认定他从2011年4月至8月多次发表“负面言论和信息”,处以两年劳动教养。在被劳教一年多后,一位律师找到了任建宇并帮助他向法院就此劳动教养决定提起了诉讼。2012年11月19日,劳教委撤销了劳教决定,任建宇重获自由。2012年11月20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原告任建宇诉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案,驳回任建宇的起诉。同月28日任建宇要求法院重审此案。同年12月28日上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当庭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该案吸引了舆论的广泛关注,即便已过去数月,对劳动教养这一制度的讨论依旧热烈,无论是学者在学术方面讨论还是媒体对相关案件的报道,甚至是普通百姓在微博之类的网络舆论平台上发表自己的看法,都体现出人们对劳动教养制度的关注。而这些关注都不约而同的看到劳动教养存在的丑陋的一面,一时要求废除这一制度的呼声不断,有关主管部门也表示要研究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方向。本文试图从劳动教养的存在价值、制度缺陷以及可能的改革方式来探究这一为人诟病多时却又在我国法律制度历史上有重要地位的制度,也从侧面揭示出社会发展和制度供给的关系。二、劳动教养制度溯源建国之初,国内生产水平低下,人民生活条件艰苦,社会秩序较差,在这样的环境背景下有不少严重的社会问题。其中,社会上有很多文化水平低、不务正业的游手好闲者,这一人群既没有利用其自身劳动力为社会创造价值,甚至是社会的不安定因素,经常做出扰乱社会治安甚至违法犯罪的行为,严重的阻碍了社会及其自身的发展。加之为巩固新政权的镇压反革命运动后遗留的不少不足以判处刑罚的反革命分子,形成了一个很大的待安置的不安定群体。为了妥善安置改造这一人群,在1957年8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78次会议批准颁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劳动教养制度正式确立,并在之后的四五十年里产生5了重大的影响。1979年11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转发了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对劳动教养的具体实施作了详细的规定。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又相继出台各类各项具体实施细则,逐渐完善劳动教养制度,使得劳动教养在维护社会治安、安置闲散劳动力和惩治不宜判处刑罚的违法行为等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而以上这些规范劳动教养制度的法律文件又是什么性质的,值得讨论。可以看出,上述文件大多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又由国务院公布施行,其本质上不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指定的法律,应当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而且《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是国务院转发公安部制定的,属于部门规章。所以,规范劳动教养的法律文件并不包括法律,劳动教养制度本身不属于法律,而更像是行政法规。来看看劳动教养制度的具体规定,1957年8月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指出,劳动教养的对象有以下几种:不务正业,有流氓行为或者有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盗窃、诈骗等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的;罪行轻微,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反革命分子、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受到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的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内,有劳动力,但长期拒绝劳动或者破坏纪律、妨害公共秩序,受到开除处分,无生活出路的;不服从工作的分配和就业转业的安置,或者不接受从事劳动生产的劝导,不断地无理取闹、妨害公务、屡教不改的。1对劳动教养的实行程序为:由民政、公安部门,所在机关、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或者家长、监护人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或者它们委托的机关批准。劳动教养机关,则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建立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建立。劳动教养机关的工作,由民政、公安部门共同负责领导和管理。但是,对劳动教养具体怎样实施仅仅作了十分模糊的规定,什么没有规定劳动教养的执行期间,这对于被劳动教养人员来说是极不公正的,因为只能靠着劳动教养机关的自由裁量,难免令人怀疑其公正。即便如此,因为特定的历史原因,直到1979年12月,国务院才发布了《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补充规定》,对该制度作更细致的规定。《补充规定》增加了如下几项规定2: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成立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民政、公安、劳动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领导和管理劳动教养的工作。11957年8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1957年8月3日国务院命令公布《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第一条。21979年11月2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1979年12月5日国务院国发[1979]289号公布施行《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和补充规定》。6二、劳动教养收容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对于需要实行劳动教养的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三、劳动教养的期限为一年至三年。必要时得延长一年。节日、星期日休息。四、劳动教养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后,就业、上学不受歧视。对劳动教养人员的家属、子女不得歧视。五、人民检察院对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实行监督。该规定明确了劳动教养实施执行的期限以及主管部门的设立、管辖,从一定程度上防止劳动教养被滥用以及随意决定劳动教养期限长短来限制被劳动教养人员的现象。其中特别注明了不得歧视被劳动教养人员及其家属,体现了一定的人文关怀。最后一点,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更是可以有效防范在实施劳动教养过程中存在的有违公平公正的处理决定。当然,《补充规定》仍显不足,对于一个能够限制人身自由的制度仅仅用十余条条款远不能规范得当,尽管其后又出台了各类各项规定,如《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关于劳动教养和注销劳动教养人员城市户口问题的通知》、《关于禁毒的决定》等,使得劳动教养制度更加完备,也在近十几二十年里得到广泛的应用。三、难以“与时俱进”的劳动教养制度(一)劳动教养制度的积极价值法律制度作为在特定的社会历史环境下生成的规范体系,它不仅要在致力于解决现实社会秩序的种种矛盾中经受考验,而且要在回应社会变革所提出的挑战中发展和变革。劳动教养制度是一项极具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其五十余年的历程中,为维护社会稳定、预防犯罪和教育矫治违法犯罪分子做出了重要的历史贡献。1、制度创立符合社会需求劳动教养制度的诞生有其历史必然性,也可以说劳动教养在其创立之初是符合社会发展的需求的,因为在当时的社会背景下,现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