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委员会总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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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青岛远洋船员职业学院社团联合会总章程为加强社团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进一步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特制定山东省青年管理干部学院社团章程。总则第一条学生社团是我校学生在共同的兴趣与爱好的基础上,自愿结合在一起,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团体。第二条学生社团是由我校在籍学生按照自愿的原则组织和参加的群众性学生组织。凡在我校在册的学生均可申请加入。第三条学生社团是校园科技学术文化建设和校园文明建设的重要力量,社团工作是我校共青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四条学生社团要本着为学校教育服务,为学生成才服务的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其在第二课堂中的积极作用,通过讲座、报告、科技咨询、观摩比赛、参观考察等丰富多彩、富有成效的活动,构建健康、文明的校园文化氛围,为广大同学创造良好的成才环境,丰富和发展他们的兴趣、爱好、专长,从而努力提高全面素质,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复合型人才的要求。第五条学生社团应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的基础上,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弘扬校园主旋律为根本宗旨,利用课余时间,创造性的开展理论教育,科技创新,文化体育等丰富多彩的活动,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要求,突出思想性、学术性、知识性、趣味性。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为同学的全面成才服务。第六条学生社团的管理部门为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团联),协助校团委全面负责学生社团工作。第七条为便于管理,校团委委托各院、系团总支对系级社团进行管理,由各团总支将本单位社团情况报团委登记备案。第八条各级团组织、学生会及有关部门在对社团进行管理、指导的同时,应给予支持、帮助,创造必要的政策、资金、场所、物品等便利条件。第一章学生社团的发起、申请、成立、注册和注销第九条学生社团的发起(1)、我校在籍学生10人以上,基于共同的兴趣、爱好、自愿遵守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的各项规定;(2)、学生社团必须聘请一名以上的相对固定的专业教师担任指导教师。第十条学生社团的申请、成立(1)、凡自愿发起成立社团者,首先向院团委提出申请。申请时须提交下列材料:㈠成立申请书;㈡学生社团成立登记表;㈢业务主管部门或主管人的推荐书;㈣学生社团的章程;㈤联系方式;㈥主要负责人简历;㈦社团人数。(2)、起草本社团的章程,学生社团的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㈠名称;㈡宗旨㈢经费来源;㈣组织机构;㈤负责人产生程序和职权范围;㈥章程的修改程序㈦成员的权利和义务;㈧学生社团的终止程序;㈨其他必要事项。章程应与社团的日常活动保持一致。(3)、由该社团发起人到团委领取相关表格并逐项填写,履行正式审批手续。(4)、经团委批准后,予以公告,社团方可正式成立。留校团委备案;学生社团的印徽、成员证件模本应报社团联合会备案。(5)、社团审批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第十一条学生社团的注册各学生社团应在每学期开学后2个星期之内到社团联合会办公室进行学期注册工作,以利于更好地掌握各社团的情况,凡逾期不进行注册的社团,将视情况对该协会提出警告直至取消该协会。第十二条学生社团的注销,学生社团自行解散,应当申请注销。第二章学生社团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学生社团有依据章程开展活动的权利。第十四条学生社团有独立行使内部管理职能的权利。第十五条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有享受学生干部待遇的权利。第十六条学生社团有配合团委、学生会工作的义务。第十七条学生社团必须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必须在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违背宗旨进行活动。第三章学生社团的监督和管理第十八条社团联合会对学生社团行使下列监督职责㈠监督学生社团遵守校纪校规;㈡监督学生社团依照本规定履行登记手续;㈢监督学生社团依照章程进行活动;㈣监督学生社团的经费使用。第十九条社团联合会对学生社团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学生社团应当于每学期末以书面形式汇报一次工作;学生社团应当于每学期开学后一月内提交上学期工作总结和本学期工作计划;社团联合会随时考察学生社团的活动。第二十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的,社团联合会依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停止活动、责令解散的处罚:㈠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㈡违背宗旨或超范围进行活动的;㈢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的;㈣纪律涣散、组织无力的;㈤违反本规定有其它严重后果的。第二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以学生社团的名义进行活动而不听劝阻的,由团委予以取缔。第二十二条学生社团创办刊物,须报团委批准。第二十三条社团联合会每学年对学生社团进行评比,对特色鲜明、卓有成效、反应良好的学生社团,给予重点扶持和表彰。第四章社团活动审批制度及执行措施为规范我校学生社团活动的开展,更好地为广大同学服务,使我校学生社团活动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特制定此审批制度及执行措施。第二十四条活动要求1、各社团开展活动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各种健康、有益,有利于提高觉悟,陶治情操,活跃生活,培养能力的活动,内容积极健康,不得宣扬封建、迷信、淫秽、反动等内容。2、各社团开展活动要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校规校纪,如有违反者,建议党政部门给予主要责任人行政或党团纪律处分。3、每学期第一周,各社团要讨论确定工作指导思想,制定本学期工作计划,提出要开展的各项活动计划,填写社团活动计划表,报社团联合会审批。经审批同意后,各社团才能执行活动计划。4、各社团要根据自身特点,结合我校实际,积极创新,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5、每学期各社团开展的大型活动(面向全院)不得少于一次,内部活动不得少于四次。6、各社团开展活动要紧扣本协会的宗旨,以提高协会会员的技能为根本出发点,不得从事与本协会宗旨无关的活动。7、社团活动要符合大多数会员的兴趣和意愿,能调动大多数会员参与的积极性。第二十五条活动实施1、活动计划经社团联合会审批同意后,各社团要认真落实。2、在大型活动开展前两周,各社团要制定出详细的活动执行方案,确定活动开展的具体时间、地点、所需设备、经费和活动主要负责人。3、活动开展前,要进行广泛地发动宣传,吸引广大同学积极参与。4、活动负责人要统筹安排,保证活动顺利进行。第二十六条活动总结每次活动结束后,各社团要详细填写社团活动登记表,认真总结活动效果及经验教训,指导以后工作,并交至社团联合会办公室存档。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社团联合会负责解释。第五章会员第二十八条凡具有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均可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专长,申请加入某一社团。第二十九条申请加人某一社团的学生,必须承认该社团章程,并根据要求,经考察或其他方式选拔合格后,填写《大学生社团会员登记表》后,方可成为该社团正式团(会)员。第三十条社团团(会)员可以加人其它社团。第三十一条社团团(会)员必须履行以下义务:(一)社团团(会)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活动,并在其中认真学习,努力工作,完成社团交给的任务。(二)发挥自己的专长,热心帮助同学,服务教学、科研,奉献社会。(三)需要交纳会费的要定期足额交纳会费,确有特殊困难,经社联研究也可以免交会费。第三十二条社团团(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本社团开展的各类活动,接受教育和培训。(二)在社团内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三)对本社团的工作提出批语和建议,监督本社团的干部和工作人员,如有问题,可直接上诉至主管部门,并要求给予明确答复。第三十三条社团团(会)员有退团(会)的自由,社团团(会)员要求退团(会),必须向社联组织部递交书面报告,说明理由,由社联常委会决定除名。第三十四条对于有违法、违背社会公德、违犯校规校纪行为的会员,社联有权对其除名。第六章组织机构第三十五条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团联)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下设办公室、宣传部、策划部和外联部四个职能部,除办公室外其余各部门设部长1人,副部长1-2人。以上人员组成社团联常委会。各部门可招聘干事若干人。第三十六条社团联主席、副主席原则上竞争上岗,每年换届一次。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可由社联主席提名,报校团委审批。第三十七条社团工作以各个兴趣协会的形式具体开展工作,各协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1-2人,各协会其他组织机构可由协会根据本协会需要提出方案,由社联常委会通过后,由社联组织部备案。各协会理事会自行组建。第三十八条各社团每年换届一次,招收新会员,调整充实社团干部组成,修改章程等。第三十九条各协会会长、副会长的产生,原则上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出3-5名候选人,报社联组织部,由组织部负责考核通过后,提交协会全体会员大会民主差额选举产生。第七章社团干部第四十条社团干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未受到任何校纪处分。第四十一条社团干部必须是加入协会半年以上的会员,熟悉学生社团的性质、任务和工作制度。有为学生社团工作的愿望和热情;有较强的工作能力,能认真处理好社团的各项工作任务;具有良好的合作关系以及对外的适应能力,具有创造性开展社团活动的能力。第八章工作制度第四十二条社团联实行主席负责制,由社团联主席召集常委会研究、讨论、布置工作。主席不在时应指定一名副主席主持工作。第四十三条社团工作实行严格的汇报请示和审批制度。(一)学生成立社团,必须事先提出包括社团宗旨、章程、活动内容、形式、组织机构等在内的全面的书面申请,报主管部门审批批准后,方可成立。(二)社团换届要早请示、早汇报,并提出新的组织机构、修改后的章程、换届大会议程等在内的全面的申请报告,报主管团组织审批,经共同研究后方可着手进行换届工作。(三)社团每学期初提出活动计划、工作意见,报主管团组织审批,并纳入团学工作计划。开展活动要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协调实施,整体前进。(四)社团在举办面向校内外有影响的活动时,提前将活动方案报团委审批,经研究批准后方可进行。(五)社团要按期保质地开展活动,并如实填写社团活动记录。连同其它活动资料,于每学期末汇总报到社联秘书处,作为社团工作考核的参考。系级社团报系团总支,由团总支汇总后报校团委。(六)社团除在校内开展活动外,经团委和有关部门批准,大兴安岭可代表学校参加校外、校际的各级竞赛活动,但不得从事侵害学校利益和违背社团宗旨的活动。(七)未经社团联常委会批准,社团成员无权代表社团开展或参加各类活动,任何个人不得假借社团名义,举办或参与违背社团宗旨的不正当活动,否则视情节轻重追查当事人的责任。第四十四条校级社团每学期至少开展两次大型活动,原则上要求参加人数需占在校生人数的10%以上。第四十五条社团在开展活动时,要爱护各种公共设施、设备,损坏要赔偿。第九章社团刊物第四十六条为促进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同时也为了能更好地做好各个社团的对外(相对于校内兄弟社团而言)宣传和交流,各社团在条件允许和校团委批准的情况下可以自办刊物。第四十七条各社团刊物所需费用应由各社团自筹解决。第四十八条各社团刊物只限校内发行,原则上应以本社团成员为主要发行对象。第四十九条各社团刊物内容应健康向上,紧紧围绕学校各阶段中心工作,积极宣传党的大政方针,弘扬主旋律;要以介绍本社团活动、工作经验为主,以促进社团发展和提高会员能力为目标,要与社团宗旨和章程协调一致,与社团无关的内容不得超过刊物版面的50%,更不准刊登或变相刊登各种类型的商业广告。第五十条社团创办刊物应向主管团组织写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刊物名称、主要内容、出版周期、发行对象、字数及发行份数等,经批准后填写《广西师范大学校内出版物审批表》,获得批准后方可出版发行。第五十一条社团刊物的内容应由主管团组织的负责人具体负责审定,并接受学校党委宣传部的管理。第十章财务制度第五十二条社团经费来源分为会员会费、创收经费、有关单位赞助等几种渠道。确有必要时查提出申请,争取主管部门拨款。第五十三条学生社团活动经费部分由社联财务部统一管理,各社团会员会费、创收经费及有关单位赞助由本社团负责收取。第五十四条社团要本着少花钱、多办事或不花钱也办事的原则,节约使用经费。社团经费主要用于活动用品、奖品等的开支,合用时须经各社团理事会研究决定。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挪用经费,否则,一经发现,即追查当事人责任。第五十五条因活动需要而购买的设备,应记入本社团固定资产帐目,并报社联财务部备案,社团换届时,由财务部负责办理该社团固定资产和财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