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东煤炭集团公司供用电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神东供电、用电的管理,维护供电、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供电营业规则》,结合神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供用电管理主要指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内部各单位的供电、用电管理。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神东煤炭集团所属各矿井、生产辅助、后勤等供、用电单位。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机电管理部为公司供用电主管部门,负责供用电设备选型的审核及新设备的引入、供用电单位的业务监督、检查、指导。第五条其它部门职责:(一)规划发展部负责供用电规划、设施建设的立项审批。(二)工程管理部负责供用电设施建设管理。(三)设备管理中心负责供用电设备的运行管理。(四)供电中心负责管辖范围内供用电设施的使用、维护和管理。(五)矿业服务公司负责后勤供用电设施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六)用电单位负责管辖范围用电设施日常管理。第三章供电方式第六条供电中心对申请用电用户提供的供电方式,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出发,依据国家及公司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电网的规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确定后报公司审批。第七条矿井应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均不得分接任何负荷;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采用分列运行方式,且原则上不允许井下并列运行。其它用户供电中心应按其负荷重要性、用电容量与用户协商确定。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保安电源应由用户自备:(一)在电力系统瓦解或不可抗力造成供电中断时,仍需保证供电的。(二)用户自备电源比从电力系统供给更为经济合理的。第八条为保障用电安全,便于管理,用户应将重要负荷与非重要负荷、生产用电与生活用电分开配电。新装或增加用电的用户应按上述规定确定内部的配电方式,对目前尚未达到上述要求的用户应逐步进行改造。第九条生产、安全负荷单回路、单变压器运行24小时内,由二级单位进行措施核决,并向公司总调度室、机电管理部、设备管理中心调度报备;超过24小时,二级单位制定措施后,由机电管理部、总调度室签审,公司分管领导核决;发生限制负荷影响生产的情况,供电中心制定措施后,由机电管理部、总调度室签审,公司分管领导核决。第四章新装、外供和转供用电第十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需新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负荷,必须事先提出用电申请,用电申请中必须明确负荷性质、负荷容量、使用期限、电压等级和采取的电气保护方式,上述资料及公司审批文件,需在变电站备案。第十一条各单位外供、转供用电,按照以下程序审批:(一)内部单位用电审批流程:对驻煤矿(厂、处)以服务为目的,且属于神东煤炭集团的内部单位,由电网接入点的矿(厂、处、中心)审批,并统一供用电管理和电量划转或转交,签订协议时相互明确职责,由提供电源单位对用电单位的消耗电量进行考核。对属于神东煤炭集团的单位,但不属于服务煤矿(厂、处、中心)的用电单位,就近接入电网,应由用电单位提出用电申请,交电网管理接入点的矿(厂、处、中心)签署意见后形成供电评估报告,机电管理部核决,供用电双方要签订协议明确维护范围和安全职责,完善电能计量。(二)公司专项、基建工程、专业化服务单位、外委队用电审批流程:对公司专项、基建工程施工队伍的施工用电,由施工单位提出用电申请,经工程管理部门签署施工期限,交电网接入点管理单位确定供电方案,报机电管理部签审,由公司分管领导核决。专业化服务单位的用电审批流程同上(注:不需要工程管理部审批)。对驻矿(厂、处)服务的外委施工队伍,其用电由矿(厂、处)的机电科室审批,报本单位的机电领导批准后接入本矿(厂、处)。用电单位需按照电度表计量值按月向电网接入点管理单位交纳电费,电费执行神东外供电电价(注:神东内、外供电价格不同)。用电单位的工程、专业化服务结束后,电网接入点管理单位要停止供电。如果需要继续供电,则必须按照外部用户到公司办理用电审批手续。(三)外部用户用电审批流程:对不属于神东煤炭集团的任何单位或个人需新装用电容量、变更用电负荷(注:公司专项、基建工程、专业化服务单位、外委队的用电执行本条款第(二)小项中的规定),必须事先提出用电申请,由电网接入点管理单位受理申请并勘察和确定供电方案出具评估报告,经机电管理部签审,公司分管领导签审,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后签定供用电合同,双方要明确维护范围和安全职责,完善电费计量与交纳。第十二条对已经形成的外供、转供的外部用户,要通过协议明确维护范围和安全职责,在地方供电部门具备向该用户供电的条件后,矿(厂、处、中心)应及时将该用户转移至地方供电部门供电,如用户不配合改接负荷,则对其加收基本电费,收费标准执行各省物价部门标准。第十三条对续签的外供电合同,审批执行外用户用电审批流程,总经理议决后再续签供用电合同。其中,外用电单位发生名称变更的,必须提供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名字变更文件。第十四条严禁通过公司内部电网对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外供、转供用电,严禁对接入用电可能造成电网污染的负荷外供、转供用电。第十五条内部用户和外部用户电费收取标准执行神东煤炭集团现行电价之规定,实施差别电价。第十六条各用电户必须加装用电计量装置,供电中心应按照神东煤炭集团规定的电价向用户计收电费,不得擅自增收和减免。第十七条供电中心应建立健全电费抄、核、收人员的管理办法,报企业管理部、机电管理部审核备案。第十八条各用户受电设施的建设与改造应当符合矿区电网建设与改造规划。对规划中安排的线路走廊和变电站建设用地,应当优先满足供电设施建设的需要,确保土地和空间资源得到有效利用。第十九条用户设计安装、试验与运行应符合国家及神东煤炭集团有关标准。第二十条新建、大修及电气设备的预防性试验统一由供电中心电气试验中心试验,无试验报告不得投入运行。使用单位提出用电申请,供电中心制定接入方案及定值下达需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非春、秋防试验期间,电气试验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春、秋防试验期间,电气试验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十一条公司所有地面高压开关、井下变电所内高压进线开关的继电保护整定计算或审核由供电中心负责,没有供电中心同意用电单位不得私自调整整定,井下其它高压开关的整定均由用户负责,供电中心负责保护的传动试验。各单位必须向供电中心提供详细的变电所负荷分配、变化情况(新增负荷累计超过500KW时,需要上报供电中心;综采工作面并采或调试期间需要上报供电中心)和最新的供电系统图,经供电中心审核后进行整定,上述资料及公司审批文件,需在变电站备案。第二十二条用户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应一式两份送交机电管理部、供电中心审核。高压供电的用户应提供:受电工程设计及说明书;用电负荷分布图;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负荷容量;影响电能质量的用电设备清单;主要电气设备一览表;节能及主要生产设备、生产工艺耗电情况说明;高压受电装置一、二次接线图与平面布置图;用电功率因数计算及无功补偿方式;继电保护及电能计量装置的方式;隐蔽工程设计资料;配电网络布置图;自备电源及接线方式;供电中心认为必须提供的其他资料。第二十三条供电中心对用户送审的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应认真进行审核,以便用户据以施工。用户若更改审核后的设计文件时,应将变更后的设计再送供电中心复核。用户受电工程的设计文件,未经供电中心审核同意,不得据以施工,否则,将不予检验和接电。第二十四条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内部用户按照公司电网整体设计,采用集中补偿的方式;外部用户100千伏安及以上高压供电的用户功率因数应为0.9以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按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用户受电工程在施工期间,供电中心应根据审核同意的设计和有关施工标准,对用户受电工程中的隐蔽工程进行中间检查。如有不符合规定的,应以书面形式向用户提出意见,用户应按设计和施工标准的规定予以改正。第二十六条用户受电工程施工、试验完工后,应向供电中心提出工程竣工报告,报告应包括:工程竣工图及说明;电气试验及保护整定调试记录;安全用具的试验报告;隐蔽工程的施工及试验记录;运行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制度;值班人员名单及资格;停送电联系人和工作负责人名单;供电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或记录。第二十七条供电中心接到用户的受电装置竣工报告及检验申请后,应及时组织检验。对检验不合格的,供电中心应以书面形式一次性通知用户改正,改正后方予以再次检验,直至合格。第五章供用电设施维护分界划分第二十八条为确保矿区正常供电,有效维护供用电有关设施,保证供配电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制定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线路维护分界划定:(一)公司内部专线用户1.架空线路(注:一条线路既有架空线,也有电缆,属于本条约定的范畴):统一由供电中心或专业化服务队伍负责维护管理,架空线路、电缆之间的接头处理需同供电中心、用电单位均办理工作票,紧急情况下,可不办理工作票,由供电中心负责统一调度指挥;线路始端、中段含有的电缆由供电中心负责维护,线路终端与用户进线柜连接的电缆由用户单位负责维护。2.电缆线路:以变电站配出开关与电缆的连接部为界,开关下刀闸负荷侧为分界点,刀闸以上由供电中心负责维护管理,电缆由用电单位维护管理(包括连接部),变电所内的电缆及接头由供电中心负责日常巡视检查。(二)公司外部用户1.电缆馈出线路:以变电站配出开关与电缆的连接部为界,开关下刀闸负荷侧为分界点,刀闸以上由供电中心负责维护管理,电缆由用电单位维护管理(包括连接部)。2.穿墙套管馈出线路:以穿墙套管与负荷侧导线的连接处为分界点,电源侧部分由供电中心负责维护管理,负荷侧部分由用电单位维护管理(包括连接部)。3.架空线户外开关出线:以开关线刀闸负荷侧为分界点,电源侧部分由供电中心负责维护管理,负荷侧部分由用电单位维护管理(包括连接部)。4.多用户线路以干线分支点为界(并沟线夹或电缆连接处),其中干线由供电中心负责维护管理(包括分支点),支线由用电单位维护管理。第三十条公司内部专用线路是指从供电中心变电站供电馈出的专有用户的线路,对于公司内部属于专用电缆线路的供电设施,根据用户维护能力情况,由公司统一划分职责。第三十一条接入地方电网产权属于神东煤炭集团的供电设施,供电中心负责维护管理,有委托外单位维护管理协议的除外。第三十二条生活小区维护分界划定生活用电系统由矿业服务公司负责维护管理,维护分界点同上述公司用户。供电中心负责每季度进行巡视检查,处理生活用电的高压、变压器故障,双方根据具体情况签订维护管理协议。生活用电系统包括:矿区地面供水、排水、水处理、食堂、供暖系统、道路、照明、办公楼、各类住宅、商业网点、自行车棚、停车场及其它公共场所的高低压供配电系统以及由该系统引出的其它用电负荷。第三十三条电缆管沟、桥架维护分界划定1.供电中心变电站内电缆管沟由供电中心负责维护;2.供电中心变电站院墙外至用电单位院墙外、内的电缆管沟、桥架由用电单位负责,属公共管沟按照下列排序划分日常维护职责,矿井、洗煤厂、其它用电单位(除矿业服务公司)、矿业服务公司(说明:公共管沟内有矿井的电缆,管沟由矿井负责维护,没有则由洗煤厂负责维护,依次类推);3.电缆管沟、桥架内的电缆由用电单位自行负责维护,电缆管沟、桥架内的每根电缆在进入用电单位外墙处、分叉处、每隔500米处,均需放置电缆标识牌注明电缆维护单位、规格型号、用途、长度等信息;4.现场如有其它明确的维护分界规定,执行其它标准。第三十四条供电中心应与各用电单位签订供用电合同,公司所属其它单位应与转供电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并按照以上划分原则明确双方维护分界。第三十五条供电中心与各有关用户必须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好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电气设施,确保安全、可靠、正常供用电。第三十六条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维护范围确定。维护范围属于谁,谁承担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但维护单位不承担受害者因违反安全或其他规章制度,擅自进入供电设施非安全区域内而发生事故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第六章供电质量、计量及合同第三十七条供电中心和用户都应加强供电和用电的运行管理,切实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制定的有关安全供用电的规程制度。第三十八条供电中心应不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