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东煤炭集团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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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神东煤炭集团矿井通风管理制度神东〔2015〕16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神东煤炭集团(以下简称神东公司)矿井通风管理工作,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煤矿通风能力核定标准》(AQ1056-2008)、《矿井密闭防灭火技术规范》(AQ1044-2007)、《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规范》(AQ1055-2008),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以及《中国神华“一通三防”管理规定(试行)》(中国神华煤〔2012〕364号),结合神东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主要包括:(一)通风系统管理(二)局部通风管理。(三)通风设施管理。(四)通风机无计划停风追查管理。(五)巷道贯通管理。(六)通风能力核定、配风和测风管理。(七)盲巷和巷道启封管理。2(八)采煤工作面安装和回撤通风管理。(九)采煤工作面回采和采空区封闭管理。(十)反风演习管理。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神东公司所属井工煤矿单位(包括新建、资源整合、改扩建矿井及在井工煤矿中的专业化服务单位)的通风管理。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四条公司相关业务部门根据矿井通风管理工作负责的业务范畴:(一)通风管理部负责神东公司通风业务管理工作,制定、修改神东公司矿井通风管理制度,并对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二)生产管理部负责在安排矿井生产和布置开掘巷道时,要充分考虑通风条件和通风系统的合理性,便于通风设施的施工,确保安全生产。(三)机电管理部负责机电管理过程中通风管理制度的执行,负责矿井通风机及其它通风设备的维护和检修业务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转,并组织对供电和设备原因造成的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事故进行分析、追查。(四)工程管理部和工程项目管理公司负责通风系统地面工程的建设和设备安装。3(五)总调度室负责通风管理工作动态的调度指挥;及时掌握矿井主要通风机和局部通风机停电停风、巷道贯通、巷道启封、反风演习等通风管理重点环节情况,并做好记录、汇报工作。(六)安监局负责监督落实通风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负责组织通风责任事故的追查处理。(七)规划发展部负责通风项目的审核与资金列支。(八)财务部负责通风工作所需资金的拨付与结算。(九)公共关系部门负责通风工作中地企关系的协调工作。(十)人力资源部负责“一通三防”人员保障,合理定编定员,按规定配足人员,确保“一通三防”人员享受应有的待遇。(十一)技术研究院负责通风科研攻关,研究、推广通风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十二)物资供应中心负责通风所需材料、设备等物资的采购、供应。(十三)救护消防大队负责发生“一通三防”时的救护工作,并协助各矿井做好自然火灾的预防处理和防火检查工作。(十四)其他单位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通风工作。第五条各矿井负责公司通风管理制度的落实及本矿井通风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第六条生产服务中心、开拓准备中心等专业化服务单位负责本作业区域内的通风设施管理,并遵守各矿井通风管理方面的4规定。第三章通风系统管理第七条生产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合理、可靠的通风系统,不得出现违反《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采空区通风。建设矿井必须优先施工通风工程,优先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矿井、盘区(含采区,以下统称盘区)及采掘工作面设计时,应优先考虑建立完善、合理的通风系统,设计审查必须有通风部门参加,并对通风设计严格审查。第八条生产水平和盘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准备盘区开口、顺槽开口,必须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在构成通风系统时,盘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盘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第九条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盘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串联次数不得超过1次,此回风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0.5%,其它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并制订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第十条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矿井的每一个盘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盘区,必须至少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盘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凡不按要求设置专用回风巷道的盘区,采煤工5作面不得组织回采工作。专用回风巷内不得用于运料、安设电气设备;在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专用回风巷内还不得行人。第十一条布置盘区和工作面时,必须经矿通风部门审核通风系统设计。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其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当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必须按《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制定安全措施经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备公司通风管理部门。第十二条控制风流的通风设施必须合理、可靠。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不得漏风;不应在倾斜辅助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车辆和风门碰撞人员以及车辆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在矿井各主要通风机承担供风的最大阻力路线不得设置控风设施;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应设置控风设施。第十三条改变全矿井、一翼或水平的通风系统或改变主要通风机运行参数时,必须编制改变通风系统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审批,报通风管理部议审,公司总工程师核决,并报备公司总经理。第十四条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测定1次。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每次阻力测定后应根据测定结果进行系统优化。地方政府部门另有规定的,应遵照执行。第十五条矿井通风系统阻力应满足:矿井通风系统风量小6于3000m3/min时,系统的通风阻力小于1500Pa;通风系统风量在3000~5000m3/min之间时,系统的通风阻力小于2000Pa;通风系统风量在5000~10000m3/min时,系统的通风阻力小于2500Pa;通风系统风量在10000~20000m3/min时,系统的通风阻力小于2940Pa;通风系统风量大于20000m3/min时,系统的通风阻力小于3920Pa。第十六条矿井的进风井口应安设足够能力的暖风设施,保证井口以下空气温度必须在2℃以上。第十七条矿井在设计时,要充分考虑联巷、硐室、水仓设置的位置及数量,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尽可能少留设,以简化、优化通风系统。不得利用封闭采空区后的联巷设置为水仓、机电硐室;如需要利用封闭采空区后的联巷设置为水仓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矿长批准。第十八条不得设置长度大于6m的独头巷道或硐室。确因生产需要留设时,必须加强气体检查,如果有害气体超过《规程》第一百条的规定、氧气浓度低于18%时,必须采取局部通风措施,不使用期间必须封闭。第十九条井下充电硐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每班至少检查2次氢气浓度,其风流中以及局部积聚的氢气浓度不得超过0.5%。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形成独立通风的,必须制定专项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生产服务中心和开拓准备中心还必须报本中心技术负责人审批。7第二十条井下机电硐室应设在进风流中。如果硐室深度不超过6m、宽度不小于1.5m而无瓦斯涌出,可采用扩散通风。硐室门口处必须设置消防水管和灭火器材,但该消防水管不得用于电气类火灾在未断电设备上的灭火。井下个别机电设备设在回风流中的,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并具备甲烷超限断电功能。第二十一条盘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第二十二条矿井必须建立通风巷道管理台账和检查记录,对通风巷道每月至少检查1次,失修巷道及时维修。回风巷失修率不得大于7%,严重失修率不得大于3%。第二十三条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必须安装两套同等能力主通风机装置,其中一套作为备用,备用主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启动。矿井主要通风机应安设监测系统,以监测主要通风机及电机的运转情况,并按规定安装负压计和全压计等监测仪器仪表。第二十四条新安装和经过技术改造的主要通风机,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以后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风叶直径1.8米以下运行的主要通风机1年,其他主要通风机每3年进行1次性能测定;两台主要通风机至少分别测定3个不同角度的特性曲线,测定主要通风机性能时,同时测定外部漏风率。第二十五条装有主要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对于抽出式主要通风机,无提升任务的出风井其外部漏风率不得超过5%、有提升任务的出风井不得超过15%;对于压入式主要通风机,8无提升任务的进风井其外部漏风率不得超过10%、有提升任务的进风井不得超过15%。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通风井口的防爆门,每年测定1次外部漏风;新安设主要通风机后应及时测定风机装置外部漏风率。第二十六条主要通风机必须在合理工况范围内运行。必须制定全矿井调风、单台主要通风机运行以及全矿井主要通风机停风的安全技术措施。第二十七条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措施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并报备公司通风管理部、总调度室。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矿井是否停止生产。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对由1台主要通风机担负全矿通风的矿井,必须打开防爆门或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对由多台主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必须根据各矿的实际通风状况正确控制风流,防止风流紊乱。第二十八条各矿每月至少对通风系统进行1次检查,每季度对矿井的通风系统进行1次全面的研究分析,及时解决通风系统中存在的问题,并将季度分析结果报公司通风管理部门。第二十九条凡影响矿井通风系统的作业,必须由施工单位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矿通风管理部门审核后报矿技术负责人批准,否则不得开工作业。9第三十条在井下各巷道交岔口必须设置瓦斯、火灾事故避灾路线标志牌,并标明避灾撤退的方向。第三十一条各矿每年在12月份前进行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必须“以风定产”,严禁超矿井通风能力生产。第三十二条矿井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每年进行1次反风演习。新安装或改造的主要通风机投入运行后以及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1次反风演习,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风量不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第三十三条矿井每年编制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时,应根据灾害可能发生的地点、各台主要通风机的服务范围和风网结构特点,对采用的反风方式(全矿性反风、区域性反风、局部反风)、方法(主要通风机反转反风、专用反风道反风、短路反风等)及人员避灾路线作出明确规定。第三十四条矿井必须绘制通风系统图、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通风网络图。通风系统图必须按季绘制,按月补充修改,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如系统调整、巷道贯通、启封密闭、建造及拆除通风设施等)时必须在24小时内补填矿井通风系统图。通风系统图应标明巷道名称,主要通风机位置、型号、功率,风流方向、风量、风速,通风设施位置,局部通风机位置、型号、功率以及风筒的位置。多煤层同时开采的矿井必须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10第三十五条矿井必须及时修改电子版的“一通三防”各类系统图,每月3日前,上传至公司图纸管理系统;在每季度首月5日前向公司通风管理部书面报送2份矿井通风系统图和1份避灾路线图。第四章局部通风管理第三十六条各矿必须明确局部通风机“三专两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的安装、维护、试验、检修工作的责任单位,建立局部通风管理责任制。第三十七条使用局部通风机的作业地点,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必须明确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使用及所需风量,并由矿通风部门审核、矿总工程师审批,没有经审批的不得随意安装和使用局部通风机。第三十八条局部通风机入井前,必须试运转,经机电、通风部门与使用单位进行认真检查,设备符合要求后,方可入井使用。第三十九条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或局部通风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通风。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高瓦斯矿井、突出矿井不得采用抽出式;如果采用混合式通风或抽出式通风时,必须制订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报备公司通风管理部。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