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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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安全主讲:田春雷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相关知识一、锅炉1、设计设计资质(国家颁发)2、制造制造资质(国家或省级部门颁发)制造许可证或副本制造监检(出具质量证明书)3、安装安装资质(国家或省级部门颁发)安装许可证或副本安装监检水压试验总体验收监检证书4、使用使用登记证规章制度管理人员、司炉人员、水处理人员、电工、焊工持证上岗运行管理5、检验内部检验(每两年)外部检验(每年)水压试验(每六年)只有当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均在合格有效期内,锅炉才能投入运行。外部检验:A、移装锅炉开始投运时;B、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时;C、锅炉的燃烧方式和安全自控系统有改动时;内部检验:A、新安装的锅炉在运行一年后;B、移装锅炉投运前;C、锅炉停止运行一年以上恢复运行前;D、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重新运行一年后;E、根据上次内部检验结果和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水压试验A、移装锅炉投运前;B、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C、锅炉使用单位应在规定的锅炉定期检验日期前向检验单位提交锅炉定期检验申请。6、维修维修资质维修监检总体验收7、改造经过设计单位同意或省级监察部门批准监检验收试运行二、压力容器1、设计设计资质(国家或省、市、自治区)批准压力容器设计文件(设计图样、技术条件、强度计算书,必要时还应包括设计或安装、使用说明书)2、制造制造资质(I、II类省、市、自治区批准;III类国家批准)制造监检(出具质量证明书)出厂资料齐全a、竣工图样。b、产品质量证明书及产品铭牌的拓印件。c、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d、移动式容器、高压容器、第三类中压反应容器和储存容器,设计单位应向使用单位提供强度计算书。e、移动式压力容器还应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含安全附件使用说明书)、随车工具及安全附件清单、底盘使用说明书等。3、安装安装资质(包括技术人员,技术条件,人员持证、培训情况等)安装前审批(告知)(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到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所在地的安全监察部门)安装监检总体验收监检证书4、使用使用登记证规章制度管理人员、容器操作人员、电工、焊工持证上岗各种运行记录、交接班记录运行管理5、检验(1)外部检查:每年进行一次。(2)全面检验:检验前,使用单位根据全面检验报告的检验日期,向检验单位提交检验申请。A、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每六年检验一次。B、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三至六年检验一次。C、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D、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报废处理。E、投用后首次全面检验周期一般为3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全面检验周期应适当缩短:A、介质对压力容器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或介质对材料的腐蚀速率大于0.25mm/年,以及设计者所确定的腐蚀数据与实际不符的。B、材料表面质量差或内部有缺陷、材料焊接性能不好、制造时曾多次返修的。C、使用条件恶劣或介质中硫化氢含量较高的(一般指大于100mg/L时)。D、使用已超过20年,经技术鉴定后或由检验员确认按正常检验周期不能保证安全使用的。E、停止使用时间超过两年的。F、经缺陷安全评定合格后继续使用的。G、经常改变介质的。H、搪玻璃设备。I、球形储罐(使用σb≥540MPa材料制造的,投用一年后应开罐检验)。J、介质为液化石油气且有氢鼓包等应力腐蚀倾向的,每年或根据需要进行内外部检验。K、采用“亚铵法”造纸工艺,且无防腐措施的蒸球每年至少一次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缩短内外部检验周期。(3)耐压试验:每两次全面检验期间内,原则上应当进行一次耐压试验(全面检验、耐压试验、外部检查)。对于移动式压力容器,每六年至少进行一次。6、维修维修资质人员持证情况等维修检验总体验收7、改造经设计单位同意或省级监察部门批准监检验收试运行三、压力管道工业管道、公用管道和长输管道1、工业管道系指企业、事业单位所属的用于输送工艺介质的工艺管道、公用工程管道及其他辅助管道。工业分工艺管道、动力管道、制冷管道。2、公用管道系指城市或乡镇范围内的用于公用事业或民用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3、长输管道系指产地、储存库、使用单位间的用于输送商品介质的管道。输油管道和输气管道两种。设计、制造、安装设计应有国家批准的设计资质制造应是国家批准的定点厂家,并出具质量证明书安装应由省级部门颁发的安装资质安装前到当地监察部门办理安装手续安装中所用的阀门等应是国家定点厂家安装监检(材质、防腐、保温、现场安装、质量保证体系等)总体验收使用办理使用登记证规章制度巡回检查记录检验检验单位应有相应的资质每年进行一次在线检验安全状况等级1至2级的,每6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其检验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四、气瓶在常温(-40~60℃)下使用的、公称压力为1.0~30MPa(表压)、公称容积为0.4~3000L、盛装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或混合气体的无缝、焊接和特种气瓶(车用气瓶、低温绝热气瓶、纤维缠绕气瓶和非重复充装气瓶等,其中低温绝热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的下限为0.2MPa)。气瓶的设计、制造应符合相应的标准气瓶充装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气瓶,应先进行处理,否则严禁充装:A、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对瓶内介质未确认的;B、附件损坏、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C、瓶内无剩余压力的;D、超过检验期限的;E、经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伤,需进一步检验的;F、氧化或强氧化性气体气瓶沾有油脂的;G、易燃气体气瓶的首次充装或定期检验后的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抽真空处理的。充装液化气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A、实行充装重量逐瓶复验制度,严禁过量充装。B、称重衡器应保持准确,其最大称量值应为常用称量的1.5~3.0倍。C、严禁从液化石油气储罐或罐车直接向气瓶罐装,不允许瓶对瓶直接导气。D、充装后应逐只检查气瓶,发现有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应妥善处理。E、充装前的检查记录、充装操作记录、充装后复验和检查记录应完整。F、操作人员应相对稳定,并持证上岗。气瓶定期检验A、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B、盛装一般性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C、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D、液化石油气钢瓶,按国家标准GB8334的规定(一般每四年检验一次)。E、低温绝热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F、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每五年检验一次,车用压缩天然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检验按程序进行,报废填写《气瓶报废通知书》,由气瓶检验单位对报废气瓶进行破坏性处理。运输、储存、经销和使用运输A、运输工具上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B、必须配带好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防震圈,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C、瓶内气体相互接触可引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不得同车(厢)运输;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或与瓶内气体起化学反应的物品,不得与气瓶一起运输;D、采用车辆运输时,气瓶应妥善固定。E、夏季运输应有遮阳设施,避免暴晒;在城市的繁华地区应避免白天运输;F、运输可燃气体气瓶时,严禁烟火。运输工具上应有灭火器材。G、运输气瓶的车、船不得在繁华市区、人员密集的学校、剧场、商店等附近停靠;车船停靠时驾驶与押运人员不得同时离开;H、装有液化石油气的气瓶,严禁运输距离超过50公里;I、充气气瓶的运输应严格遵守危险品运输条例的规定;J、运输企业应制定事故应急处理措施,驾驶员和押运员应会正确处理。使用A、采购和使用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的合格产品,不使用超期未检的气瓶;B、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体进行确认,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气瓶;C、使用者必须到已办理充装注册的单位或经销注册的单位购气;D、气瓶的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应保证气瓶瓶体干燥。E、气瓶立放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F、夏季应防止暴晒;G、严禁敲击、碰撞;H、严禁在气瓶上进行电焊引弧;I、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气瓶加热;J、瓶内气体不得用尽,必须留有剩余压力或重量,永久气体气瓶的剩余压力应不小于0.05MPa;液化气体气瓶应留有不少于0.5%~1.0%规定充装量的剩余气体;K、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所,使用设备上必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缓冲罐等;L、液化石油气瓶用户及经销者,严禁将气瓶内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严禁自行处理气瓶内的残液;M、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修理;N、严禁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五、相关规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锅炉定期检验规则》《锅炉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就到这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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