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福清市教育局融教[2003]005号关于转发《福州市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中学、学区、市直学校、职业中学、私立学校:《福州市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管理办法》已经福州市政府同意实施,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确保学校巩固率稳中有升。福清市教育局二00三年一月七日2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榕政办[2002]181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福州市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教育局《福州市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福州市人民政府二00二年十二月十九日3福州市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管理办法(福州市教育局二00二年十一月十七日)为了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保障儿童、少年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根据《义务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具有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控制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工作,适用本办法。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少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取得学籍后辍学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二条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控制学生辍学工作纳入任期责任目标和年度考核目标,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控制学生辍学。村(居)民委员会负有控制学生辍学的义务。第三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同级政府控制学生辍学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根据有关规定和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控制学生辍学的具体措施;(二)指导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所辖学校做好控制学生辍学工作;(三)对因管理不善、工作不力导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4学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理;(四)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所辖学校及教师控制学生辍学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第四条各级劳动、公安、工商、民政、妇联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教育行政部门做好控制学生辍学工作。第五条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本级政府的有关部门、下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控制学生辍学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并将检查和考核情况予以通报。第六条各级政府在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实施义务教育工作年度情况时,应当将控制学生辍学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第七条各级各类实施义务教育学校,负有服务区内控制学生辍学的职责,包括:(一)接受适龄儿童、少年就学;(二)建立控制学生辍学目标责任制,依法奖惩有关人员;(三)对辍学学生及其父母或监护人进行说服动员和批评教育,督促辍学学生复学;(四)帮助辍学学生依法维护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五)检举招收辍学学生务工的行为,协助有关部门采取救助措施;(六)对学生父母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第八条年满6周岁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5族,父母或监护人必须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第九条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至迟在新学年开学15日前向服务区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发出入学通知书,父母或监护人必须按照入学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监护人应当提出延缓入学申请,由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因病或其他原因确实无法入学的,父母或监护人应当出具由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有效证明并提出免学申请,由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对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或可能辍学的儿童、少年,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帮助家庭困难学生解决学习、生活费用方面的困难,不得因家庭经济困难而使学生辍学。第十一条出现学生辍学情况,按照“依法治理辍学的六种程序”办理。(一)确认辍学。学生三日内不入校,班主任或任课教师应及时家访,经确认学生辍学的,应进行规劝,并填写家访记录,及时报告校长。(二)双向劝学。经确认为辍学的,学校校长应及时派人对学生及其家长或监护人进行说服教育;同时,书面通知学生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做好学生及6其家长或监护人的说服动员工作,规劝辍学学生及时返校学习。(三)及时上报。经过双向劝学无效者,学校及时向乡(镇、街)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写出书面报告。(四)敦促复学。接到学校书面报告,乡(镇、街道)政府应向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发出书面复学敦促书,对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敦促其送子女及时返校学习。(五)行政处罚。经说服教育仍不奏效的,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街)人民政府责令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及时送孩子返校就读,拒不送其子女返校就读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六)强制执行。对不服从行政处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十二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掌握本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和辍学情况,协助学校做好控制学生辍学和辍学后的复学工作。第十三条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教育督导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一)拒绝接受本服务区内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二)以侮辱人格的方式迫使学生辍学的;(三)体罚或变相体罚导致学生辍学的;7(四)以各种理由开除在校学生的;(五)其他因学校原因导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的行为。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招收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查处。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