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关于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拟制的《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福州市政府投资项目BT融资管理暂行办法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二○一○年十一月)一、总则第一条为完善政府投资体制,拓宽项目融资渠道,加快城市设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BT(Build-Transfer,即建设-转让)融资是指政府授权的项目业主通过招标投标或竞争性谈判协议确定项目投资人(以下称BT投资人),BT投资人承担项目的资金筹措和工程建设,项目建成竣(交)工验收后移交项目业主,由项目业主按合同约定支付对价、回购项目的一种项目融资模式。第三条本办法BT融资方式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由市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它项目。第四条BT融资内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包含建筑安装工程费、工程监理费用、前期工作费用等。二、职责分工第五条市直有关部门的职责:(一)市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根据市BT融资建设工作小组的部署要求,负责BT融资项目的协调、管理工作,会同相关单位督查项目建设、运作情况,做好指导、服务工作;(二)市财政局负责BT融资项目的概算、竣(交)工财务决算的审核,制订(审核)资金偿还计划,拨付回购资金等工作;(三)市发改、建设、规划、国土、环保、审计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BT融资项目的审批、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第六条项目业主的职责:(一)按照政府投资项目基建程序开展项目建议书、工可、规划、用地、环评等相关前期工作,负责项目涉及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二)编制BT融资实施方案,并按程序报批;(三)编制项目概算和竣(交)工财务决算,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并经市财政局批复后,作为控制项目总投资和确定项目实际总投资的依据;(四)组织BT投资人招标投标和谈判活动,签订与项目相关的合同;(五)根据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选择确定项目的监理单位;(六)监督BT投资人资金到位、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七)配合BT投资人按规定办理项目施工建设的各项手续;(八)按照项目合同约定需承担的其他工作。第七条BT投资人的职责:(一)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注册成立项目公司,负责项目投资建设资金足额、按时到位;(二)按规定办理项目施工建设的各项手续;(三)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按期保质完成项目工程建设任务和项目移交等各项工作;(四)为项目投资建设提供履约保证金、保函或项目业主认可的其他履约担保形式,保证项目合同的正常履行;(五)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负责,如有分包,承担总承包的职责;(六)接受项目业主、政府职能部门及相关监管、审计部门的财务审查及工程质量、安全等监督检查;(七)负责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施工、设备材料供应商保修工作的管理;(八)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承担其他的有关工作。三、BT项目的实施第八条由项目业主编制BT融资实施方案报市BT融资建设工作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未经市政府审批同意的项目,不得采取BT方式建设。第九条BT融资实施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征地拆迁和项目使用土地的落实情况等;(二)项目融资建设的基本内容、范围和投资总额;(三)建设期(包括工期)和工程质量等要求;(四)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招标内容及范围、评标办法与主要标准等;(五)BT投资人基本资格条件;(六)BT招标主要边界条件(包括回购基数、投资回报率和利息等回购总价的计算方法,回购期限与方式,回购担保方式、项目移交方式等);(七)BT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拟给予的政策和条件);(八)项目资金、进度、质量、安全的监管措施;(九)回购资金来源安排,支付合同对价计划;(十)招标投标及进度计划。第十条BT融资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项目业主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BT投资人。特殊建设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可采用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后协议方式选择BT投资人。第十一条BT投资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有效存续并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法人或联合体(优先鼓励央企、大型国有企业或上市公司独立承担项目融资建设。根据项目实际情况,亦可接受具有投融资优势和相应资质、工程建设管理优势的不同独立法人组成联合体承担项目融资建设)。联合体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各方承担的工作内容和权利义务。(二)有良好的财务状况、银行资信和相应的融资能力。投入项目的自有资金不得低于该项目行业规定的项目资本金比例;(三)项目招标文件或合同文件约定的其他条件;(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二条BT投资人确定后,应在我市注册成立项目公司,负责BT项目的投融资、建设管理、验收及项目移交等事项。项目公司的设立不改变BT投资人对项目业主承担的义务。BT投资人要负责筹集项目资本金并足额到位,保证项目公司取得银行贷款或其他来源的融资资金,划入专用资金账户。第十三条项目业主应与BT投资人(项目公司)签订项目BT合同。项目BT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一)相关名词定义与解释;(二)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方式、工期、质量标准;(三)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等;(四)项目前期工作及费用的约定;(五)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六)项目投资额预(决)算的构成与评审办法;(七)建设期和回购期利息计算办法;(八)回购期限与方式;(九)回购担保方式;(十)项目移交方式与程序;(十一)项目投融资建设的监管;(十二)项目合同履约保障;(十三)项目合同的终止;(十四)违约责任;(十五)争议解决方式;(十六)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BT投资人应按照现行的相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项目建设,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工期等要求。涉及项目规模、功能、标准的变更,BT投资人必须经项目业主同意,重大设计变更应履行审批程序。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由BT投资人组织,参照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BT投资人不得将BT项目进行转包。因项目建设需要,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后,可对非主体专项工程一次分包,分包商的资质以及分包合同条件应当达到项目合同的原则要求。BT投资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接受分包商带资施工。第十六条BT投资人未经项目业主书面同意,不得变更项目公司股东或股权结构。政府有关部门、项目业主不得为BT投资人对本BT项目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当事各方均不得利用BT项目作为担保物为BT投资人的其他项目投融资行为提供担保。第十七条项目建成后,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对项目工程竣(交)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并报市财政局批准后,作为确定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实际总投资的依据。第十八条BT项目自项目竣(交)工验收并具备正式交付使用条件后,项目业主会同相关单位,与BT投资人(项目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回购条件逐项核查、认定(需中介机构作出结论的,由双方共同委托的机构作出结论)。(一)符合回购条件的,项目业主应及时完整的予以接收,给予书面确认,并报市重点办和财政部门备案;(二)不符合回购条件的,项目业主不得回购,由BT投资人组织整改,直至符合回购条件。经整改仍不符合回购条件的,双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处置办法处理。第十九条项目业主书面确认接收BT项目后,即进入项目的回购期,BT投资人进入保修期。项目业主按合同有关约定向BT投资方支付回购款。回购期内,BT投资人(项目公司)不得影响项目业主对该项目的正常使用。四、BT项目的监管第二十条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市重点办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BT融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审计,对BT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第二十一条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业主应按照项目合同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对项目的投融资建设以及监理活动进行监管,对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和监理机构违反合同的行为,项目业主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并依据合同的约定作出相应处理。第二十二条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业主有权终止项目合同:(一)不按照项目合同的约定开展项目投融资建设的;(二)擅自转让项目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的;(三)擅自停止、中断项目工程建设影响公共利益的;(四)因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资不抵债或濒临破产等原因导致项目合同不能履行的;(五)其他严重影响项目合同履行的情形。第二十三条在BT融资项目实施过程中,除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项目合同双方不得终止合同;确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可以终止项目合同,但应给予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相应补偿。第二十四条项目合同被终止的,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应当按照项目合同约定或者市政府的决定移交项目工程,项目业主应当组织对项目工程进行评估,对需要向BT投资人作出补偿的,依据项目合同的约定给予补偿。第二十五条在BT融资项目的前期运作及实施过程中,各参与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参与单位有下列情形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一)项目勘查设计单位、咨询中介单位、监理单位、原材料供应商等,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违约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外,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专业活动。(二)BT投资人(或项目公司)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约行为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或按照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外,该BT投资人今后不得参与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三)项目业主在项目投融资建设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五、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市各县(市)区的BT融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特殊的在建项目,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亦可实行BT融资建设,相关运作流程和要求原则应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施工单位选择、结算等具体事项可在BT合同中另行约定。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相关条款由市重点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