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项法定验收1.1规划验收1.建筑工程规划验收标准(1)建筑面积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要求;(2)建筑退线、建筑间距满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或满足技术规定及相关政策、规范的要求;(3)建筑层数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层数相同;(4)建筑高度、层高满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或满足技术规定及相关政策、规范的要求;(5)建筑内部功能符合规划许可内容;(6)停车位的设置位置和数量满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或满足技术规定及相关政策、规范的要求;(7)公建市政配套设施满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8)满足土地出让合同或选址意见书要求的其他强制性条件;(9)建筑平面布局、立面、配套工程等其余验收内容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10)建筑退让间距范围内的绿化、道路及其与外部市政道路连接的道路已建设完毕。2.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内容(1)规划要求:建筑位置、用地范围、退线距离(包括红线、绿线、黄线、蓝线、紫线等)、平面布置、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出入口设置等总平面布局;(2)建筑功能和指标:建筑使用性质、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停车泊位等技术指标;(3)建筑环境和形象:建筑形式、立面色彩、材质、外墙广告等;绿地、小品、雕塑、水池等;临时设施和施工场地;(4)配套和服务设施:道路、踏步、围墙、大门、停车场等;公厕、垃圾站、各种管线等;3.管线工程规划验收内容(1)中心线、转折点和检查井位置;(2)管线规格、材质及电缆孔数;(3)埋设深度及架空线架空高度;(4)城市公用管线与单位管线的衔接关系;4.道路工程及市政设施规划验收内容(1)平面位置;(2)管线及横断面布置;(3)路面标高及桥梁净空高度;(4)工程规模;1.2消防验收1.验收流程消防中控室设备交接→消防报警系统前端设备交接→消防报警系统验收2.消防中控室设备交接参加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消防单位提交资料:设备清单、设备点位图、设备点位表、气体灭火主机、消防主机及广播主机设备接线图等。交接流程:(1)施工单位准备整个系统设备清单、前端设备点位图,机房端消防主机设备接线图。(2)施工单位对消防系统设备进行自检,包含但不仅限以下内容:系统前端设备、传输设备、机房端设备外观完好无损,并已擦拭干净;消防主机无故障、无火警、设备正常运行。(3)施工单位在自检合格及设备交接资料准备完毕的情况下,通知工程管理中心。由工程管理中心协调组织后勤管理中心及施工单位对消防主机设备进行交接。(4)设备数量清点完毕后,参加交接工作的各单位在清单上签字确认,签字清单各方各留一份。(5)设备交接完毕之后,设备管理权交由后勤管理中心,系统开始进入试运行期,设备故障的维修在试运行期间暂由施工单位进行负责实施;3.消防报警系统前端设备交接参加单位:建设单位、各设备供货厂家、工程管理中心、后勤管理中心、系统使用部门提交资料:消防各系统图、卷帘门、挡烟垂壁、切电、广播系统图纸等、简易培训教材、培训记录交接流程:(1)由消防施工单位对消防报警系统前端设备进行模拟火灾试验,进行消防联动测试,按防火分区抽测率20%,排烟风机、正压送风机、切断非消防电源、电梯迫降、消防广播、消防卷帘门及挡烟垂壁全部动作。(2)测试完毕,消防主机厂家负责对系统使用部门进行培训,培训应有书面培训记录,培训记录包含但不仅限以下内容:培训地点,培训时间,培训人,受培训部门,培训内容,培训考核方式,培训结论。(3)培训工作原则上由系统厂家进行,快达进行相关配合。4.消防系统验收参加单位:建设单位、工程管理中心、后勤管理中心、各系统使用部门。提交资料:设备使用说明书、用户手册、工程资料等(详见附录)。验收流程:(1)系统试运行7天后,各项运行指标符合设计要求。(2)施工单位所有工程资料准备齐全,符合规范要求,并自检合格。(3)施工单位现场所有问题自检完毕,并自检合格。(4)施工单位向工程管理中心提交验收申请单。(5)工程管理中心收到验收申请单后组织后勤管理中心、各系统使用部门进行验收。(6)验收过程中的问题、施工单位进行整改,直至验收合格。(7)验收合格后,各参加验收单位在验收单上进行会签,全面验收工作结束。1.3防雷验收(1)新建防雷工程防雷设施竣工验收应在防雷检测、验收部门的参与下,由建设单位主持,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共同进行。(2)防雷设施验收包括下列部分①防直击雷的防雷装置部分(包括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②等电位联结(包括建筑物外屋面金属物、高层均压环、各种入户管道、电力线和信息线路外皮的等电位连接、室内各种金属管道、电梯、步行梯、各层等电位箱、电源箱的等电位联结)③供电系统及低压配电保护(包括供电方式、电器预留接地、SPD电涌保护器)④屏蔽装置(包括各种屏蔽网、屏蔽室)(3)防雷设施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向气象监督机构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并附下列文件:①设计说明和防雷设计图纸(基础防雷平面图、屋面防雷平面图、立面图、四置图、高层均压环设置图、防雷施工大样图、总配电图、SPD安装系统图)②施工阶段修改防雷设计的修改图纸及说明③隐蔽工程的图纸及施工验收记录。④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测量记录单。⑤安装避雷器的系统安装图。(4)防雷设施验收原则:被检防雷设施应与设计一致并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已装防雷装置所用材料、安装位置、焊接面、整体布局与设计图纸要求相符,如有修改应有修改图纸和说明,其修改部分应达到技术规范的要求。(5)防雷系统中所使用的防雷产品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产品的规格、型号、技术参数应符合设计要求。1.4节能验收1.4.1验收内容(1)按照建筑节能政策规定和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工程项目设计的情况;(2)建筑节能设计以及施工图审查情况;(3)建筑节能设计认定情况;(4)主要材料、设备和构件的标识认定及现场复验情况;(5)建筑节能分部、分项工程的实体质量;(6)建筑节能分项工程、检验批验收及质量控制资料;(7)建筑节能工程围护结构、外窗气密性检测情况;(8)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中要求的其他节能相关检查内容。1.4.2验收资料准备(1)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图纸会审记录和设计变更文件、建筑节能设计认定书;(2)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工艺和技术交底;(3)建筑节能专项监理方案及实施细则;(4)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出具的建筑节能工程专项质量合格文件;(5)主要材料、设备、构件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认定证书、质量证明文件、进场检验记录、进场核查记录、进场复验报告、见证试验报告;(6)建筑节能相关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相关图像资料;(7)建筑节能分项工程、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8)建筑围护结构节能构造现场实体检验记录(传热系数检测报告)、外窗气密性现场检测报告和系统节能性能检验报告;(9)建筑节能工程观感质量综合检查记录;(10)建筑节能相关问题的处理方案和验收记录。1.4.3验收程序(1)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单位分别向验收组汇报工程建设执行国家、省建筑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及政策规定的情况及工程合同履约情况;(2)核查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检测单位提供的建筑节能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控制资料和节能性能检测、核验报告等资料,填写《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资料核查记录表》;(3)实地查验建筑节能工程实体质量;(4)根据资料核查和现场查验情况做出整体评价,形成经验收人员签署的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意见。(5)参与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的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办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专项验收。1.5档案验收档案资料根据嘉兴市地方档案室的相关要求进行编制、审查和验收。1.6安全验收(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评价。(2)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向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③.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施工单位提供);⑤.建设项目监理情况报告(监理单位提供);⑥.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⑦.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情况报告;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文件。(3)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现场验收,形成验收审查意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根据审查意见,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修改时间除外)做出审查决定,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4)建设单位收到同意投入生产(使用)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10日内,应当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规定,申请有关危险化学品的其他安全生产许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可作为其他安全生产许可的安全评价报告。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还应对《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内容》(24项)进行评价,评价报告并对企业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颁证条件做出明确的评价结论。1.7水保验收水土保持的验收就是对经过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验收,在建设中要严格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完成项目的水土保持工程和防护措施,在确保项目建设与批复一致的情况下,积极配合并接受地方水土保持部门的监督检查。在项目建设中,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写项目水土保持工程监理报告和监测报告。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工程,不得投产使用。开发建设项目土建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开展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工作。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设计文件的内容和工程量,对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1)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评估的有关规定①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应当先进行技术评估。技术评估由具有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咨询评估资质的机构承担。承担技术评估的机构,应当组织水土保持、水工、植物、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和水土保持验收规程规范对水土保持设施进行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参照前款规定执行。③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可不进行技术评估,可以直接进行竣工验收。(2)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及批复需提交的材料①建设单位的水土保持工程竣工验收申请;②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③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④水土保持工程监测报告;⑤水土保持工程监理报告;⑥技术评估报告。(3)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及批复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水土保持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水土保持工程监测报告、水土保持工程监理报告和技术评估报告)后,组织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验收。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测报告编制单位应当参加现场验收。对验收合格的项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验收结论之日起10天内办理验收合格手续,作为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负责验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4)在“三同时”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①项目建设中,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和行政主管部门批复意见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更改。②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③按照水土保持的有关规定要求,对水土保持工程进行监理、监测、技术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