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沿海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试行)闽海事法〔2009〕3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福建沿海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进一步促进福建省游艇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福建沿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以下简称“游艇适任证书”)而进行的培训、考试以及游艇适任证书的签发与管理。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所属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授权具体负责本辖区游艇操作人员的培训、考试及游艇适任证书的签发与管理工作。第二章证书第四条申请游艇适任证书者,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二)视力、色觉、听力、口头表达、肢体健康应当符合海船船员体检要求的相关规定;(三)完成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培训,并经主管机关考试合格。第五条游艇适任证书分为A、B两类:(一)A类:适用于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游艇,以及同时具备机械动力和风帆推进装置的游艇;(二)B类:适用于仅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游艇。第六条游艇适任证书包括下列基本内容:(一)证书编号;(二)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有效身份证明号码;(三)持证人住址;(四)初次发证日期和证书有效期起止日期;(五)证书适用范围。第三章培训和考试第七条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组织机构章程、培训质量控制体系等相应的管理制度;(三)具有与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教员和管理人员;(四)具有满足开展培训要求的场地及可供培训、考试的安全水域;(五)配备符合培训、考试要求的游艇及配套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图书资料;(六)具有健全的安全防护制度。培训机构须经主管机关认可并对外公布后,方可开展相关培训。第八条《福建沿海游艇操作人员培训和考试大纲》(以下简称“《大纲》”)由主管机关制定。第九条对申请游艇适任证书的培训和考试要求:(一)初次申请参加游艇适任证书者,按《大纲》要求完成相应的培训并通过适任考试后,方可申请相应的游艇适任证书;(二)已持有B类游艇适任证书者,按《大纲》要求完成相应的培训并通过升级考试后,方可申请A类游艇适任证书;(三)已持有福建辖区外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者,按《大纲》要求完成相应的培训并通过抽查考试后,方可申请相应的游艇适任证书;(四)已持有海船(含福建沿海小型船舶)船长和驾驶员适任证书以及引航员适任证书者,按《大纲》要求完成相应的实际操作转任培训后,方可申请相应的游艇适任证书。第十条培训包括理论知识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参加培训者在经认可的培训机构完成《大纲》规定的培训后,方可申请参加相应的考试。申请参加考试者,可自行或委托培训所在的培训机构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并交验原件;(二)《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申请表》;(三)《游艇操作人员体格检查表》;(四)近期2.5cm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证件照片(4张)。初次参加培训申请考试的,可在申请签发游艇适任证书时一并由培训机构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前款所列的申请材料。第十一条申请考试可以采用下列两种方式:(一)完成全部科目的培训后,一次性申请考试;(二)完成部分科目的培训后,分次申请考试,但从参加培训至完成全部科目初次考试申请的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第十二条考试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部分科目考试不合格者,可自初次考试之日起18个月内申请3次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考试者,应当重新申请所有科目的培训、考试。第十三条主管机关在考试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统一对外公布考试成绩。对考试成绩有异议者,可自行或委托培训所在的培训机构统一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核查申请,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核查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予以答复。考试成绩自全部科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第四章证书签发与管理第十四条通过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考试者,可在考试通过之日起的12个月内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签发游艇适任证书,并提交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本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材料。第十五条游艇适任证书由主管机关统一制作并签发,有效期为5年。证书有效期届满,持证人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游艇适任证书换证。申请换证前,持证人应当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知识更新培训及相关考核。第十六条持证人应当在游艇适任证书有效期的最后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再有效换证,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游艇适任证书;(二)《游艇操作人员体格检查表》;(三)《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申请表》;(四)知识更新培训合格证明;(五)近期2.5cm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证件照片(2张);(六)良好的操作安全记录。第十七条持证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在游艇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申请换证的,可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换证申请。延期换证申请应当在游艇适任证书有效期的最后6个月内提出。申请经原发证机关审核同意后,持证人应当在游艇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后12个月内通过《大纲》要求的实际操作抽查考试后,方可申请换证,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提交材料。第十八条游艇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再有效换证、或已通过延期换证审核但未在游艇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后12个月内换证的,原持证人应当参加实际操作培训并通过《大纲》要求的抽查考试后,方可申请换证,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提交材料。第十九条游艇适任证书遗失或损坏的,持证人可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游艇适任证书(适用于证书损坏);(二)遗失情况说明,并附登报声明(适用于证书遗失);(三)《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申请表》;(四)近期2.5cm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证件照片(2张)。第二十条委托个人申领游艇适任证书的,应当提供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委托书。游艇俱乐部代会员申领游艇适任证书的,应当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备会员名册,并由本俱乐部指定申办员办理。第二十一条游艇适任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超过持证人六十五周岁生日。补办的游艇适任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与原证书一致。第二十二条符合游艇适任证书签发条件者,主管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签发游艇适任证书。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班开班前3个工作日前,应将下列情况报备海事管理机构后,方可开展培训:(一)培训计划和日程安排;(二)承担本期培训的教员情况;(三)培训设施、设备、教材等准备情况;(四)学员名册。第二十四条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其责令限期整改:(一)不具备培训机构基本要求、标准;(二)未按照《大纲》要求开展培训;(三)违反其他培训规定。整改期间,海事管理机构可暂停该培训机构的培训资格和考试申请资格。第二十五条游艇操作人员应当在所持游艇适任证书的适用范围内安全操纵游艇,随身携带游艇适任证书,遵守航行安全、游艇管理等管理规定。游艇操作人员违反游艇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进行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游艇”是指《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所定义的船舶。(二)“游艇俱乐部”是指《游艇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所定义的组织。(三)“初次”是指第一次申请某一类别的游艇适任培训、考试和证书。(四)身份证明是指: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3、境外人员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五)住址是指:1、居民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2、现役军人(含武警)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3、境外人员的住址,是居留证明记载的地址;第二十七条乘员定额12人以上的游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客船船员要求对其操作人员的培训、考试和发证进行管理。第二十八条游艇操作人员依据本办法申请考试、发证和换证的,应当按照规定交纳考试成本费用和证书工本费。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