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2量及工程建设(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工程主体结构安全是指工程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安全。房屋建筑主要使用功能是指屋面、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和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功能和通水、通风及安全通电功能。市政基础设施主要使用功能是指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行车、管道通水、水池蓄水、安全通电功能。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本办法所称的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是指执行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第五条主管部门采用抽查、抽测等方式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抽查是指对工程质量实体的随机抽样检查和工程质量行为的随机检查;抽测是指利用检测设备、仪器等工具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随机抽样检测或测量。第六条主管部门应通过“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动态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动态系统),建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网络动态体系,实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化、科学化。3第二章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七条主管部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均应在动态系统中执行,公开质量监督管理行为,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第八条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建设(代建)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二)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四)监督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以及桩基、混凝土结构、劲钢(管)混凝土结构、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幕墙等子分部(以下统称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五)监督工程竣工验收;(六)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见附件1);(七)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第九条在受理建设(代建)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重点查验以下资料:(一)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书;(二)中标通知书;(三)建设(代建)、施工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项目管理机构组成。4第十条监督机构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必须配备监督组。对房屋建筑工程,县(市、区)监督机构宜按5~10万平方米或15~30项工程配备一个监督组;设区市监督机构宜按15~30万平方米或15~30项工程配备一个监督组。监督组应根据工程的规模、复杂程度、使用功能等因素配备2个及以上的监督人员。对于市政、园林绿化等工程项目必须配备相应专业的监督人员。第十一条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监督组成员的组成;(二)工程实体质量抽查、抽测内容;(三)工程质量行为抽查内容;(四)对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的监督内容;(五)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内容。第十二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抽查、抽测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监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5(四)抽查、抽测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五)对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及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六)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八)利用动态系统数据或其它方式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九)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第十三条主管部门抽查工程实体质量时,重点抽查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以下项目,并形成工程实体质量抽查记录(见附件2)。(一)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屋面、幕墙,给水管道、风管系统、接地装置安装等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质量;(二)检(试)验及结构实体质量检测报告等施工技术资料。第十四条主管部门抽测工程实体质量时,重点抽测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以下项目,并形成实体质量抽测记录表(见附件3)。(一)房屋建筑工程:1、承重构件用钢材、水泥等主要原材料质量;2、桩基偏位、承重结构梁和柱断面尺寸及轴线偏差;3、承重结构混凝土和砂浆强度;4、承重构件钢筋分项工程隐蔽前重要构件节点的钢筋数量、规格、级别、6位置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4、现浇楼板厚度。(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道路工程的结构层厚度与强度;桥梁、隧道、给水排水构筑物及管道工程的承重结构混凝土和砂浆强度,承重构件钢筋分项工程隐蔽前重要构件节点的钢筋数量、规格、级别、位置及混凝土保护层厚度。第十五条主管部门抽查工程质量行为时,重点抽查以下内容,并形成工程质量行为抽查记录(附件4)。(一)建设(代建)单位:施工图设计审查包括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重大修改文件重新报审情况;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施工许可(开工报告)、委托监理、组织竣工验收等情况;(二)勘察、设计单位:设计文件签字签章,参与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和工程竣工验收,在相关阶段按规定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及竣工验收出具质量合格文件等情况;(三)施工单位:施工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等项目管理人员到位履职情况;按图施工、施工检(试)验、质量问题整改(处理)以及履行《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等情况;(四)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等项目监理人员到位履职情况;见证取样和送检、执行旁站和巡视以及平行检验、组织重要分部子分部验收、竣工验收、出具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评估报告以及履行《福建省建设工程质7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等情况。(四)质量检测(监测)单位:出具的检测(监测)报告数据是否弄虚作假以及实施福建省建设工程检测(监测)监管动态信息系统等情况。第十六条对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进行监督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形成监督记录(见附件5)。第十七条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时,主要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并形成监督记录(见附件6);重点对验收组组成是否符合要求,验收组对验收结果是否有明确的结论,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是否分别签署了质量合格文件等环节进行检查。第十八条监督机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监督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二)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的姓名;(三)工程主体结构及主要使用功能的质量抽查、抽测汇总情况;(四)工程质量改正通知书整改反馈情况;(五)重要分部子分部和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情况;(六)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情况;8(七)从质量监督管理数据统计分析判断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第十九条监督机构应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个工作日内应建立单位工程监督档案。监督档案应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一)向有关各方收集的资料:桩基、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验收记录,施工单位竣工报告、监理单位竣工验收质量评估报告、勘察和设计单位竣工验收质量检查合格文件,工程质量问题整改反馈单;(二)从质量安全动态管理系统下载打印并签字盖章的资料:质量监督注册登记表,质量监督书,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工程实体质量抽查、抽测记录,工程质量行为抽查记录,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监督记录,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工程质量问题责令改正通知单,监督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有关资料。第二十条主管部门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中,发现已造成主体结构安全隐患和主要使用功能缺陷的质量问题时,应进行调查取证,锁定违法违规事实,并将该质量问题及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一条监督机构可以聘请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第二十二条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9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责令改正可以采用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局部停工整改和责令全面停工整改等三种方式。(四)有关责任主体经监督机构三次以上督促改正,仍未按规定期限整改反馈的,监督机构应上报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由建设主管部门对其采取限制招投标、企业资质重新核查等行政措施或实施处罚,责令其改正。第三章层级指导第二十三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行层级指导制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所属的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对全省监督机构进行层级业务指导;设区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监督机构进行层级业务指导。第二十四条层级业务指导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在动态系统中执行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情况;(二)贯彻落实《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管理办法》等上级主管部门质量管理文件情况;10(三)设区市监督机构对辖区内县(市、区)监督机构层级业务指导情况。第四章机构及人员考核第二十五条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合格后,方可依法对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全省监督机构和工程质量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人员)实施统一考核,公布考核结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受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负责对设区市监督机构及全省监督人员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受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县(市、区)监督机构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对辖区内监督人员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全省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考核情况进行抽查。第二十六条监督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明确监督工作内容、职责、权限的行政执法委托书;(二)具有一定数量的监督人员,人员数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县(市、区)监督人员不宜少于6人,设区市监督人员不宜少于25人;监督人员应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边远山区不得少于70%),监督人员专业配备应满足监督工作需要,结构应11合理、配套。市政、园林绿化、装饰装修等专业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及专业配备,应满足相应监督工作的需要;(三)监督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中级以上职称,具有建设工程类工作经验;设区市监督机构分管技术的负责人必须具备工程类高级职称;(四)具备开展监督工作所需的固定办公场所;满足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抽测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工具(含交通工具)和动态系统运行所需的网络通讯及电脑等设备;(五)具备监督检测能力。县(区、市)应具备水泥物理力学性能、钢筋及焊接件物理力学性能、混凝土及砂浆试块强度、混凝土回弹、防水材料等项目监督检测能力;设区市还应具备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等项目的监督检测能力和检测试验比对能力,有条件的设区市还要具备钢结构焊接质量无损检验等监督检测能力。(六)有健全的质量动态管理和廉政建设等制度,设区市还应有层级指导制度。第二十七条监督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工程类本科以上学历或工程类执业注册资格。2006年9月1日前进入监督机构的人员可以是中专以上学历,边远县可以是大专以上学历,边远县系指辖区内年监督工程总造价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