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科计〔2007〕86号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完善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现将重新修订的《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主题词:科技印发计划办法通知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2007年10月29日印发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促进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效率和项目实施成效,根据《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科技计划项目,是指以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为指导,以提高科技创新能力、解决经济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科技问题为重点,由省科技计划安排,在一定期限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科技计划所包括的科技重大专项、基础性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科技合作与交流、公益专项等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第四条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包括:需求征集、专家咨询、可行性论证、立项决策、项目实施与过程管理、项目验收与绩效跟踪等环节。省科技计划项目实行综合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省科技厅负责综合管理,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和项目承担单位分别按各自职责进行分级管理。第五条按照电子政务建设的相关要求,开展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化工作,实现部门协同与信息共享,加强项目档案信息管理与利用。第二章项目立项第六条省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包括申报、评审论证、审核审批、签订合同书或任务书等环节。第七条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申报采取公开征集或定向申报等方式。公开征集是指根据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及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明确支持方向和范围,确定申报的时间、渠道和方式,组织申报。原则上每年10月30日前发布下一年度申报指南。定向申报是指根据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和科技经济发展动态,通过调研、专家研讨等方式,凝炼出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的重大项目需求,并组织相关单位申报。第八条省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归口推荐申报。有关项目推荐部门按照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要求,结合本部门、地方的实际情况,归口组织、推荐有关单位申报省科技计划项目,并负责审核项目申报材料。项目推荐部门一般为: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中央驻闽机构、省直部门、高等院校。县级申报单位的项目经县级科技行政部门上报后,由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统一推荐。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由设区市科技行政部门推荐,省属企业也可由其省直主管部门推荐。推荐部门即为立项后的项目实施管理机构。第九条项目申报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大学以学院为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院以系为项目申报单位);2、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基本技术装备;3、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4、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5、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6、项目负责人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用于项目的研究工作,项目原则上应能在其法定退休前完成。第十条申报项目一般应进行申报单位和项目组成员网上注册并提交《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申请书》。项目年度申报指南另有要求的,按其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科技重大专项申报按相关管理办法办理。申报重大专项和重点项目应将获取自主知识产权或形成技术标准作为项目的重要预期成果提供形式之一。申报材料要对相关知识产权现状、预期知识产权进行分析;含有技术标准研究的项目,要对相关技术标准状况进行分析和说明。第十一条省科技厅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并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省科技厅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项目评审或论证。第十二条省科技厅根据省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及产业与科技政策,结合评审或论证意见,并对项目经费预算的合理性进行审核后,会同省财政部门下达年度立项项目和经费。第十三条列入省科技计划的项目,省科技厅根据不同计划类别,通过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文本格式由省科技厅制订)的形式,确定项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单位依据省科技厅下达的科技项目计划以及项目申请书和评审论证意见拟订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经签约各方商议审核后,在科技项目计划下达后的20个工作日内履行签订手续。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第十五条省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和年终财务决算制度。从项目立项当年至结题当年,项目承担单位每年底应填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表》,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并汇总后于每年12月30日前报送省科技厅。财务决算报表的报送按《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办理。省科技厅或其委托的机构依据所报送的材料对在研项目进行评估、监督检查。科技重大专项按相关管理办法实行项目监理制度。第十六条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由省科技厅、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和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所列职责进行管理。第十七条省科技厅的主要职责是:1、确定项目组织实施的管理机构;2、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3、会同财政部门组织或委托其他机构进行项目的监督检查或评估监理,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及时解决存在问题。第十八条项目实施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1、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管理工作,督促、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定期汇总并提交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表和年度财务决算报表;2、协同省科技厅对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开支进行检查、评估或监理;3、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做好结题和档案整理工作;4、做好实施项目的统计调查及其它有关工作。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1、按时完成合同书或任务书约定的研究开发任务;2、真实填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表、财务决算报表和必要的统计调查表;3、接受并配合省科技厅和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评估或监理;4、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及建议解决办法。第二十条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其他合理情形,需对项目的研究目标、内容、计划进度等作变更时,由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书或任务书规定期限内提出合同变更申请,项目实施管理机构提出审查意见,省科技厅审核同意后调整项目计划并变更合同。第四章项目结题第二十一条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结题工作由省科技厅或其委托的相关机构组织进行。第二十二条项目结题可采用验收或鉴定。对于确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其他合理情形,致使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可以中止或撤销。第二十三条项目鉴定按相关管理办法办理。第二十四条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为基本依据,对是否完成合同书或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目标、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作出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验收通过”、“验收不通过”。第二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合同规定时间内提交项目验收申请表和有关验收材料,经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报送省科技厅。第二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1、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2、项目验收申请表(表式由省科技厅制订);3、项目总结报告[内容一般应包括:(1)项目合同或任务书规定的任务、考核目标及主要技术与经济指标;(2)对项目考核目标调整情况的说明(如无调整此项可不写);(3)项目任务完成情况综述;(4)项目实施选择的技术路线和关键技术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创新性阐述;(5)发明专利等知识产权获取情况;(6)项目成果应用与转化情况;(7)在人才培养、团队建设、组织管理、国际合作等方面情况;(8)存在问题及经验总结];4、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提供的有关产品测试报告或检测报告(属第二十九条所列的公益专项项目的简易验收可不要求提供);5、用户报告及其它应用效果证明材料(属第二十九条所列的公益专项项目的简易验收可不要求提供);6、项目经费总决算表(科技重大专项和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项目需另附逐个列出的购置科研设备及其费用的详细清单。)7、项目仪器设备共享情况(由项目经费购置的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须在“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仪器设备共享登记系统”登记,并附上登记表。其中符合加入“福建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条件的,应当加入共用网)。第二十七条验收工作可由省科技厅组织项目验收专家组验收或委托项目实施管理机构组织专家组验收。项目验收形式包括:会议验收、通讯验收、现场验收等。第二十八条验收组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由熟悉专业技术、财经和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项目承担单位人员不能参加验收组,项目实施所在县(区)的专家原则上不能超过3人。验收组应认真审查项目验收材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考察,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任地提出验收意见。第二十九条对于项目资助经费15万元及以下的项目,以及公益专项项目(含科技扶贫、对口帮扶、军民共建项目等),可以采用简易验收。简易验收由省科技厅相关处室根据合同书或任务书要求审核验收材料(验收材料要求与第二十六条相同),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员或实地核查,判断其是否完成合同或任务书规定的各项任务。对于完成规定任务且项目经费使用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项目“验收通过”。第三十条被验收项目存在未完成合同或任务书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提供的验收材料不真实;经费使用严重违反《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等情形者,不能通过验收。第三十一条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经整改完善,承担单位可在半年内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再次未通过验收,则按“验收不通过”结论予以结题。对其中因违反有关政策法规和科技计划管理制度未通过验收的,取消项目承担单位一年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取消项目负责人三年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第三十二条在合同书或任务书规定期限内提交验收申请但验收材料不符合验收要求的,必须在省科技厅退回之日起三个月内补充完整再提交,如有特殊原因,应书面说明原因并报送省科技厅审核同意,否则按“验收不通过”予以结题,并取消项目承担单位一年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取消项目负责人三年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第三十三条项目中止:项目已开始实施,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市场重大变化、承担单位注销等原因而使得项目无法或无必要继续进行,由承担单位在合同书或任务书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经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报送省科技厅审批项目中止。项目承担单位已注销的,由项目实施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省科技厅根据实际情况认定项目已无法或无必要继续进行的,可以直接对项目予以中止。第三十四条项目撤销:项目计划已下达但项目经费尚未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由于立题不当、技术骨干变动、承担单位注销等原因而使得项目无法或无必要进行,由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书或任务书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经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报送省科技厅审批撤销项目计划和合同任务。项目承担单位已注销的,由项目实施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省科技厅根据实际情况认定项目已无法或无必要进行的,以及项目承担单位未按时签订合同书或任务书的,可以直接对项目予以撤销。第三十五条项目延期:在合同书或任务书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任务而无法提交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及时提出申请,经项目实施管理机构审核后报送省科技厅审批同意,可以延期一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在合同书或任务书规定期限内既不提交验收申请又未提交延期申请且时间超过半年的,项目按“中止”结论予以结题,并取消项目承担单位一年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取消项目负责人三年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第三十六条项目中止或撤销后,项目经费的管理按《福建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七条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合同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未约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国家授予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贯彻《福建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积极推动项目成果的应用和转化,并按照科技成果登记、科学技术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第三十八条建立科技计划项目资信管理制度。对于项目验收不通过、项目中止或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给予记录。第五章专家咨询第三十九条在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过程中引入专家咨询机制。专家咨询意见作为科技项目管理与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专家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