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伦药业:超额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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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超额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2009年12月29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一条公司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达到或超过计划募集资金净额20%的,适用本管理办法。第二条超募资金应根据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的进行使用:1.补充募投项目资金缺口;2.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3.归还银行贷款;4.补充流动资金。第三条超募资金在尚未使用之前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第四条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通过子公司实施项目的,应当在子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户管理。如果仅将超募资金用于向子公司增资,参2照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规定处理。第五条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机构、独立董事应出具专项意见,符合《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六条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公司最近十二个月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2.公司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对外披露;3.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原则上不应一次性补充流动资金,并对外披露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详细计划和必要性;保荐机构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使用计划和必要性发表意见,年度募集资金使用说明应当对补充流动资金的使用情况做出专门说明。第七条公司最晚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制定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独立意见,并与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3第八条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能用于开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等。第九条公司在实际使用超募资金前,应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提出修改草案和解释。第十一条本制度将随着募集资金管理法规政策的变化而适时进行修改或补充。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上市之日起实施。四川科伦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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