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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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一、背景:一方案两制度方案:《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两制度:1.制定针对高风险纳税人定向稽查制度2.建立健全案源管理制度一、背景:一方案两制度方案:《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制度:1.制定针对高风险纳税人定向稽查制度2.建立健全案源管理制度《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了“深化税务稽查改革”的工作要求:1.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制度和案源管理制度,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对重点税源企业每5年轮查一遍。2016年,普遍推行先开展案头风险分析评估查找高风险纳税人再开展定向稽查的模式,增强稽查的精准性、震慑力。2.依法加大涉税违法犯罪行为查处力度,规范执法行为,坚决防止以补代罚、以罚代刑。深化税务稽查改革:定期曝光重大涉税违法犯罪案件,震慑不法分子。3.加强税警协作,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有机衔接,严厉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行为。4.改革地税稽查方式,提升税务稽查管理层级,增强税务稽查的独立性,避免执法干扰。5.2017年实现国税、地税联合进户稽查,防止多头重复检查。《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二、案源管理的新形势一、新要求:国地税合作加强案源管理工作的联系与协作,建立健全国地税案源管理合作机制,实现涉税数据、信息和线索共建共享、互联互通。二、新技术:信息化技术提供大数据支撑。三、新台阶:税收法治二、案源管理的新形势一、新要求:国地税合作加强案源管理工作的联系与协作,建立健全国地税案源管理合作机制,实现涉税数据、信息和线索共建共享、互联互通。二、新方法: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税收大数据为支撑,以风险推送、外部转办、稽查自选为重点,以打击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为目标,注重处理结果的分析反馈和增值使用,形成风险闭环式案源管理的新格局。案源管理的具体流程案源分类处理案源分配和处理结果使用案源信息收集案源信息收集一、案源信息的界定:税务局在税收管理中形成的,以及外部相关单位、部门或者个人提供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的税收数据、信息和违法行为线索。1.使用者:税务局2.来源:税收管理部门、外部相关单位、个人3.信息主体: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4.信息形式:数据、信息、线索案源信息收集二、案源信息的来源:1.纳税人自行申报的税收数据和信息,以及税务局在税收管理过程中形成的税务登记、发票使用、税收优惠、资格认定、出口退税、企业财务报表等涉税数据和信息;2.税务局风险管理等部门在风险分析和识别工作中发现并推送的高风险纳税人风险信息;3.上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等单位和上级税务机关(以下统称上级机关)通过督办函、交办函等形式下发的督办、交办任务提供的税收违法线索;案源信息收集二、案源信息的来源:4.检举人提供的税收违法线索;5.受托协查事项形成的税收违法线索;6.公安、检察、审计、纪检监察等外部单位以及税务局督察内审、纪检监察等部门提供的税收违法线索;7.专项情报交换、自动情报交换和自发情报交换等过程中形成的国际税收情报信息;案源信息收集二、案源信息的来源:8.稽查局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案件线索、处理处罚等税务稽查数据;9.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共享的涉税信息以及税务局收集的社会公共信息等第三方信息;10.其他涉税数据、信息和税收违法线索。案源信息收集二、稽查部门的职责:(一)案源部门1.接收风险管理等部门推送的高风险纳税人风险信息,税务局内、外部相关单位和部门提供的税收违法线索,并确认案源信息来源部门的工作和时限要求;2.接收督办、交办线索,并明确督办、交办事项的工作和时限要求;3.收集和整理纳税人自行申报信息、税收管理数据、税务稽查数据、国际税收情报信息和第三方信息等涉税数据、信息,并按照稽查任务和计划,提取选案所需的案源信息。案源信息收集二、稽查部门的职责:(二)举报受理部门1.接收书信、来访、互联网、传真等形式的检举线索;2.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举报专岗负责接收的电话形式的检举线索,应填制举报工单后移交举报受理部门进一步处理;案源信息收集二、稽查部门的职责:(三)协查部门接收协查信息管理系统发函、不通过协查系统发起的纸质发函、实地协查等形式的协查线索,并按照《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的内容登记案源信息。案源信息收集三、案源信息档案:1.一户一档2.档案内容:基本信息分类信息异常信息共享信息必要的信息标识案源信息收集三、案源信息的分类处理:1.案源信息库——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对案源信息进行分类处理,建立案源信息库;同时按照随机抽查工作要求,在案源信息档案中分级标识重点稽查对象,作为建立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的重要信息来源。案源分类处理一、案源分为九种类型:(一)推送案源,是指根据风险管理等部门按照风险管理工作流程推送的高风险纳税人风险信息分析选取的案源;(二)督办案源,是指根据上级机关以督办函等形式下达的,有明确工作和时限要求的特定纳税人税收违法线索或者工作任务确认的案源;(三)交办案源,是指根据上级机关以交办函等形式交办的特定纳税人税收违法线索或者工作任务确认的案源;案源分类处理一、案源分为九种类型:(四)安排案源,是指根据上级税务局安排的随机抽查计划和打击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稽查任务,对案源信息进行分析选取的案源;(五)自选案源,是指根据本级税务局制定的随机抽查和打击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虚开发票等稽查任务,对案源信息进行分析选取的案源;案源分类处理一、案源分为九种类型:(六)检举案源,是指对检举线索进行识别判断确认的案源;(七)协查案源,是指对协查线索进行识别判断确认的案源;(八)转办案源,是指对公安、检察、审计、纪检监察等外部单位以及税务局督察内审、纪检监察等部门提供的税收违法线索进行识别判断确认的案源;(九)其他案源,是指对税务稽查部门自行收集或者税务局内、外部相关单位和部门提供的其他税收违法线索进行识别判断确认的案源。上级机关本级机关督办交办上级计划和任务风险管理部门税务局的随机抽查和稽查任务督查内审、纪检监察税务系统内部税务系统外部安排推送自选转办外部税务协查检举公安、检察、审计、纪检转办其他案源分类处理二、特殊案源的特殊管理:(一)特殊案源:督办案源、交办案源、转办案源、检举案源和协查案源(督交转检协)(二)特殊管理:1.稽查局指定专人负责管理;2.严格遵守保密纪律;3.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有哪些特殊法规?)案源分类处理三、案源处理:指案源部门对收集的案源信息进行识别和判断,根据案源类型、纳税人状态、线索清晰程度、税收风险等级等因素,进行退回或者补正、移交税务局相关部门、暂存待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立案检查等分类处理的过程。1.处理依据(因素)2.处理途径:退、补、交、存、查、立。案源分类处理三、案源处理(案源部门):前提流程:识别判断拟处理意见《税务稽查案源审批表》稽查局局长批准处理。(一)退回或补正:适用推送和转办的案源信息(第1、8类)1.退回:(1)纳税人不属于管辖范围;(2)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或者注销的;(3)税收违法线索不清晰或者资料不完整,要求补充资料不能补充资料的,可以作退回处理;案源分类处理三、案源处理(案源部门):(一)退回或补正:2.退回或补正:(1)案源信息数据有误、未提供必要数据资料或者其他导致无法进一步处理的情形,可以作退回处理或者要求补充资料;(2)其他需要退回信息来源部门或者要求补充资料的情形;案源分类处理三、案源处理(案源部门):(二)移交:《转办函》1.检举、转办等案源信息涉及发票违法等事项,通过日常税务管理能够纠正的,经税务局负责人批准移交相关部门处理;2.协查事项需要提供纳税人查无此户、非正常、注销等状态证明或者提取征管资料、鉴定发票等事项,经稽查局负责人批准移交相关部门配合取证;案源分类处理三、案源处理(案源部门):(二)移交:《转办函》3.案源信息涉及特别纳税调整事项的,经税务局负责人批准移交反避税部门处理;4.其他需要移交相关部门配合工作的事项。案源分类处理三、案源处理(案源部门):(三)暂存待查处理:(受纳税人状态影响)1.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或者注销的督办、交办案源信息,经督办、交办部门同意可以作暂存待查处理;2.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注销或者税收违法线索不清晰的检举案源信息可以作暂存待查处理;3.纳税人走逃而无法开展检查的可以作暂存待查处理;4.其他不宜开展检查又无法退回的情形。案源分类处理三、案源处理(案源部门):(四)调查核实:(案源部门或者举报受理部门或者协查部门,经稽查局局长批准)1.督办、交办的工作任务只涉及协助取证等事项,通过调查核实(包括协查)可以完成,经督办、交办部门同意的;2.检举案源信息线索较明确但缺少必要证明资料,举报受理部门认为需要通过调查核实(包括协查)确认的;3.协查案源信息不符合《税收违法案件发票协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直接立案条件的,应当根据协查要求及时安排调查核实(包括协查);4.其他特殊案源信息,存在一定疑点线索但缺少必要证明资料,需要通过进一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确认的;案源分类处理三、案源处理(案源部门):(四)调查核实:(经稽查局局长批准)流程:案源部门或者举报受理部门或者协查部门制作《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任务通知书》转送检查部门检查部门制作《税务检查通知书(检通二)》检查部门《税务稽查调查核实(包括协查)报告》反馈给安排任务的部门。案源分类处理三、案源处理(案源部门):(五)立案检查:1.督办、交办事项明确要求立案检查的案源;2.案源部门接收并确认的高风险纳税人风险信息案源,以及按照稽查任务和计划要求安排和自选的案源;3.举报受理部门受理的检举内容详细、线索清楚的案源;案源分类处理三、案源处理(案源部门):(五)立案检查:4.协查部门接收的协查案源信息涉及的纳税人状态正常,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案源:委托方已开具《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并提供相关证据的;委托方提供的证据资料能够证明协查对象存在税收违法嫌疑的;协查证实协查对象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5.转办案源涉及的纳税人状态正常,且税收违法线索清晰的案源;案源分类处理三、案源处理(案源部门):(五)立案检查:6.经过调查核实(包括协查)发现纳税人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案源;7.其他经过识别判断后应当立案的案源;8.上级稽查局要求立案检查的案源。案源分配(第五章)一、案源管理集体审议会议制度(应当建立)(一)负责重点稽查对象和批量案源立案或者撤销的审批;(二)并制定集体审议案源的标准。(三)由稽查局负责人主持召开案源管理集体审议会议,稽查局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案源分配(第五章)二、立案审批(一)流程:案源部门制作《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稽查局负责人批准或者案源管理集体审议会议审议决定分配检查:案源部门制作《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附《税务稽查项目书》,列明检查所属期、检查疑点、检查时限和要求等内容,连同相关资料一并移交检查部门。同一批次立案户数较多的,可附《税务稽查案源清册》案源分配(第五章)二、立案审批(二)立案优先原则:1.督办案源优先于其他案源;2.重要或者紧急的案源,优先于一般案源;3.实名检举案源优先于匿名检举案源。案源分配(第五章)二、立案审批(三)共同立案:涉及国税、地税共同管辖的案源,符合下列情形的应当共同立案:1.上级机关要求开展联合稽查的;2.共同管辖的重点稽查对象;3.通过联合随机抽查选取的;4.共同获得具体税收违法线索的;5.除以上情形之外,经国税、地税协商一致,需要共同立案的。案源分配(第五章)三、分配检查(原则)(一)稽查层级与管理对象相匹配。对纳入全国、省级和市级重点稽查对象名录库的案源,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市税务局稽查局分别组织或者实施检查。(二)执法主体与案件性质相匹配。按照案源的涉税违法数额大小、情节轻重、案情复杂程度、涉案地区多少、社会影响情况等因素,分别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市、县税务局稽查局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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