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庞大的资料库下载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201号)为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局(政策法规司)反映。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备案备查等工作,提高税务机关制度建设质量,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规定,结合税务机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规范性文件,是指省以下(含本级)各级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以下简称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对征纳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第三条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发布、备案备查等工作,适用本各级税务机关原文转发上级税务机关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系统或本机关内部工作管理制度,向上级税务机关报送请示或报告,针对特定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特定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等工作,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税收规范性文违反本规定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严重损害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致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由上级税务机关依法追究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中国最庞大的资料库下载第五条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税收规范性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和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税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作出损害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第六条县(市、区)以下(不含本级)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直属机构、临时性机构不得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第二章制定规则第七条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具体内容确定名称,可以使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称“法”、“条例”或“实施细则”;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特定事项的答复如需抄送本辖区,应当遵循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且不得称“批复”。第八条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根据内容需要,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主体、权利义务、具体规范、操作程序、施行日期等第九条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内容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内在逻辑严法律、法规、规章、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及本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已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规定。第十条内容较多、结构复杂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根据需要分章、节、条、款、项、目。章、节应当有标题,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加序号;项的序号用第十一条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在文件发布之日后或文件规定施行之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溯及既往,但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以及为了更好地保护税经授权对规章或上一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作出补充规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施行中国最庞大的资料库下载时间可与规章或上一级税务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施行时间相同。第十二条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列明因实施本文件而废止的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或条款的名称。第十三条需要下级税务机关在执行中作出补充规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可以授权下级制定机关不得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授予下级税务机关。第三章制定程序第十四条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起草,由制定机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部门的,由制定机关负责人指定牵头起草部门。第十五条各级税务机关从事政策法规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法规部门)负责对税收规未经法规部门审查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办公室不得审核,机关负责人不得签发。第十六条起草部门起草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征求机关内部相关部门、基层税务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对听取的意见应当记录并形成文字材料。中国最庞大的资料库下载第十七条起草部门在形成起草文本并会签机关内部相关部门后,应当将起草文本及说起草说明应包括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与可行性、起草过程、对起草文本主要问提交审查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起草文本,应当由起草部门负责人签署;几个起草部门共同起草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起草文本,应当由该几个起草部门负责人共同签署。第十八条法规部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起草文本进行审查:中国最庞大的资料库下载(四)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章有(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第十九条对提交审查的起草文本,法规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补充征求机关内部各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将起草文本向社会公布,充分征求专家、学者及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第二十条法规部门在审查中发现没有必要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或者起草条件尚不成熟的,应建议起草部门停止或暂停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发现起草文本存在重大缺陷的,应将起草文本退回起草部门予以修改;对起草文本中存在的一般性问题,法规部门可以在征求起草部门意见后直接修改。第二十一条税收规范性文件经审查通过后形成审查文本,由法规部门提请局务会议或提交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审议之前,法规部门应当对不同意见进行协调。对有关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审查意见中说明情况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第二十二条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审议税收规范性文件审查文本时,由法规部门作说明,也可以由起草部门作说明。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形成审议意见后,法规部门应当会同起草部门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形成修改文本后,由法规部门按公文处理程序报机关负责人签发。第二十三条法规部门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可以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起草文本的内容、性质、意见分歧等情况,决定适用简易程序。但是,对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影对适用简易程序形成的审查文本,法规部门审查后退起草部门,由起草部门按公文处理程序报机关负责人签发。第二十四条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在本级政府公报、本部门公报或公告、本辖区范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发布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在办税服务场所和公共场所建立公告未按规定公开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具有执行力。第二十五条中国最庞大的资料库下载对执行机关或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反映问题较多的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分析、第二十六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每年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公布清理结果。第四章备案备查第二十七条制定机关应当自税收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送备案;每年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送本年度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十八条报送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应当提交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正式文本备案报告应注明文件名称、文号、制定依据、制定程序、发文日期和发布方式,并加盖第二十九条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报送备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第三十条上一级税务机关的法规部门具体负责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登记、审查监督业务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法规部门审查其职能范围内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并按照规定时限第三十一条经审查,税收规范性文件超越权限,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者其规定明显不适当的,由上一级税务机关责令制定机关限期纠正;逾制定机关应当自接到上一级税务机关限期纠正意见之日起30日内,将处理情况报告上一级税务机关。第三十二条对不报送备案或不按时报送备案的税务机关,由上一级税务机关通知制定中国最庞大的资料库下载第三十三条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税收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违反其他上位法规定的,可以向制定机关及其上一级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制定机关及其制定机关及其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探索建立有关异议处理的制度、机制。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税务机关代地方人大、政府起草涉税文件,与其他机关联合制定税收规范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