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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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省环保厅应急处2015年8月内容提要一二三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几点建议一、制定背景落实需要改革需要形势需要法制需要机制需要1.1制定的必要性全面落实新修订《环境保护法》以及《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迫切需要落实需要【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主动适应国家安全管理深化改革的迫切需要改革需要有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严峻形势的迫切需要形势需要切实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法制建设的迫切需要法制需要积极理顺环境应急管理体制机制的迫切需要机制需要1.2现有工作基础快速成长且相对稳定的环境应急管理队伍近年来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实践经验2008奥运保障2013贺江污染处置协调2009年盐城水污染事件2010大连中石油事件2014汉江武汉段污染事件以新《环境保护法》为核心的充分的上位法依据有关文件分别从事前、事中、事后进行了规范,但还未成系统2011年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部令第15号)2011年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部令第17号)2014年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部令第32号)2009年2010年2010年2013年2013年2015年《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工作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1.3相关经验借鉴美国美国欧盟:没有一部统一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的法律规范,有关环境突发事件的法律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条例和指令当中。如SEVESO指令。《有于危险物质事故灾害控制的SEVESOII指令(1996)》、《有于危险物质事故灾害控制的SEVESOIII指令(2003)》无论是《Seveso指令》还是其它的有关法律规范,重点都放在预防环境突发事件的发生,放在日常的监管与执行,而不是应急处置。这也是与欧盟的组织结构有关的,因为具体的应急处置一般是由成员国家完成,欧盟只是在必要时提供帮助。欧盟欧盟加拿大《1999年加拿大环境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条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条例实施准则》第8章(193至205条)共计13条第一阶段第二阶段第三阶段“日本的环境应急呈现出两个特点:一是以企业公害、自然灾害为环境防灾减灾主要对象;二是以各地方政府作为防灾减灾的主体。”从20世纪60年代至90年代中期“这一阶段是日本防灾史上的第一次大转折——从单项灾害的防灾管理体制过渡到多灾种的综合防灾管理体制。”其中,1961年颁布实施的《灾害对策基本法》是日本预防灾害、对应灾害和灾后重建等事业方面的根本大法,对其他相关法律起着指导性的作用,也是其他相关法律的立法依据。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日本环境应急管理逐步从“综合防灾管理”转向“国家危机管理体系”,改变了过去重视地方自治体的主导作用,不断提高中央防灾机构的地位和功能,形成了“防灾减灾——危机管理——国家安全保障”三位一体的危机应对系统。日本20世纪60年代之前内部讨论修改完善征求意见10月广泛征求重点征求司务会9月专题审查逐条审议初稿4月-8月收集材料专家座谈调查研究社会公开征求12月初中国环境报互联网条款审查12月中旬政法司审查部长专题会11月14个业务司局参加原则通过环境保护部陈吉宁部长于2015年3月19日主持召开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草案)》。会议指出,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阶段,经济增长方式仍比较粗放,重化工行业占国民经济比重较大,工业布局不够合理,加之自然灾害和生产安全事故多发频发,环境应急管理形势十分严峻。为有效预防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有必要根据新《环境保护法》和《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作出明确规范。《办法》共8章40条,在内容上除明确《办法》适用范围外,对突发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及信息公开、责任追究等环节都作了具体规定。会议决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草案)》经进一步修改后发布施行。内容提要一二三制定背景主要内容几点建议平时抓管理、战时抓应对涵盖环境应急管理全过程的纲领性文件常态非常态章节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标题总则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信息公开法律责任附则条款第1条—第7条第8条—第12条第13条—第22条第23条—第29条第30条—第33条第34条—第36条第37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数量共7条共5条共10条共7条共4条共3条共2条共2条比例占全部条款的17%占全部条款的13%占全部条款的25%占全部条款的17%占全部条款的10%占全部条款的8%占全部条款的5%占全部条款的5%本办法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一)明确了突发环境事件的定义环境安全主体责任(二)明确了两个责任企业事业单位环保部门监督管理责任3、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日3、并向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应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1、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2、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5、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1、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处理;2、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5、并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常4、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急4、接受调查处理;(三)确定了八项基本制度环保部门企事业单位风险控制风险评估隐患排查应急准备应急预案预警管理应急保障应急处置应急处置事后恢复损害评估调查处理责任环节制度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原则】第四条【管理体制】第五条【应急联动】第六条【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第七条【宣传教育】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预防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的危害,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适用范围】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事后恢复等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者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按照核与辐射相关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行。造成国际环境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涉外应急通报和处置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际合作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一章总则第四条【管理体制】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协助、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第一章总则第八条【企业风险评估】第九条【风险防控措施】第十条【隐患排查治理】第十一条【区域风险评估】第十二条【监督管理】第二章风险控制第十条【隐患排查治理】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及时发现并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对于发现后能够立即治理的环境安全隐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对于情况复杂、短期内难以完成治理,可能产生较大环境危害的环境安全隐患,应当制定隐患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现场应急预案,及时消除隐患。第二章风险控制第十三条【企业应急预案】第十四条【环保部门应急预案】第十五条【应急演练】第十六条【预警机制】第十七条【信息收集】第十八条【应急值守】第十九条【企业应急培训】第二十条【应急队伍】第二十一条【应急能力建设】第二十二条【应急物资储备】第三章应急准备第十九条【企业应急培训】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纳入单位工作计划,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等信息。第二十二条【应急物资储备】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建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库,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设立环境应急物资储备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并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第三章应急准备第二十三条【企业应急处置】第二十四条【环保部门报告】第二十五条【跨区域通报】第二十六条【排查污染源】第二十七条【应急监测】第二十八条【提出处置建议】第二十九条【应急终止】第四章应急处置第三十条【总结持续改进】第三十一条【事件损害评估】第三十二条【事后调查处理】第三十三条【环境恢复计划】第五章事后恢复第三十四条【企业信息公开】第三十五条【应急信息发布】第三十六条【环保部门信息公开】第六章信息公开第三十四条【企业信息公开】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的方式公开本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开展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及处置情况,以及落实整改要求情况等环境信息。第三十五条【应急信息公开】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研判事件影响和等级,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信息发布建议。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第六章信息公开第三十六条【环保部门信息公开】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向社会公开有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的规定和要求,以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等环境信息。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汇总分析,定期向社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的数量、级别,以及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应急处置概况等信息。第六章信息公开第三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已有相关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实施查封、扣押。第七章罚则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六)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第七章罚则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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