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县大石乡西湖家禽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社名称:太湖县大石乡西湖家禽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第三条本社住所:太湖县大石乡大石岭村。第四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第五条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养殖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养殖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主要业务范围如下:养殖销售及相关配套服务。(以上业务范围以登记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记载项目为准)第六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七条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第八条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第九条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第十条本社出资总额:壹佰壹拾贰万元人民币。第十一条本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理事长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二条本社自愿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承认其章程,接受其业务指导,服务其行政管理。第二章成员及出资第十三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第十四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第十五条本社成员的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长决定、监事会会议决议(或执行监事决定)、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第十六条本社成员的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和理事长的决定;(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组织成员共有财产,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五)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七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四)决定成员出资方式、数额及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总额;(五)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八)审议批准理事长、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九)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十)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作出决议;(十一)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十二)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八条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10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全部职权。成员代表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第十九条本社成员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1次,于12月底召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理事长,监事会(或执行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本社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召集并主持;理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或执行监事召集和主持;执行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开成员大会的,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十五日内通知全体成员并通报会议内容。成员大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纪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议纪录上签名。第四章财务管理第二十条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第二十一条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30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长、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第二十二条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第二十三条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第二十四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一)成员出资;(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三)未分配收益;(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五)他人捐赠款;(六)其他资金。第二十五条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第二十六条执行监事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大会的决定,本社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二十七条本社因竞争或免除解散等需要,经成员大会决议,可与他社合并。本社与他社合并,应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债权人,书面形式无法通知的,以公告方式通知。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第二十八条经成员大会决议,本社可以分立。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债权人,书面形式无法通知的,以公告方式通知。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九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一)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五)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第三十条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3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三十一条合作社因章程第五十条第一款的原因解散,或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不能办理成员退社手续。第三十二条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清算组的清算方案,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清算组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第六章通知和公告办法第三十三条本社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一)以专人送出;(二)以邮件方式送出;(三)以传真方式发出;(四)以公告方式进行;(五)其他方式第三十四条本社召开的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书面方式进行。第三十五条本社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证)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本社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被送达人签收挂号邮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本社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自公告刊登之日起第15日后视为所有相关人员已经收到通知。第三十六条本社指定《安庆日报·太湖周刊》、《工商导报》等为刊登本社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第三十八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长提出,理事长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按这6个版排好,不要变动,做60×90的竖式制度牌)太湖县大石乡西湖家禽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机构理事会:孙长开孙刚查如海秘书长:陈引迪监事会:严建军吕长春李结楼叶乐华查平华查桂开阳长华孙国庆孙国华黄友枝(60×90竖式制度牌1块)太湖县大石乡西湖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一、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二、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30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三、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长、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四、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五、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执行监事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六、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七、执行监事负责本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大会的决定,本社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60×90竖式制度牌1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