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委员会文件目录1.自律委员会章程.................................12.业务报告防伪备案制度..........................113.防伪备案程序说明..............................134.业务检查监督办法..............................155.月度业务检查实施细则..........................216.检举举报受理处理方法..........................247.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88.保证金、违约金管理办法........................309.违约处理办法..................................3110.经费管理办法.................................3311.财务管理制度.................................3512.会议制度.....................................4713.秘书处工作规则...............................5014.会员管理制度.................................4515.自律公约.....................................51附:省注协鲁会协【2013】75、76号文件泰安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委员会文件-1-泰安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委员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四章议事规则第五章规章制度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泰安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保障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合法权益,规范泰安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委员会会员所的执业和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区域自律工作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名称:泰安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委员会。第三条地址:泰安市红门路30号山东科技大学继续教育中心208室第四条泰安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委员会的会员均受本章程的约束。第五条会员所主任会计师或授权全权代表为自律委员会委员(简称委员),代表会员所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第六条泰安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是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区域自律委员会的分会,委员会接受省注协的领导。泰安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委员会文件-2-第七条会员所及其从业人员承诺互相监督、共同遵守,自觉履行本章程的各项规定,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整体形象。第八条委员会遵循民主、平等、公允、包容的原则,充分考虑各事务所的基础、规模、业务结构等因素,以事实为依据,坚持自律与处理相结合。第二章会员所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会员所的权利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对委员会的重大事务,行使监督权、表决权;二、在泰安市行政区域内具有从事注册会计师业务的平等地位;三、对委员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并进行监督;四、对委员会有关决议、决定持有不同意见的,在执行的同时按程序向委员会提出并可以向省注协反映;五、对委员会的处理,可以进行陈述和申辩;六、对其他会员所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七、参加委员会组织的相关活动。第十条会员所的义务一、遵守章程、公约及规章制度;二、服从和执行委员会作出的各项决议、决定;三、按标准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经费等;四、自觉接受委员会的监督检查;五、发生违反委员会规章制度、决议时,应自觉接受委员会处理;六、承办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宜。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一条委员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三到五名。会长、副会长候选人必须是委员会委员,名单由省注协或五名以上委员提名推荐,并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泰安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委员会文件-3-第十二条会长、副会长任期二年,可以连选连任,任期内有特殊情况可以按照程序重新选举。第十三条会长、副会长、监事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由委员会五名以上委员联名提出罢免议案,提交委员会罢免并补选产生。第十四条委员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监督会员所履行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监督和检查秘书处的工作,负责业务监督检查和检举举报的查处。监事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四到六名。主席、副主席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主席、副主席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任期内有特殊情况可以按照程序重新选举。第十五条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在会长领导下工作,负责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向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三到四名,由会长或三名以上委员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秘书处配备工作人员三名。第十六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一、制定或修订泰安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委员会章程并报省注协审核备案;二、制定或修改有关制度、办法、标准,协调对外关系、宣传有关政策,构建对外信息平台,积极推进区域自律工作;三、及时总结、上报区域自律工作情况;四、协助省注协处理会员所和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违规行为;五、协助省注协对有关投诉处理决定的执行;六、省注协交办的其他事宜。第十七条会长工作职责一、向委员会报告工作;二、负责召集并主持委员会会议和联席会议;三、及时做好会员所或有关单位的协调沟通工作;四、负责向省注协总结上报委员会工作情况;五、定期听取秘书处及其他工作机构的工作汇报;六、安排办理省注协交办的有关事宜;七、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第十八条副会长工作职责泰安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委员会文件-4-一、协助会长做好委员会的各项工作;二、在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接受会长或委员会委托完成各项工作。第十九条监事会工作职责一、监督各会员所履行权利和义务的情况,并向委员会会议报告工作;二、监督各会员所履行章程、公约、决议和规章制度;三、负责监督检查业务和服务收费的行为;四、负责检举举报的查处处理;五、监督和检查秘书处的工作;六、其他相关的监督检查工作。监事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也可召开临时会议。第二十条秘书处工作职责一、负责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执行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决议,督促检查并及时反映会员所执行委员会各项决议决定的情况;二、负责区域内业务报备、防伪标签及报告统一封面的发放和管理,负责保证金、经费和违约金的收缴管理及核算,会议组织安排,举报受理登记等事宜;三、负责协议、规章制度和有关文稿的拟定工作;四、负责档案管理和日常的接待工作;五、负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宜。第四章议事规则第二十一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例会和临时会议。定期例会每月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会长视工作需要或监事会主席提议随时召开,或五名以上委员联名提议由秘书处决定在提议后三个工作日内召开。提议应以书面形式并载明议事内容,无特殊原因,该临时会议应该召开。委员代表各会员所参加委员会会议。第二十二条委员会会议由会长主持;会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会长主持;副会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主持。泰安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委员会文件-5-第二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二日将会议日期、地点、会议议程、事项、出席人等通知会员所。临时会议需及时召开,可不受上述时间限制,但应在会议通知时同时说明原因。委员会会议有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出席方为有效,委员不能参加会议的,必须授权委托人参加会议。第二十四条除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委员会会议由委员行使表决权,一个会员所一票。一般决议必须由代表五分之四以上表决权的委员同意。但对修改章程内容应经全体委员同意方为有效。第二十五条委员会会议应当置备会议签到薄,出席会议的委员必须在会议签到薄上签到。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内容和形成的决议应当记载于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附有会议签到薄、授权委托书、委员表决记录等会议文件。第五章规章制度第二十六条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第二十七条具体规章制度包括:一、业务报告防伪备案制度;二、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三、保证金、违约金管理办法;四、经费管理办法;五、财务管理制度;六、会议制度;七、违约处理办法;八、检举举报受理处理办法;九、会员管理制度;十、秘书处工作规则;泰安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委员会文件-6-十一、月度业务检查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增加、补充、修改各项规章制度。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九条本章程经全体会员所表决通过并报省注协备案后生效。第三十条凡在本章程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或与本章程有关而产生的任何争议,会员所各方均应首先选择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或由委员会协调解决。协商协调解决不成的,有关方可向省注协申诉解决。第三十一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本章程一式二十九份,签约会员所各一份,省注协二份,秘书处二份。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由泰安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章程自二O一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泰安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委员会文件-7-泰安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委员会文件-8-泰安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委员会文件-9-泰安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委员会文件-10-泰安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委员会文件-11-业务报告防伪备案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注册会计师业务报告出具行为,防范虚假报告,保障报告使用者权益,维护注册会计师行业秩序,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根据山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鲁会协[2013]第76号《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在泰安市区域执业实行业务报告防伪备案制度的通知》制定。第三条在泰安市行政区域内执业,并出具注册会计师业务报告,须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业务报告防伪备案。第四条未加入泰安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委员会的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执业,须遵守泰安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委员会各项规定,并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业务报告报备。第五条防伪报备仅证明此报告是经依法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出具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出具的报告承担所有法律责任。第六条泰安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委员会接受省注协的委托,负责办理业务防伪备案工作,具体工作由秘书处负责办理。第七条泰安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委员会网络申报、查询网址是:第八条根据《山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业务报告防伪报备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确定执行备案制度的范围为:审计、验资、审核、鉴定等注册会计师业务出具的各项业务报告。第九条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业务报告须使用统一报告格式,将业务统一编号打印在业务报告正文页眉左上角处,业务报告右上角粘贴省注协监制的防伪标识。第十条业务防伪备案分为网络备案和人工备案两种方式。第十一条泰安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委员会会员所采用网络备案方式,通过备案网站直接申请业务统一编号,领取统一封面和防伪标签,并每月将使用情况统计上报秘书处。秘书处定期核查会员所执行情况。第十二条非会员会计师事务所采用人工备案方式。出具业务报告前,填写泰安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委员会文件-12-《外地会计师事务所(泰安业务)备案表》等资料并传真至泰安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委员会秘书处,获得业务统一编号;按照规范格式打印业务报告后,联系人携带业务报告及相关资料至秘书处,经秘书处核实后现场领取防伪标签并按规定要求粘贴在业务报告首页右上角处。第十三条非会员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泰安市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委员会有权不受理其业务报备,并根据其违反情况向省注协报告:一、执业行为违反注册会计师执业道德要求的;二、违反《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收费管理办法》、《山东省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文件规定,严重扰乱泰安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会计师市场的;三、在泰安市行政区域内委托代理人员承揽业务的;四、未经批准,在泰安市行政区域内设有固定或类似固定办公场所招揽业务的;五、非不可抗力原因不提供报备资料的;六、其他不应当受理的情形。第十四条经审核确认的业务报告,报告使用者可通过报备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