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一、章程二、章程施行細則三、所屬分會組織簡則四、長期發展委員會組織簡則五、國際事務委員會組織簡則六、訓練委員會組織簡則七、會章顧問委員會組織簡則八、資訊科技委員會組織簡則九、一般工作委員會組織簡則十、理監事選罷法十一、執行長選罷法十二、新分會輔導及成立辦法十三、獎勵辦法十四、申請國際青年商會參議員準則十五、爭取籌辦亞洲及世界大會簡則十六、參議會組織簡則十七、全國特友會組織簡則十八、青商會議典禮規範十九、秘書處職工退休、資遣及撫卹辦法二十、輔導國際性公益團體實施要點二十一、人民團體法二十二、社會團體工作人員管理辦法二十三、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二十四、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二十五、法院辦理社團法人登記注意事項二十六、各機關團體派員參加國際會議及在國內加開會議準則二十七、全國性社會團體會務工作實施範例二十八、青商議事規則章程歷屆修改記錄中華民國五十六年十月十五日第十五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內政部五十七年六月十四日台內社字第二七五六九七號通知准予備案中華民國六十年十月十七日第十九屆會員代表修正通過內政部六十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台內社字第四五八二三一號代電核示施行中華民國六十二年九月廿九日第二十一屆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中華民國六十三年九月廿九日第二十二屆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中華民國六十四年九月廿九日第二十三屆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中華民國六十五年九月廿九日第二十四屆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中華民國六十六年九月廿五日第二十五屆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中華民國六十八年九月三十日第二十七屆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中華民國六十九年九月廿八日第二十八屆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中華民國七十年九月廿六日第二十九屆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九月十九日第卅一屆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內政部七十三年二月廿日台內社字第二○三三六琥通知准予備案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九月廿九日第卅二屆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內政部七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台內社字第二六八二一二號通知准予備案中華民國七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第三十三屆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內政部七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台內社字第三五一四四五號通知准予備案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三十四屆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內政部七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台內社字第三五一四四五號通知准予備案中華民國七十六年九月二十七日第三十五屆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中華民國七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第三十七屆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中華民國七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第三十八屆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中華民國八十三年九月十八日第四十二屆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日第四十五屆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九月二十六日第四十六屆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十一日第四十七屆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九日第四十八屆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第四十九屆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十七日第五十屆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元月五日第五十一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三日第五十二屆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元月二日第五十三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元月八日第五十四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八日第五十五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通過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章程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章程係根據國際青年商會章程及參酌中華民國相關法規訂定之。第二條本會定名為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JUNIORCHAMBERINTERNATIONAL-TAIWAN)簡稱為中華民國青年商會,為國際青年商會(JUNIORCHAMBERINTERNATIONAL.INC.簡稱JCI)之會員。第三條本會設於中華民國所在地,並得在國內各地設立分會,院轄市及省轄市以戶籍人口每二十五萬人得成立一分會,鄉、鎮、市等得成立一分會,當原分會會員數連續三年超過八十人或戶籍人口超過二十五萬人始得成立第二分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六日後成立者適用),有關所屬分會組織簡則另訂定之。本會係依據中華民國法令而設立之國際性社團,有遵守國際法及本國法令之權利與義務。第四條每年三月二十九日為﹁青商日﹂。第二章信條及宗旨第五條本會之信條為:我們深信:篤信真理可使人類的生命具有意義和目的;人類的親愛精神沒有疆域的限制;經濟上的公平,應由自由的人通過自由企業的途徑獲得之;健全的組織應建立在法治的精神上;人格是世界上最大的寶藏;服務人群是人生最崇高的工作。第六條本會宗旨為發展青年之才智並結合有志青年之力量,以促進人類生活、社會經濟及精神文明之進展。一、啟發並促使每一國民承擔其應盡之責任。二、透過會務活動,以發展並提高青少年之領導潛能。三、藉參與計劃及執行會務活動,以訓練個人繁榮社會。四、促進經濟發展。五、促進全人類之瞭解、友誼與合作。第七條本會為非政治性民間組織,闡揚民主思想,保障個人神聖權益,提供機會使個人充分發展。第八條本會尊重宗教信仰之自由,但不參與任何特定之宗教組織或活動。第三章會員第九條本會之會員區分為:一、團體會員(即分會)。二、個人會員。第十條團體會員(即分會)地域之劃分,以中華民國政府所劃分之省(直)轄縣市行政區域為依據。第十一條個人會員區分為:一、基本會員。二、超齡會員。三、榮譽會員。第十二條基本會員為滿十八歲以上四十歲以下,經本會所屬分會依法定程序審查合格入會之青年。就職前即將屆滿四十歲者,前一年度不得參選本會理、監事、執行長之職務或接受次年度之提名派任。分會之上一任會長及當年度會長,於所屬分會仍視同基本會員,不受第一項四十歲以下年齡之限制,但仍受第二項之約束。第十三條本會員於其年齡屆滿四十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為超齡會員,得在本會組織之外另行聚會聯誼,除本章程另有規定者外,無基本會員之權利與義務。第十四條凡對本會有特殊貢獻者,經會員代表大會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過,頒予榮譽會員。第十五條會員應享之權利為:一、發言權。二、提案權、表決權。三、選舉權、被選舉權。四、罷免權。五、其他應享之權利。前項規定除有特別規定者外,對榮譽會員暨超齡會員不適用第十六條會員應履行之義務為:一、遵守本會會章及決議。二、擔任本會所指派之任務。三、繳納會費。四、參加本會各種例會。前項規定對榮譽會員不適用。第十七條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理事會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通過,喪失其會員資格:一、不繳納會費或破壞本會會譽情節重大者。二、不履行本會規定之其他應履行之義務。三、經判處罪刑確定禠奪公權者。四、經宣告為禁治產人者。五、喪失本會所屬分會個人會員資格者。前項第三至第五款之規定對團體會員不適用。第四章會員代表大會第十八條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第十九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二次,由會長召集之。但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聯名請求,或全體分會首席代表五分之一以上連署,應由會長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第二十條會員代表大會之組成人員為:一、本會理、監事。二、本會執行長。三、本會所屬各分會之大會代表,以該分會基本會員滿三十人者一名,每增加基本會員三十人得增選代表一人,不滿三十人者不予計算。會員代表大會對議案之發言、動議、提案、表決等之權力由總會理監事、執行長及各分會之大會代表行之。(各分會之大會代表如未能出席時以書面授權該分會常務理、監事代表行之。)第二十一條會員代表大會於選舉會務執行人員時每位選舉代表均有一投票權,但不得委託他人代為行使。選舉代表人為本會理、監事,執行長,及各分會之選舉代表(依據各該分會基本會員人數經分會理事會按以下規定分配之。分會基本會員滿三十人者十名,每增加基本會員五人增選代表一人。不足五人者,以五人計算,並得選出候補代表十名。)第二十二條會員代表大會之提案與決議︰一、會員代表大會討論之提案限制︰1.理事會、監事會、全國執行長會議之決議案。2.實際出席之首席代表,人數超過十分之一員額連署之提案。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應有代表總額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多數之同意行之。第二十三條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為:一、選舉會長、副會長、理事及監事。二、罷免理事及監事。三、制定並修改章程。四、審查本會之預算及決算。五、對理、監事會提出質詢。六、檢討上屆大會之決議案及執行情形。七、討論並決定有關會員權利及義務之事項。八、決定本會之工作計劃。九、決定下屆大會之承辦分會及地點。第二十四條本會之年度全國年會非因理事會決議之重大事由,應與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合併舉辦並由同一分會承辦之,其承辦辦法由理事會制定之。非代表之會員得以觀察員身份列席會員代表大會。第五章理事會第二十五條會長為本會會務負責人,亦為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等會議之當然主席。第二十六條本會設理事會,由理事廿一人組織之,除規定由會長當選人提名經會員代表大會多數同意任命者外,其他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出。上一任會長及由會長當選人提名並經會員代表大會多數同意而任命之祕書長、法制顧問、財務長、各一人及國際事務理事二人均為當然理事。國際事務副會長為當然常務理事。第二十七條下列職務人選由會員選舉代表於會員代表大會直接選舉之:一、會長一人。二、常務副會長五人。三、理事八人。首席常務副會長一人,由前項第二款,以獲最高得票者當選。第三項次多票者三人,為各該職位候補人,並於該職位出缺時依次遞補之。如該職位或候補人不足時,得由會長當選人提名具有該職位候選人資格者,經會員代表大會出席多數同意任命之。如尚有不足,並於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得由會長當選人提名經當年度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任命之。第二十八條本會理事會之權責為:一、執行本會章程所規定之會務。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並提出報告及建議。三、執行監事會移請處理之事項。四、本會經費及基金之籌劃。五、本會預算及決算之編制。六、本會財務之平衡。七、執行本會其他會務。第二十九條本會理事之權責為:一、秉承會長之命執行理事會決議之職務。二、就其所負職務對會長及理事會提出報告。三、與國際青年商會相關之會務執行人員連繫並提出報告。四、出席會員代表大會及與其職務相關之各種會議。五、推動本會會務並發揚本會宗旨。第三十條本會理事之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但不得連任本章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二款所列之職務。第三十一條本會設常務理事會,其組成人員為:一、會長。二、首席常務副會長。三、國際事務副會長。四、常務副會長。祕書長、財務長、法制顧問雖非前項人員,但應列席備詢。第三十二條常務理事會之權責為:一、執行本會章程所規定之會務。二、執行理事會之決議,並提出報告及建議。三、處理緊急會務。第六章監事會第三十三條本會設監事會:由監事七人組成。監事會成員限由各分會會員代表於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時直接選舉產生,以次多票二人為候補監事。如該職務或候補人不足時,得由常務監事當選人提名具有該職務候選人資格者,經會員代表會議出席人多數同意任命之,如尚有不足,並於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得由常務監事當選人之提名,監事會當選人三分之二以上決議,經當年度理事會多數同意任命之。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限由曾任本會理、監事資格者,以監事互選過半數得票者擔任,如第一次投票未能選出時,以獲票最高之二位候選人舉行第二次投票,以獲過半數得票者當選,如第二次仍未能選出時,則開放資格,不限由曾任本會理監事資格者擔任,而由監事互選得票數過半者擔任。第三十四條監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第三十五條監事會之權責為:一、本會會務之監督。二、本會財務收支之審核。三、本會財務平衡之監督。四、向本會理事及職員執行任務提供改善意見。五、向會員代表提出報告六、得聘任一位以上會計師為本會財務簽證。第七章委員會與執行長第三十六條本會除獎勵評審、會章顧問、訓練、選務、長期發展、基金管理、國際事務、會員擴展、公關宣傳、資訊科技、出版委員會、等常設委員會外會長當選人得視實際需要,經理事會決議,設立若干工作委員會。第三十七條各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若干人,由會長自基本會員中提名,經地方分會當年度會長簽署送理事會同意後任命之。各委員會應訂定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之。第三十八條本會應按各直轄市、省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