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诉讼保障制度与程序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三节保全程序第四节先于执行程序第五节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一节期间一、概念期间:指人民法院、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各自单独进行或完成某项诉讼行为的一段时限。二、种类法定期间/指定期间/约定期间三、期间的计算与剔除(一)计算1、计算单位:时、日、月、年2、计算方法(1)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2)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3)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诉讼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二)期间的剔除1、调查新证据(1个月内)期间2、公告、鉴定的期间3、处理管辖权异议和法院间管辖争议期间4、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5、中止诉讼或中止执行至恢复前的期间6、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7、上级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8、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期间9、执行中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期间10、法院间执行争议报请共同上级法院协调处理期间四、期间的耽误及补救(一)耽误指当事人没有在期间内完成诉讼行为的状态。(二)补救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五、期日(一)概念指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会合在一起进行诉讼活动的特定的某一日。(二)期间与期日的区别:1、时间段/时间点2、法定、指定、约定/指定、约定3、单独活动/会合后活动第二节送达一、送达的概念与特点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1、送达的主体:法院2、送达的对象: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3、送达的内容:各种诉讼文书4、送达的程序:法律规定二、送达的方式(一)直接送达(二)留置送达(三)委托送达(四)邮寄送达(五)转交送达(六)公告送达三、送达的效力(一)受送达人诉讼权利义务的起始日得以确定(二)受送达人未依送达文书行为,则承担法律后果(三)引起某些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或消灭(四)是法律文书的生效条件之一四、送达回证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格式制作的,用以证明完成送达行为的书面凭证。内容包括:实施送达的法院/受送达人的姓名、住所或者居住地/应当送达文书的名称和案件编号/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见证人签名、盖章/签收日期第三节保全程序一、财产保全的概念和种类二、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措施三、财产保全的程序一、财产保全概念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财产保全的种类(一)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二)诉前财产保全(三)诉前行为保全(一)诉讼中财产保全1、概念2、条件(1)适用范围:诉讼请求有财产给付内容(2)前提:将来判决有难以执行的可能性(3)时间:案件受理后、判决生效前(4)启动:依申请或依职权(5)担保:可以责令(二)诉前财产保全1、概念2、条件(1)范围:将来之诉有财产给付内容(2)前提:情况紧急,可能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3)时间:起诉前(4)启动:只能依利害关系人申请(5)担保:必须提供(6)决定时间:48小时内做出裁定(7)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3、诉前财产保全V.诉讼中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开始不同利害关系人申请依申请,必要时依职权时间不同在起诉前案件受理后、判决生效前管辖不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在一审诉讼中,由第一审法院保全;当事人提出上诉,第二审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必须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由第一审法院依当事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在二审诉讼中,由第二审法院保全理由不同利害关系人面临紧急情况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导致判决不能或难以执行担保不同必须提供担保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三)诉前行为保全诉前行为保全:我国的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知识产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申请法院采取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停止实施有关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者著作权的行为。二、财产保全的范围和措施(一)财产保全的范围《民事诉讼法》第94条第1款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1、请求的范围2、与本案有关的财物(二)财产保全的措施《民事诉讼法》第94条第2款规定:1、查封2、扣押3、冻结4、法定其他方法—变卖财物、保存价款三、财产保全的程序1、申请人提供担保:数额相当/“可以”/赔偿2、作出裁定的期限:紧急时,48小时内3、执行裁定的期限:应当立即执行4、财产保全的解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5、保全的救济程序:对裁定申请复议司考真题(03/3/71)关于民诉财产保全制度,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诉前保全必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人民法院方可作出保全裁定B.财产保全申请确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领失C.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D.当事人对财产保全裁定不服的,可申请复议一次第四节先予执行一、概念二、适用范围及条件三、程序及效力二、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及条件(一)先予执行的使用范围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3、情况紧急[民诉意见107条]1)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2)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3)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贷款4)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二)适用条件1、案件事实基本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生产经营的2、申请人确有困难并提出申请3、诉讼请求是给付之诉4、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三、先予执行的程序和效力(一)启动:依申请(二)时间:判决作出前(三)范围:限诉讼请求范围,并以生活、生产经营急需为限(四)担保:可以责令提供担保(四)救济:复议/赔偿损失/再审/执行回转第五节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一、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概述二、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构成和种类三、对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适用一、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概述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为了制止和排除诉讼参与人或案外人对民事诉讼的妨害,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保障审判和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而依法对妨害人所采取的各种强制手段的总合。二、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概念1、行为已经实施,并客观上妨碍诉讼2、诉讼期间发生3、行为人主观故意4、妨害民事诉讼进行(三)行为的种类1、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2、诉讼参与人、其他人违反法庭规则的行为。3、当事人妨碍执行的行为。4、诉讼参与人、其他人实施的下列行为:5、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实施下列行为:4、诉讼参与人、其他人实施的下列行为:(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护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4)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5、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实施下列行为:(1)有关单位拒绝或者妨碍法院调查取证(2)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协助查询,冻结或者划拨存款的。(3)有关单位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拒不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拒不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4)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行为三、强制措施的适用(一)拘传(二)训诫(三)责令退出法庭(四)罚款(五)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