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章公司法律制度1PPT经济基础知识(中级)公司法律制度35全国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用教材第三十五章公司法律制度2PPT公司法律制度本章要点第三十五章第一节公司法与公司的含义第二节公司法基本制度第三节公司治理结构第四节股权转让与股份发行第五节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第三十五章公司法律制度3一、公司法与公司的含义(一)公司法的含义(1)广义的公司法是规定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狭义的公司法专指以“公司法”命名的立法文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三十五章公司法律制度4一、公司法与公司的含义(二)公司的含义、特征与种类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1)公司的特征①公司以营利为目的。②公司具备法人资格。法人是一种组织,作为法人的公司具有如下3个特征。依法设立。有独立的财产,对公司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相分离。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商事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五章公司法律制度5一、公司法与公司的含义③公司以章程为存在和活动的根据。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规则,其主要作用如下。对内。对内是公司的“自治宪法”,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对外。对外是公司的宣言书,公众通过公司章程可以了解公司的基本情况;国家公共权力机关可以根据章程对公司进行监管。第三十五章公司法律制度6一、公司法与公司的含义(2)公司的类型我国公司的类型主要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①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国有独资公司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确定,主要是生产特殊产品或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第三十五章公司法律制度7一、公司法与公司的含义②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第三十五章公司法律制度8PPT公司法律制度本章要点第三十五章第一节公司法与公司的含义第二节公司法基本制度第三节公司治理结构第四节股权转让与股份发行第五节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第三十五章公司法律制度9二、公司法基本制度(一)公司的设立条件公司的设立指发起人为促成公司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依法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的一系列行为的总称。(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具备以下3个条件。股东资格和人数。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为股东(国有独资公司除外),设立公司需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股东出资要求。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公司有名称和住所,并且建立的是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第三十五章公司法律制度10二、公司法基本制度其中关于股东出资的规则如下表所示。要求具体规则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没有限制,若有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出资形式可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法律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注册资本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第三十五章公司法律制度11二、公司法基本制度(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具备以下5个条件。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发行、筹办等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需经创立大会通过。有公司名称和住所,建立的是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第三十五章公司法律制度12二、公司法基本制度(二)公司的名称制度公司名称可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与其他公司相互区别,是公司作为独立商事主体的名号。我国公司的名称制度主要如下。实行强制注册制度,即公司名称权的取得以设立登记为要件。公司名称变更,须经变更登记。实行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制度,保留期为6个月。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字样。第三十五章公司法律制度13二、公司法基本制度(三)公司的住所制度我国公司的住所制度如下4项。公司必须有住所,不允许设立无住所的公司。公司住所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载明。登记的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且须在登记机关辖区内。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设有分支机构的,公司住所为总公司所在地。公司住所的确定和变更以登记为要件,不经登记的公司住所,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三十五章公司法律制度14二、公司法基本制度(四)公司的章程制度公司章程指由发起公司的发起人制定的,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的,调整公司内部组织关系和经营行为的自治规则。我国公司的章程制度如下。订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条件之一,也是公司必须具备的制度。没有公司章程,公司不能获得批准,也不能获得登记。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要对公司章程进行审查,决定是否给予批准或给予登记。公司章程的修改权限专属公司的股东(大)会。有限责任公司在股东会会议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在股东大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三十五章公司法律制度15PPT公司法律制度本章要点第三十五章第一节公司法与公司的含义第二节公司法基本制度第三节公司治理结构第四节股权转让与股份发行第五节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第三十五章公司法律制度16三、公司治理结构(一)股东及其权利与义务股东即公司的出资人,成为公司股东后,具有对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同时需要对公司承担一定的义务。(1)股东身份的取得股东身份的取得主要有两个途径,即直接向公司出资,或从公司其他股东处继受股东身份。具体而言,根据取得股东资格的时间及原因,可将股东资格的取得方式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原始取得。在公司成立时就因创办公司或认购公司首次发行的出资或股份而成为公司股东。继受取得。因转让、继受、公司合并等概括继承取得公司出资或股份并成为公司股东。第三十五章公司法律制度17三、公司治理结构(2)股东身份的确认股东身份的确认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有限责任公司应在其章程中载明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股东应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股东应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等。有限责任公司应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等内容。第三十五章公司法律制度18三、公司治理结构(3)股东的权利与义务股东身份的取得意味着该当事人作为公司成员可以享受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①股东的权利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如下图所示。第三十五章公司法律制度19三、公司治理结构②股东的义务公司股东的义务一般包括以下3项内容。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公司设立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即应遵守公司章程,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第三十五章公司法律制度20三、公司治理结构(二)股东(大)会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可以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根据公司类型的不同,股东(大)会的议事规则也不相同。股东会采取“资本多数决”原则议事,即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大会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过半数股东表决通过。但无论哪类公司,下列事项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表决通过。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第三十五章公司法律制度21三、公司治理结构(三)董事、董事会及经理董事会是全体董事组成的业务执行机关,有业务执行权和日常经营决策权;经理是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1)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董事会及经理(2)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董事会及经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3人至1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置经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为5人至19人,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第三十五章公司法律制度22三、公司治理结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经理的职权如下图所示。(3)董事会及经理的职权第三十五章公司法律制度23三、公司治理结构(四)监事、监事会监事会由监事组成,是公司经营活动的监督机构。(1)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与监事会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与监事会应按规定设立,具体内容如下。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会应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第三十五章公司法律制度24三、公司治理结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可行使图35-3所示的职权。第三十五章公司法律制度25三、公司治理结构(2)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与监事会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监事会的规定如下。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监事会应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设副主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同。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三十五章公司法律制度26三、公司治理结构(五)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相同的任职资格标准和相同的承担义务。第三十五章公司法律制度27三、公司治理结构(1)任职资格按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因贪污、贿赂、侵犯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所负较大数额债务到期未清偿的。第三十五章公司法律制度28三、公司治理结构(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如实向监事会提供相关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如下图所示的行为,违反者所得收入归公司。第三十五章公司法律制度29三、公司治理结构(六)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特别规定上市公司指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治理结构的规定如下。(1)应设立独立董事制度。(2)应设立关联董事回避制度。(3)应设立特别决议事项制度。(4)应承担财务披露义务。第三十五章公司法律制度30PPT公司法律制度本章要点第三十五章第一节公司法与公司的含义第二节公司法基本制度第三节公司治理结构第四节股权转让与股份发行第五节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第三十五章公司法律制度31四、股权转让与股份发行(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