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考试云南省造价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第6讲主讲:刘杨《管理基础知识与相关法规》精讲班本讲的主要内容1.云南省造价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2.典型习题1.云南省造价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版)《云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于2002年9月27日通过,并于2002年11月1日开始实施。在实施该条例过程中,又于2004年11月26日经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该条例进行了修订。1.云南省造价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版)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活动,适用本条例。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下列建设工程的造价及其管理活动进行审查、监督:①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五十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②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安全的项目;③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工程。1.云南省造价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版)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立项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项目前期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预备费、工程建设移民安迁等其他费、建设期银行贷款利息和固定资产投资方面调节税等。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地、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发展计划、经济贸易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1.云南省造价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版)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①负责组织建设工程投资主体和有关部门审查本级政府管理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②统一管理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编制并公布通用建设工程标准定额;③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纠纷的技术鉴定和行政调解;④负责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机构的资质和工程造价执业、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前款所称建设工程标准定额是指建设工程的投资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等计价依据和材料预算价格信息及工程造价指数。专业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由省有关部门编制,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公布施行。1.云南省造价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版)第六条建设工程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方案评审制。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决策、造价、质量、工期全面负责。建设单位(项目法人)承担组织建设项目实施的首要任务是依法通过公平竞争选择合格的承包商和签订承发包合同,用对合同的履行和监督完成工程建设任务。1.云南省造价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版)项目法人的职责:①开工前,编制招标文件和参与评标、定标;签订承包合同,选择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和施工工艺。②实施过程中,坚持质量、造价、工期并重的“三控”原则;遵守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建设单位对承包单位不应有不合理的干预影响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③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做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组织竣工验收的形式、程序,以及验收中的有关资料和形成质量评定的全部文件必须符合规定;实体质量不能存在技术标准、规范规定以外的缺陷,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及时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和备案资料1.云南省造价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版)方案评审制的原则:①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做好宏观和微观、长远与近期的结合②树立市场经济观念,加强市场预测和调研,注重技术经济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应用③进行多方案比较,优中选优④客观公正,重视定量分析⑤处理好技术要求与经济效益的关系1.云南省造价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版)项目技术经济方案比较的内容①建设规模比较(建设规模与经济规模相适应,项目的总体收益水平的估量)②产品方案比较(关系项目总销售收入与项目总成本估量)③工艺流程和主要设备、原材料和材料的供应方式的比较(牵涉项目建设期的投资、关系项目建成投产、使用、运营的生产成本的估量)④建设地点比较(关系项目的建设投资、影响未来投产时的成本)⑤资金筹措方案比较(选择合理资金使用方案,提高项目的应变能力)1.云南省造价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版)第七条鼓励在工程造价计算中开发、应用计算机软件。采用本省标准定额开发、销售的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第八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应当根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条件、建设工期、设备选型和编制期至竣工期的价格、利率、汇率变动等因素,按照建设工程标准定额和投资估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投资估算由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或者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云南省造价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版)第九条初步设计概算应当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建设工程标准定额和概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的初步设计概算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国家投资和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项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由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条建设工程估算、概算、结算的审批不得超过六十日,大型建设项目经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批时间。第十一条施工图预算应当根据施工图和施工组织方案,按照建设工程标准定额及预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1.云南省造价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版)第十二条投标报价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标准定额和招标文件,并结合企业的技术条件,管理水平自主确定。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合同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自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连同招投标文件一并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应当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其概算、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批准的设计变更和竣工结算编制办法进行编制。1.云南省造价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版)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其概算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建设过程中确需超额调整概算的,应当由原审批部门审批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编制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进行编制。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编制施工图预算、结算,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并按照施工图要求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1.云南省造价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版)文件编制情况对比名称编制依据编制方法投资估算规模、标准、条件、工期、设备选型和价格、利率、汇率变动工程标准定额投资估算编制办法设计概算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标准定额概算编制办法施工图预算施工图和施工组织方案工程标准定额预算编制办法投标报价建设工程标准定额招标文件结合企业的技术条件和管理水平自主确定合同价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竣工结算批准的初步设计及其概算、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批准的设计变更竣工结算编制办法1.云南省造价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版)第十八条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机构和专业人员实行资质、资格管理制度;①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机构应当取得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②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取得国家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或者概预算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在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③省外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在本省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应当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违反前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编制和审核的建设工程造价,不得作为审批或者价款审定的依据。1.云南省造价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版)第十九条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机构不得超越资质等级编制审查概算、预算和结算,也不得违反本条例规定编制审查概算、预算和结算。建设工程监理单位不得编制虚假的监理报告。第二十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不得违反国家和省的规定擅自收取费用。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的,由原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并由行政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1.云南省造价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版)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设计单位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编制估算或者概算的,由原估算或者概算的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该建设工程总设计费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施工单位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编制预算、结算的,或者未按照施工图要求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的,依法承担责任,并处该建设工程合同价2%以上4%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1.云南省造价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版)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资格证书范围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省外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个人未登记而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1.云南省造价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版)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机构超越资质等级编制、审查概算、预算、结算,或者不按本条例规定编制审查概算、预算和结算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编制虚假的监理报告,造成工程造价不实的,由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该建设工程监理费1%以上3%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1.云南省造价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版)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收取费用的。由同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将擅自收取的费用退还当事人,并由同级行政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云南省造价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版)法律责任对应记忆建设单位第15条第21条应当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其概算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建设过程中确需超额调整概算的,应当由原审批部门审批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①由原审批部门责令改正②并由行政监察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1.云南省造价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版)法律责任对应记忆设计单位第16条第22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编制投资估算、初步设计概算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进行编制设计单位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编制估算或者概算的①由原估算或者概算的审批部门责令改正②可以处该建设工程总设计费5%以上20%以下的罚款③拒不改正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1.云南省造价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版)法律责任对应记忆施工单位第17条第23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编制施工图预算、结算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并按照施工图要求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施工单位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定额标准编制预算、结算的,或者未按照施工图要求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的①依法承担责任②并处该建设工程合同价2%以上4%以下的罚款;③拒不改正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1.云南省造价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版)法律责任对应记忆造价中介机构或个人第18条第24条①中介机构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②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