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章_旅游资源管理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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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章旅游资源管理法规7.1旅游资源及其管理法规概述7.2自然旅游资源的法律保护7.3人文旅游资源的法律保护7.1旅游资源及其管理法规概述旅游资源--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旅游资源管理法律制度--国家制定的调整旅游资源保护、开发、利用过程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总称7.1.1旅游资源概述现行旅游资源管理法律法规:《风景区和文物古迹保护法》《关于授予旅游部监督、开发旅游区权利的法律》法国--埃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森林法》、《草源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1985)《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7.2自然旅游资源的法律保护7.2.1风景名胜区的法律保护3.可供人们游览、休息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1、风景名胜区定义及特征1.具有观赏、文化或科学价值2.自然景物和人文景物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具有一定的规模和范围《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只有具备以上三个特征的区域,才能依法确定为风景名胜区,并由相应的人民政府予以审定公布。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2、风景名胜区的管理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人民政府——设立()或()管理机构——主管部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全面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规划和建设所属政府领导下3、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管理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开发保护利用3.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开发和利用(1)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1)保护:(2)要做好封山育林、植树绿化、护林防火和防治病虫害工作,切实保护好林木植被和动植物的生长、栖息条件。(3)区内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的林木,不分权属都应当按照规划进行抚育管理,不得砍伐;确需进行更新抚育性采伐的,须经地方主管部门批准。(4)在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严禁砍伐古树木。(5)采集标本、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必须经管理机构同意,并应限定数量,在指定的范围内进行。2)开发:(1)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的各项建设应与景观相协调,不得建设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设施。(2)游人集中的游览区内不得建设宾馆、招待所以及休养、疗养机构。(3)在珍贵景物周围和重要景点上,除必须的保护和附属设施外,不得增建其他工程设施。3)利用:(1)风景名胜区应按照规划确定的游览接待容量,有计划地组织游览活动,不得超量接待游览者;(2)应加强安全管理工作;保障旅游者的安全开发保护利用(前提)(手段)(目的)旅游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三者间有什么关系?4)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的法律责任1.侵占风景名胜区土地进行违章建设的,由有关部门或管理机构责令退出所占土地,拆除违章建筑,并可根据情节处以罚款。2.损毁景物、林木植被,捕杀野生动物或污染破坏环境的,由有关部门或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破坏活动,赔偿经济损失,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3.破坏风景名胜区游览秩序和安全制度不听劝阻的,由有关部门或管理机构给予警告或罚款;属违反有关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4.对于触犯刑律或违反国家有关森林、环境保护和文物保护法律的,依法惩处。详见书中P176表7-9——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和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水系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7.2.2自然保护区资源管理1)自然保护区的概念1、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2、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3、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水域、森林、草原和荒漠4、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5、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自然区域1)自然保护区的设立条件:2.自然保护区得设立及程序:3.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1、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设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地方级自然保护区——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所在地县级以上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2、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教材P184)(五)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教材183)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管理体制:综合管理+部门管理()行政部门负责环境保护林业、农业、地质、矿产、水利、海洋、土地等管理部门7.3人文旅游资源的法律保护人文旅游资源,是指由于历史发展所产生的各种有形或无形的旧物或文化传统,包括古代建筑、历史遗迹和民族风情等。★有形人文旅游资源——主要指历史文物古迹★按文物性质:历史文物和革命文物★按文物来源:出土文物和民间收藏文物★按文物保存方法:馆藏文物和散存文物★按文物移动状况: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历史真实性、直观形象性、社会典型性、不可再生性思考:文物有何特征?7.3.1文物与文化遗产保护《文物保护法》规定,受国家保护的文物有五大类:1.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和石刻。2.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及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史料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3.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4.重要的革命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图书资料等。5.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7.3.2文物资源的法律保护1)文物所有权《文物保护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上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筑物、石刻等,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机关、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组织收藏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传世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2)文物分级管理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文物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文物集中的自治州、县、自治县、市设立文物管理机构,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三级文物保护单位:1、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部门确定,报国务院核定公布2、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报国务院备案3、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市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国务院文物行政◆历史文化名城——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由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公布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在建设控制地带修建新建筑,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修缮、保养、迁移)不改变文物原状★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修旧如故”文物的()性根本原因:不可再生3)文物保护方针文物保护原则:4)文物考古发掘管理2、程序性规定——地下埋藏的文物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3、禁止性规定1、所有权规定——一切考古发掘工作都必须履行报批手续问题:某外国探险队在我国旅游途中发现一处未经发掘的文化遗址,有人提出立即进行挖掘,挖掘出的贵重文物上缴中国有关部门,一般文物归探险队所有。你认为其提议是否合乎法律规定?——应按原状保护并立即报告当地政府——未经特别许可,任何外国团体或个人不得在我国境内进行考古调查和发掘5)馆藏文物、民间收藏物管理——国有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单位的文物藏品禁止出卖。文物藏品的调拨、交换,须经有关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备案。馆藏文物:民间收藏物:——可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收购;私人收藏的文物,严禁倒卖谋利,严禁私自卖给外国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哪些方式获得文物?——依法继承或接受赠予;从文物商店或拍卖单位购买;合法交换或依法转让等6)文物出境进境管理◆个人是否可携带收藏的文物出境?应经过哪些程序?文物出口和个人携带文物出境,必须事先先向海关申报,经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省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鉴定,并发给出口许可证;文物出境必须从指定的口岸运出。经鉴定不能运出的文物,国家可以征收具有重要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除经国务院批准运往国外展览的以外,一律禁止出境文物进境应经过哪些程序?——向海关申报,并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7)违反《文物保护法》的法律责任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教材P200)案例1个体工商户刘某家中有祖传遗留下来的青花瓷瓶一对。今年5月,因生意急须资金周转,刘某便将祖传青瓷花瓶以每只2500元的价格卖给美籍游客。请问:1.刘某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2.刘某的正确的做法应当是什么?对其行为应如何处理?案例分析(1)刘某行为违法。原因在于:《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纠集建筑物、古建筑和传世文物,其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私自买卖,尤其不得私自卖给外国人。(2)刘某可以按《文物保护法》规定将文物拿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去销售。(3)由于刘某的行为违反了文物保护法规,有关管理部门可以没收非法所得,予以罚款,严重者并可给予刑事处罚。案例2俞兴,嘉兴市人,自初中毕业后就迷上了文物收藏。1996年,他曾将139件文物捐赠给嘉兴市博物馆,经鉴定其中有两件为国家一级文物,7件为国家二级文物。2000年,俞某听说嘉兴市筹建历史博物馆,又将收藏的530件文物捐赠出来。经嘉兴市博物馆初步认定,这批文物中的陶器最早距今5000至7000年,最晚也在春秋战国时期,鉴定后接受了496件。这些文物大多是俞某平时以几十元至千元不等的价格从市场和农民手中买来的。对俞的行为,嘉兴市文物部门准备奖励他。但有人却提出不同意见。根据《文物保护法》规定,公民个人不得从事文物的买卖和占有,一旦发现文物应及时上报各级文物保护部门,因此,俞在捐赠文物前的收买和收藏行为属违法行为,应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问题:对于俞兴的情况,你认为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这种行为应该奖励。理由在于:(1)尽管俞某在捐赠文物前的收买和私藏行为是违法行为,但他捐赠文物的行为是对他违法行为的一种最好的认识。(2)从案例中可以看出,俞某是在没有文物法律意识和文物市场、社会管理有疏漏的情况下作出的违法行为,具备从轻处罚和免于处罚的条件。(3)在目前民间文物买卖和收藏无法禁止的情况下,捐赠文物的行为示范作用极大,如能给予鼓励和表彰,能带动其他人捐赠文物和保护文物。因此,对俞某的行为应予以表彰和奖励。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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