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基准制度第一节工作时间制度一、工作时间:又称劳动时间,是指劳动者为履行劳动义务,在法定限度内应当从事劳动或工作的时间。工作时间的范围:工作准备时间、工作时间和结束工作时间;在岗工作时间和按安排离岗工作时间1.工作时间的法律特征:(1)工作时间制度要符合劳动者的自然生理规律;(2)工作时间是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的形式和计发劳动报酬的标准;(3)工作时间是法律明确限定的;(4)工作时间是实际工作时间与相关活动时间的总和。2.工作时间制度的适用范围:适用于从事公共事务的国家公职人员和事业单位人员及与用人单位存在雇佣关系的劳动者。不适用于农民和城乡个体劳动者。二、工作时间制度的分类:(我国的情况)1.标准工作时间制度: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5天工作40小时;原则:不论采用何种工时制度,都应当以标准工时制度为基准,不得侵害劳动者的休息权,影响劳动者的身体健康2.缩短工作时间制度:适用于:①从事矿山、井下、高山、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过度紧张等作业的劳动者;②从事夜班工作的劳动者;③哺乳期内的女职工;④未成年工和怀孕女工(7个月以上)3.延长工作时间制度:适用于从事受自然条件和技术条件限制的突击性或季节性工作以及完成其他紧急任务的职工(忙季工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1小时),并且只能在一年中的某段时间(忙季)实行;以后应当以实行缩短工作日或者补休的方式,抵补超过标准工作日长度的工时。4.综合计算工作日制度: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适用于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测、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行业;亦工亦农或由于受能源、原材料供应等条件限制难以均衡生产的乡镇企业的职工等。5.不定时工作制度:是指法定在特殊条件下实行的,每日无固定起讫时点,亦即不固定计算工作日长度的工作日。适用于:工作性质和职责范围不受工作时间限制的职工①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其他职工;②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③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6.非全时工作时间制度: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且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主要适用于商店、旅馆、饭店等服务性单位和一些事业单位的小时工。非全日制用工中的法律问题2007年10月,天津的张大姐经朋友介绍到一家商场做保洁员,双方约定,张大姐属于小时工,每天工作6小时,每周不超过36小时,试用期为一周,期间每小时3元,试用期过后每小时5.5元,工资每月25号支付,社会保险由其自行承担。后来张大姐因为年龄偏大的缘故感觉不能胜任工作了,工作了一个多月后张大姐便向商场提出辞职。可是人事经理告诉她,还有几天就到25号了,到时候再集体发工资,现在单独发给她太麻烦。要不就回家等几天,要不就干满这一个月。张大姐考虑后,决定干完这剩下的几天。可是就在张大姐决定后的第三天,在工作的过程中,张大姐不慎将左脚崴了,经过医院检查,为左脚脚腕骨裂,在张大姐治疗过程中,向商场提出进行工伤鉴定,并提出由于商场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商场应支付其相应的工伤待遇。商场则认为,双方协议有明确约定,张大姐为小时工,在支付她的工资中已经包含了单位应承担的社会保险部分,张大姐应自行缴纳,现在其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商场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且张大姐主动提出辞职,构成了合同的违约,也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争议不能解决,张大姐于是向商场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建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一般来讲,用人单位与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期限在一个月以下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订立口头劳动合同。但劳动者提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关于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可以不受劳动法相关规定的约束,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进行自由约定。如果当事人未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终止劳动合同提前通知期的,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2)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1.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2.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3.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3)非全日制用工的社会保险1.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原则上参照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办法执行。2.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其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与其缴费水平相挂钩。3.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第二节休息时间制度一、休息时间:是指劳动者在国家规定的法定工作时间以外,免于履行劳动义务而自行支配的时间,也就是劳动者实现休息权的法定必要时间。1.休息时间的法律特征:(1)劳动者在休息时间免于履行劳动给付义务,即不必为用人单位从事劳动或工作;(2)休息时间由劳动者自行支配,是劳动者实现休息权的必要保证;(3)劳动者在休息时间内的生活保障由用人单位提供;(4)用人单位不得非法占用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如需依法占用,应当给予特别补偿。2.休息时间制度在我国的法律中的体现:(1)《劳动法》第38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2)规定标准工作时间制度;(3)规定休假制度:休假包括每周两天的休假日、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职工根据规定享有的探亲假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休养等。二、休息时间制度的内容:(我国的情况)1.工间休息:即单位工作时间内的间歇时间,我国企事业单位要保证劳动者的工间休息,午休和吃饭的时间一般为1—2小时,特殊情况下不得少于半小时。工间操时间应算作职工的工作时间,通常不得超过20分钟。2.单位工作时间之间的休息时间:即两个邻近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一般为14-16小时。3.周休息时间:即公休假,自1995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实行标准工作时间制度,星期六和星期天为周休息日。4.法定节日:是指根据国家和民族的风俗习惯或纪念要求,由法律规定的用以进行庆祝及度假的休息时间。2008年经国务院批准,元旦1天、春节3天、清明节1天、国际劳动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放假3天。5.年休假:即带薪休假。中国国务院12月7日举行的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该条例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①年休假的适用范围和享受条件第3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2008年2月黄某进入H公司,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约定,黄某在H公司工作满一年后,每年享受带薪年休假15天。2009年4月,黄某已累计享受年休假5天,当黄某再向该公司提出带薪休假请求时,H公司以黄某累计工龄为3年,按照法律规定最多只享受5天带薪年休假为由拒绝安排。第4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②年休假的安排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一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③年休假的工资待遇和未休补偿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孙某2007年2月1日进入某公司,2008年孙某累计工龄为2年,孙某在2008年能享受几天带薪年休假?张某系实行计件工作制的工人,2009年3月,张某向用人单位提出享受带薪年休假,张某前12个月的工资共计50000元,其中包括加班费12000元,应当如何计算张某带薪年休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国别最低带薪年休假天数法国30英国4个星期瑞典25德国24美国无规定日本10中国5国别适用条件适用对象法国连续工作满1个月所有全日制员工与半日制员工英国无明确规定所有行业、全日制和非全日制雇员瑞典连续工作满180天所以行业、职业、公私部门的雇员德国工作满6个月所有企业、机构的员工(包括所有非独立开业、有固定工作的人)美国连续工作满6个月正式雇员、公务员等日本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或出勤率在80%以上企业雇员、公务员中国连续工作满1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案例1:职工是否享有探亲休假权:赵某在远离父母的一个城市工作,最近因母亲生病,赵某向单位提出休假回家探亲,却被单位拒绝。赵某问以前每年都有探亲假,今年为什么没有?单位告诉赵某,他今年已在本地结婚成家,无权再享受探亲假。赵某该怎么办?6.探亲假: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享受探亲假的条件①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配偶的待遇;②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的待遇。(2)探亲假的假期:①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②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③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案例2:年休假和探亲休假是否可以同时享受:王某(已婚)在河南某保温瓶技术科工作已满4年,2001年8月初,王某申请回海南探望年迈的父母。经厂劳动人事科批准,给予王某探亲假面14天,假期自6月1日起至6月14止,不包括往返路程假。该厂集体合同规定,凡在本企业工作4至6年的职工可享受1周的带薪年休假。王某据此向厂劳动人事科要求他在享受探亲假的同时也享受年休假待遇。劳动人事科以职工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带薪休假为由,拒绝了王某的要求。王某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第三节加班加点制度一、概念和形式1.加班: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内从事生产或工作。通常以工作日计算。(时间具有特定性)2.加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在工作日以外继续从事生产或工作。通常以小时计算。(时间具有随意性)3.加班加点的特征:①属于延长工作时间,是对标准工作时间的超越适用;②用人单位必须给予补休或依法加发工资报酬;③用人单位必须事先与劳动者协商且经过同意才能进行。二、加班加点的法律规定:1.延长工时的人员范围限制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