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第一节旅行社管理法规概述第二节旅行社的设立与审批第三节旅行社管理第四节旅行社经营第五节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六节赴台旅游管理办法第一节旅行社管理法规概述一、旅行社概念按照《旅行社条例》,是指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国务院发布的旅游行业的行政法规:《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立法的三个阶段:1985年5月11日,国务院颁布《旅行社管理暂行条例》,我国第一部旅游业行政法规。1996年10月15日,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2001年12月11日进行修改,目前最具权威。2009年2月20日,国务院《旅行社条例》,4月3日,国家旅游局《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一)分类1经营国内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2经营国内、入境和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二、旅行社的分类及业务范围(二)业务范围1国内旅游业务2入境旅游业务3出境旅游业务(三)相关旅游服务(1)安排交通服务;(2)安排住宿服务;(3)安排餐饮服务;(4)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娱乐等服务;(5)导游、领队服务;(6)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旅行社还可以接受委托,提供下列旅游服务:(1)接受旅游者的委托;(2)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委托;(3)接受企业委托;(4)其他旅游服务。第二节旅行社的设立与审批一、旅行社的设立与审批(一)设立条件(二)提交文件(三)审批(一)设立条件1.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2.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1.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旅行社设立的条件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必要的营业设施符合条件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资金条件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指旅行社成立时所填报的财产总额,包括旅行社的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它是旅行社承担债务的一般担保财产。)2.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设立的条件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2年未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三)审批1.申请书2.法定代表人资料3.企业章程4.企业名称核准通知5.资信证明6.经营场所证明7.经营条件证明提出申请行政审批设立登记开业公告1、审核部门2、审批期限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自收到申请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3、工商登记旅行社的设立审批(一)旅行社分社1.概念指由旅行社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以设立旅行社名义开展旅游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设立社的范围。二、旅行社分支机构的设立和审批2.分社的几点规定:1)分社设立无地域限制2)分社不能超出设立旅行社的经营范围3)交存质量保证金: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5万);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30万)。1.概念指旅行社在注册地的市行政区域以内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为设立社招徕游客并提供咨询服务的收客网点。(二)旅行社服务网点2.服务网点几点规定1)只能提供招徕和咨询活动2)只能设在设立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内3.分社(服务网点)审批拟设分社(服务网点)的旅行社分社(网点)所在地工商局登记分社(网点)所在地的同级旅游局备案1.种类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外资旅行社三、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规定1)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3)有必要的营业设施2.设立条件提出申请不许可《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批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工商登记3.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的审批可以经营入境和国内旅游业务;不得经营中国公民出国或赴港澳台的旅游业务。4.外商投资旅行社的业务经营第三节旅行社管理一、许可证管理制度二、质量保证金制度三、保险管理制度四、变更及公告制度一、许可证管理制度1.正本与营业执照一起挂在经营场所显要位置。3.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或出借。(一)概念由旅行社在指定银行缴存或由银行担保提供的用于保障旅行者合法权益的专项资金。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二)缴存取得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缴存;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缴存20万元;出境旅游业务增存120万元。每设一个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增存5万元;每设一个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增存30万元。缴存方式既可以独立开户,也可以银行担保;独立开户的,持《营业执照》副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到指定银行办手续。“专用存款不得质押”。银行担保的,担保期不少于1年。担保期届满前3个工作日,应续办担保手续。(三)取款连续3年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交存数额降低50%。省级旅游局出具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银行向旅游者支付保证金时限、银行履行担保责任时限、旅行社补足保证金时限均为5个工作日;旅游者请求保证金赔偿的时效90天。1.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2.旅行社解散、破产等;3.旅行社拒绝或无力偿还,人民法院可从其保证金帐户划款赔偿。(四)保证金的适用范围不可抗力;人身财物意外事故;超过时效期限;司法机关已经受理。(五)不适用保证金的情形1.负责机构:各级旅游质监所全面负责2.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六)质量保证金的理赔标准(1)旅行社过错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的(10%、同额)(2)相关部门过错造成旅游者损失的(20%)(3)导游人员过错造成旅游者损失的(2倍、30%、20%、同额)三、旅行社保险管理制度(一)统保范围1.对旅游者的赔偿2.有责延误费用3.无责救助费用4.精神损害赔偿5.工作人员赔偿1.对旅游者的赔偿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行李、衣物、相机、电脑、手表、手机2.有责延误费用被保险人过错造成旅游者行程延误或终止产生的必要的交通、食宿等费用。3.无责救助费用非被险人过错造成的旅游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被保险人救助时发生的必要、合理的交通费、食宿费、通信费、必要物品购置费等的赔偿。(二)适用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三)保险期间:1年三、旅行社保险管理制度(四)责任限额1.无出境游经营资格的旅行社(1)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及累计责任限额组合一:组合二:责任限额组合一序号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1200万元400万元2300万元500万元3500万元800万元4600万元1000万元基本险基础保险费率8000元10000元11700元12600元责任限额组合二序号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1人民币400万元2人民币500万元3人民币800万元4人民币1000万元基本险基础保险费率9400元11500元12900元14100元(2)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序号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每人有责延误费用责任限额每人精神损害责任限额1人民币20万元人民币0.5万元人民币1万元2人民币30万元3人民币40万元4人民币50万元人民币1万元人民币2万元5人民币60万元6人民币70万元7人民币80万元1.无出境游经营资格的旅行社(3)旅游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每次每人:1万元(4)法律费用和无责救助责任限额每次的30%2.有出境游经营资格的旅行社(1)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及累计责任限额组合一:组合二:责任限额组合一序号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1400万元600万元2500万元800万元3800万元1200万元41000万元1500万元基本险基础保险费率36250元53200元87000元105000元责任限额组合二序号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1人民币600万元2人民币800万元3人民币1200万元4人民币1500万元40250元58500元95700元115500元基本险基础保险费率(2)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序号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每人有责延误费用责任限额每人精神损害责任限额1人民币20万元人民币1万元人民币1万元2人民币30万元3人民币40万元4人民币50万元人民币2万元人民币2万元5人民币60万元6人民币70万元7人民币80万元1.有出境游经营资格的旅行社(3)旅游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每次每人:2万元(4)法律费用和无责救助责任限额每次的30%(五)公共责任限额损失金额超过被保险人投保的责任限额的部分,由公共责任限额进行赔偿。不含有责延误费用、精神损害赔偿、法律费用、无责救助费用1.无出境游经营资格的旅行社序号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在公共责任限额内可赔付比例1200万元400万元30%2300万元500万元40%3500万元800万元60%4600万元1000万元80%组合二:序号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在公共责任限额内可赔付比例1400万元40%2500万元50%3800万元70%41000万元90%2.有出境游经营资格的旅行社序号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在公共责任限额内可赔付比例1400万元600万元30%2500万元800万元40%3800万元1200万元60%41000万元1500万元80%组合二:序号每次事故及累计责任限额在公共责任限额内可赔付比例1600万元40%2800万元50%31200万元70%41500万元90%(六)免赔额人身伤害无免赔额;旅游者财产损失每次事故每人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200元。(一)概念: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审批设立的旅行社通过报纸期刊或者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告。(二)内容包括:开业公告变更公告(变更名称和经营范围)停业公告吊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公告四、变更及公告制度第四节旅行社经营一、经营规则二、市场管理三、法律责任一、经营规则(一)范围(二)价格(三)内容(四)合同(五)工作人员(六)业务委托(一)范围出境旅行社组织我国旅游者出境旅游时,以已经成为我国旅游目的地的国家和地区为限,否则为超范围经营。(二)价格不得低于成本报价;未经旅游者同意,不得在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三)内容旅行社不得安排以下活动: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歧视内容的;含有淫秽、赌博、涉毒内容的;其他含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四)合同1.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2.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3.签约地点和日期;4.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5.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6.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7.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四)合同8.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9.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10.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11.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12.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13.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14.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五)工作人员1.为旅游团安排合格的导游(领队);2.签订劳动合同,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3.不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4.不接待不支付费用或支付费用低于成本的旅游团;5.严格执行接待计划;6.严禁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或非法滞留我国境内。(六)业务委托1.委托给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并与其签订委托合同;2.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告之旅游者接受委托旅行社的信息;3.向接受委托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成本的费用;4.接受委托的旅行社违约,作出委托的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5.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害的,承担连带责任。二、市场管理(一)属地管理原则县以上旅游局(二)监督管理(二)监督管理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对旅行社监管;旅游者合法权益受损时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价格主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