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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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一、合议制度独任制适用独任制的案件: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以外的特别程序案件(一)合议庭的组成f411、第一审合议庭的组成2、第二审合议庭的组成3、再审合议庭的组成(1)原审是第一审案件的(2)原审是第二审或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3)另行组成合议庭(二)合议庭的活动原则1、民主集中制2、少数服从多数二、回避制度(一)法定回避情形f45高院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二)回避的对象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三)回避的种类1、申请回避2、自行回避(三)对回避申请的决定及复议三、公开审判制度(一)概念(二)内容1、开庭前公告2、群众旁听和新闻采访报道3、公开宣告判决开庭审理公开宣告判决(三)不公开审理的情形f1201、法定不公开2、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四、两审终审制度(一)概念(二)例外1、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2、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3、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第八章民事案件的主管与管辖一、主管(一)概念(二)民事案件主管的范围1、民法调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案件2、婚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案件3、经济法调整的属于民事性质的案件4、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案件5、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案件6、其他7、非民事权益争议(三)法院主管与其他机构解决民事纠纷的关系1、调解2、仲裁3、行政机关二、管辖(一)概念(二)意义1、人民法院正确受案2、当事人有效行使诉权3、恒定管辖原告起诉时(三)分类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按法律规定法定管辖裁定管辖是否由法律规定f34f25明示和默示专属管辖协议管辖是强制规定、任意规定f35共同管辖合并管辖诉讼关系三、级别管辖(一)概念(二)法律规定1、基层人民法院f182、中级人民法院f19g集中管辖(1)集中管辖产生的背景(2)集中管辖适用的案件类型(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二)信用证纠纷案件;(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3)管辖法院(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五)高级人民法院。3、高级人民法院f204、最高人民法院f21四、地域管辖(一)一般地域管辖f221、原告就被告2、被告就原告f23(二)特殊地域管辖f24(三)专属管辖(四)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f35五、裁定管辖(一)移送管辖f36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2、移送的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3、受移送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二)指定管辖f353637(三)管辖权的转移f39六、管辖权异议(一)条件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但尚未进行实体审理2、向一审法院提起3、提起主体为本案的当事人4、在提交答辩状期间以书面形式提起(二)法院的审查第九章诉讼参加人一、当事人(一)传统观点下的概念及特征1、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2、与案件审理结果有直接的或者法律上的利害关系3、受人民法院裁判的拘束(二)关于当事人概念的新观点1、起诉和应诉的人2、要求法院行使审判权3、要求法院就诉讼请求作出裁判(三)正当当事人s451、管理权2、诉的利益当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需要用民事诉讼加以解决的必要性和实效性(四)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1、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1)概念f49(2)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①联系②不一致的地方A胎儿B死者C法人D非法人团体2、当事人诉讼行为能力(1)概念(2)与民事行为能力的联系(3)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行为能力(四)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1、权利(1)起诉、应诉权(2)委托代理人的权利(3)提供证据的权利(4)进行辩论的权利(5)请求调解和自行和解的权利(6)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7)被告反诉(8)查阅本案的有关材料和复制的权利(9)上诉(10)申请执行(11)其他2、义务(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2)遵守诉讼秩序(3)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五)当事人的更换和诉讼担当1、当事人更换(1)概念(2)法律规定2、诉讼担当(1)概念(2)事由诉讼进行中当事人死亡,继承人诉讼承担一方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民事主体资格消灭,权利义务承受者承担诉讼实体权利义务的转移,引起诉讼承担,如代为求偿二、共同诉讼人(一)概念诉讼标的是共同的;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二)必要共同诉讼1、概念2、条件(1)诉讼标的是共同的(2)人民法院必须合并审理3、法律规定必须进行共同诉讼的情形s434、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f53(1)一人所为有利于全体的行为(2)实体权利的处分(3)可分离的必要共同诉讼(三)普通的共同诉讼1、概念2、条件(1)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2)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3)属于同一诉讼程序,同一人民法院管辖(4)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3、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f53三、代表人诉讼(一)概念(二)分类1、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f54(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且确定(2)由当事人在他们中间推选代表(3)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4)人数众多的当事人之间应当具有共同利益2、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f55(1)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2)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3)人民法院应当发出公告,通知权利人登记(4)推选或商定代表人诉讼(5)判决、裁定对登记的权利人发生效力,对未登记的权利人有预决效力(三)国外的群体诉讼制度1、美国的集团诉讼2、日本的选定当事人制度3、德国的信托制度四、诉讼中的第三人(一)概述(二)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1、概念2、特征(1)对原、被告间争议的诉讼标的认为有独立的请求权(2)在诉讼中的地位相当于原告3、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区别1、诉讼标的2、争议的对方当事人3、参加诉讼的方式4、诉讼地位5、诉讼行为的效力(三)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1、概念2、特征(1)参加诉讼的根据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参加到当事人一方进行诉讼(3)在诉讼中具不具有完全独立的诉讼地位j对下列人员法院不得通知其参加诉讼1、受诉人民法院对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诉讼标的无直接牵连和不负有返还或者赔偿等义务的人,以及与原告或被告约定仲裁或有约定管辖的案外人,或者专属管辖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均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2、人民法院在审理产品质量纠纷案件中,对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证据已证明其已经提供了合同约定或者符合法律规定的产品的,或者案件中的当事人未在规定的质量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或者作为收货方已经认可该产品质量的,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3、人民法院对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一、刘春红与杨文玲系邻居,刘未选上街道代表,怀疑是杨说了坏话,便伺机报复。1994年5月12日,马玉兰带领儿子李刚、儿媳赵华闯入杨家,欧打杨文玲,致使杨多处受伤。杨之子孙洪飞下班回家与刘家三人相遇,刘家三人又将孙洪飞打伤。杨文玲丈夫孙学贵于1994年5月底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刘春红赔偿其妻的医药费。在起诉中,对儿子被打伤的问题未涉及,法院受案后,在调查中发现孙洪飞也被打伤,于是将孙洪飞追加为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问:(1)该案在诉讼中有无错误?说明理由。(2)刘春红的儿子李刚、儿媳赵华在本案诉讼中处于何种诉讼地位?为什么?1996年,赵某因工作需要出国,临行前将自己所属房屋两间交领居王某代管,言明代管3年,其间可以出租但不可出卖。3年过后,赵某也未回国,王某要去外地工作,因此又将该两间房屋出租给张某并其代管,并向张某表明该房产权属赵某,不可出卖。2002年,张某未经王某同意,将房屋卖给李某。因过户手续无法办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立即交房并办理过户手续。诉讼中赵某回国,得知张某和李某之间正在对自己所属房屋进行诉讼,即向法院提出房屋产权归自己的主张。五、诉讼代理人(一)概念1、概念2、特征(二)法定诉讼代理人1、特点2、代理权限和诉讼地位3、法定代理权的取得和消灭(三)委托诉讼代理人1、特点2、权限和诉讼地位3、取得、变更和消灭第十章民事诉讼证据一、民事诉讼证据概述(一)概念(二)特征1、客观性2、关联性3、合法性(1)证据的形式(2)证据的取得——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二、证据分类本证反证证明责任直接证据间接证据证据与证明对象的关系原始证据传来证据证据的来源言词证据实物证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一)书证1、概念2、种类(二)物证(三)视听资料1、证明力较低2、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四)证人证言1、概念2、证人的范围(1)凡知道案件真实情况(2)不能正确表达(3)诉讼代理人(4)审判人员、书记员、勘验人、鉴定人、翻译人员、检察人员(5)亲属关系3、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f564、证人证言的形式要求(1)亲身感知(2)生理特点(3)猜测、推断和评论(4)事先准备好的证词5、对证人的询问(五)当事人陈述1、对案件事实的陈述2、对案件事实的承认(1)诉讼上的承认——自认■对诉讼请求的承认——认诺(2)诉讼外的承认鉴定结论(一)概念f72(二)鉴定程序启动的一般原则1、当事人申请2、人民法院主动依职权鉴定(三)鉴定机构和人员的确定(四)重新鉴定四、证据能力和证明力(一)证据能力1、概念2、我国法律规定(二)证明力1、概念2、判定标准3、我国的规定五、证明对象(一)证明对象的内容1、当事人主张的实体法律事实2、当事人主张的程序法律事实3、证据事实4、外国法律和地方法规5、经验法则(二)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的事实z81、一方当事人的承认2、众所周知的事实3、自然规律及定理4、推定5、已为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所认定的事实6、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认定的事实7、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确认的事实六、举证责任(一)举证责任的概念1、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2、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二)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1、概念f642、英美国家的举证责任分配:政策(policy)、公平(fairness)、证据距离(possessionofproof)、方便(convenience)、概然性(probability)、经验规则(ordinaryhumanexperience)、请求改变现状的人负举证责任3、大陆法系国家法律要件分配说(1)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就产生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特别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否认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对方当事人,就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的一般要件实事的欠缺负举证责任。(2)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对主张权利变更或消灭的特别要件事实负举证责任(三)《证据规定》的规定1、完善了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z2(1)一般原则(2)合同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case(3)劳动争议案件中举证责任分配2、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s74z43、人民法院对于举证责任的自由裁量z7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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