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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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第一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第二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涵义作用和特色第三节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第四节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案例分析第五节继续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第一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建立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选择与确立(一)中国共产党早期解决民族问题的具体方式和探索(二)民族区域自治主张的提出(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确立与发展1941年的《陕甘宁边区政府施政纲领》是最早将民族区域自治思想制度化、法律化的文件。1947年5月1日内蒙古自治区成立。1952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批准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1984年颁布《民族区域自治法》。二、五个自治区建立的方法步骤(一)内蒙古:自治方向的解决和区划的逐步统一(二)新疆:自下而上逐步建立(三)宁夏、广西:与回、壮两个民族在祖国大家庭中的地位相适应(四)西藏:由两种政权并存逐步过渡到区域自治返回第二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涵义、作用和特色一、涵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一种制度。二、作用(一)有效地保障了少数民族人民平等的民主权利和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二)有力地促进了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三)进一步增强了中华民族的凝聚力三、特色民族聚居区域经济自治机关自治权力国家帮助返回目录第三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一、性质和组成(一)性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与自治地方的行政地位相当的一级地方政权,和一般地方的政权机关有相同的特点。(二)组成1、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2、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内的民族特别是少数民族也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而且对人口较少的民族的代表名额和比例分配将依法给予适当的照顾。3、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以及政府所属工作机构中,要尽量配备少数民族的人员,即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干部要优先配备。8.干部任用优先权1.民族立法权2.变通执行权3.经济自主权4.财政自主权5.文化自主权6.语言文字自主权7.组织公安部队权二、自治权三、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和帮助(一)上级机关有关民族自治地方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需充分考虑到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情况(二)上级国家机关在财政、经济上采取多种措施,对少数民族地区给予特殊照顾,帮助各民族自治地方加速发展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三)上级国家机关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从当地民族中培养大量的各级干部、各级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四)国家采取措施,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教育事业返回第四节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案例分析返回一、新疆的民族区域自治二、西藏的民族区域自治三、恩施的民族区域自治第五节继续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正确处理民族关系、国家与自治地方关系二、努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人才三、积极发展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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