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部李云第一节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2015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主题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每年4月的最后一周职业病(occupationaldisease)《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第二款:“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职业卫生配套规章: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职业病目录……….尘肺病防治条例放射卫生配套规章: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防护器材、含放射性产品管理放射事故管理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6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江泽民主席签署第六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2011年12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胡锦涛主席签署第5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7职业卫生配套规章(19)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职业病目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高毒物品目录8职业卫生配套规章(19)职业卫生监督程序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草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管理办法(草案)国家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导则(征求意见稿)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个人防护用品管理办法(草案)听力保护器的选择、使用、保养与维修实施规范(草案)职业病医师诊断资格培训考核管理办法(草案)9立法背景•职业病发病形势严峻•中小企业发展无序,危害转移严重•侵害劳动者健康权益问题突出•劳动者、用人单位、国家经济负担严重•人口老龄化与劳动力可持续发展问题全国职业病危害状况工业企业792.99万个,建筑业9.66万个,乡镇企业2070.9万个,劳动力人口7.06亿人职业危害分布30余个行业,以煤炭、冶金、建材、有色金属、机械、化工等最为突出全国累计尘肺病人55.8万人,其中已死亡13.3万人,新发尘肺每年仍以1.5-2万例增长重大职业中毒事故呈不断上升趋势乡镇工业82%存在职业危害、30%职工接触职业危害,职业病检出率4.3%,可疑病例检出率11.4%l职业中毒呈上升趋势急性职业中毒发病数1998年、1999年、2000年三年逐年上升,1999年与1998年比,职业中毒事件发生起数增加15.13%,中毒人数增加47%,死亡人数增加67.7%;而2000年与1999年比,急性中毒报告230起,不仅发病数明显增加,死亡率也由1999年的13.7%上升到21.5%,其中急性职业中毒重大死亡事故25起,中毒172人,死亡128人。l职业病报告分析1999年-2000年间全国共报告各类职业病新发病例总数为167587例,年均增加新发职业病人数为5235例。但是,这些数字并不反映职业病的实际发病率。据调查显示,职业病漏报率为13.5%、急性职业中毒漏报率为74.3%。以2000年为例,全国应进行职业性健康体检的粉尘作业职业人群为400余万,实际体检人数约为1/3(29.8%),其中乡镇企业体检率只有16.0%。按当年的检出率(0.78%)估算,尚有2.2万名尘肺患者未诊断。l乡镇职业病危害突出卫生部曾对15个省市30个县区的乡镇企业职业病危害情况进行调查,82%的乡镇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职业危害。近30%的乡镇工业企业职工接触尘、毒等职业危害。职业病人检出率4.3%,可疑职业病检出率高达11.4%,是同期我国职业病发病率的8-10倍。职业病危害转移趋势:1.职业病危害由境外向境内转移;2.职业病危害由经济发达地区向欠发达地区转移;3.职业病危害由大中城市向乡村转移;4.职业病危害由大中型企业向中小型企业转移。打破世贸组织贸易技术壁垒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我国加入WTO后,企业走出国门参加国际市场竞争是企业发展的方向。WTO的贸易技术壁垒文件中规定了“安全、健康、环保”的原则,并要求成员国建立国家职业卫生健康标准体系,其中包括职业环境、职业性健康、损伤、康复、产品健康质量等标准。在国际贸易中,为减少国际贸易中的争端,企业管理包括职业卫生管理必须与国际惯例接轨。因此用人单位只有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才能真正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促进企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在世界贸易竞争中处于有利位置。16我国职业病现状特点分析一是职业病病人数量大。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累计报告职业病50多万例,近年新发病例数仍呈上升趋势。由于职业病具有迟发性和隐匿性的特点,专家估计我国每年实际发生的职业病要大于报告数量。二是尘肺病、职业中毒等职业病发病率居高不下。尘肺病是我国最主要的职业病,约占职业病病人总数的80%,近年平均每年报告新发病例1万多例。三是职业病危害范围广。煤炭、冶金、化工、建材、汽车制造、医药等行业不同程度地存在职业病危害。四是对劳动者健康损害严重。尘肺病等慢性职业病一旦发病往往难以治愈,伤残率高,严重影响劳动者身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安全。五是群发性职业病事件时有发生。一次性造成几十人甚至上百人患病,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公共卫生问题。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一是用人单位责任不落实。一些用人单位没有真正树立以人为本思想,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不足,对劳动者健康重视不够,防治主体责任不落实,没有采取有效的综合治理措施,违法行为大量存在。二是政府监管存在薄弱环节。一些地方没有处理好经济发展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关系,职业病防治未能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监管机构不健全,基层监管力量薄弱,部门之间工作衔接不够,没有形成合力。部分地方和部门监管措施不到位,执法不够严格,对违法行为处理不力。三是防治工作基础比较薄弱。许多工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生产工艺落后,设施、设备简陋,职业病防治管理水平低,投入不足。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不够完善,信息网络不健全,职业病预防、控制技术急需提高,宣传教育培训力度不够,应急救援能力有待加强。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工业生产装备水平不高和工艺技术相对落后的状况将长期存在,在煤炭、冶金、化工等职业病危害较严重的行业,改善工作环境需要一个过程。在城镇化、工业化过程中,大量农民进城就业,他们流动性大,健康保护意识不强,职业病防护技能缺乏,加大了职业病防治监管的难度。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广泛应用,新的职业危害风险以及职业病不断出现,防治工作面临新的挑战。18立法背景•多种所有制与发展市场经济/用工制度改革与流动劳动者的形成•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和国企改革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需要•立法是国际通行做法•入世对职业卫生管理提出新要求2007年8月开始咳嗽,医院做了胸片检查,发现双肺有阴影,诊断为尘肺病张海超,河南省新密市刘寨镇老寨村村民,2004年8月至2007年10月在郑州振东耐磨有限公司打工被逼无奈的张海超不顾医生劝阻,执著地要求“开胸验肺”,以此证明自己确实患上了“尘肺病”但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诊断“无尘肺0+期(医学观察)合并肺结核”2009年9月16日,张海超已获得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各种赔偿共计615000元。用人单位劳动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政府监管部门履行保护健康义务主张健康权利职业病防治法立法宗旨与原则以人为本:强调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预防为主:控制危害源头结合国情:重点控制严重职业危害法律定位:明确政府、用人单位、劳动者、技术服务机构权利义务关系职能转变:减少事前许可、强化事后监督行业管理:充分发挥行业作用、强调企业自身管理群众监督:工会、其它群众组织、劳动者参与管理确保实施: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落实工伤保险和服务两个支持系统25职业病防治法目录第一章总则(1—13条)第二章前期预防(14—20条)第三章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21—43条)第四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44—62条)第五章监督检查(63—69条)第六章法律责任(70—86条)第七章附则(87—90条)第一章总则法定职业病l定义: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在职业活动中产生–接触职业危害–列入国家职业病范围–与劳动用工行为相联系职业病防治原理职业病的特点可预防而难以治疗:从源头控制人为性:规范用工行为,规范作业行为疾病控制的公共卫生理论通过法律和教育手段,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实施综合防治策略职业病防治与传染病防治的区别治理职业危害: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消除传染源(治疗病人)、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职业病防治原理一级预防:病因预防(群体)预防、消除危害源头二级预防: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控制(群体)工作场所定期职业危害评价健康监护制度三级预防:控制疾病恶化,挽救残存功能(个体)职业病人的治疗与康复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遵守“三级预防”的原则,开展综合治理。三级预防措施一级预防:从根本上使劳动者不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主要指对新建项目职业危害的控制;对现在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要进行改善,减少危害和污染,达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级预防:即早期发现职业危害特点和职业病症。对职业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实行健康监护,早期发现、早期鉴别、早期诊断;对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场所经常进行检查、检测,使工作场所的危害因素符合国家标准。三级预防:即对已经患职业病的员工,应尽快做出正确诊断。对确诊者,要保障病人享受职业病有关待遇,及时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对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人,应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处理。职业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职业病防治活动控制最主要、危害最严重的职业病接触粉尘、放射性、有毒有害作业按照职业病名单实施管理适用于产生职业危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用人单位)参照执行:其他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参照本法制定办法用人单位的义务及劳动者的权利用人单位劳动者义务:配备防护设施、治理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危害评价与管理劳动者健康监护(上岗前、在岗中、离岗时)危害告知(合同、作用场所、培训教育)建立危害监测和劳动者健康档案职业病报告义务对患职业病者的救治、安置依法参加工伤劳动保险落实职业危害治理和职业病防治经费未成年工、女工保护权利:获得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获得职业卫生防护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服务知情权:危害、危害后果、防护条件要求改善工作条件拒绝强令违章操作、冒险作业批评、检举、控告参与民主管理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要求并获得健康损害赔偿第二章前期预防立法意图控制危害产生源头主要内容--工作场所的基本卫生要求•法第十三条•条例第十一条:《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危害控制--分类管理,综合治理•一般职业危害与严重职业危害•普通职业危害与特殊职业危害•严格控制新建项目危害,积极治理现有企业危害前期预防(1)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设立条件中对工作场所要求:1.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3.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与无害分开;4.有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6.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建设项目业主前期预防(2)建设项目管理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危害严重的项目三同时控制效果评价职业卫生技术机构介入职业卫生技术机构介入政府监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