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__导游人员与领队人员管理法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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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课题:导游人员与领队人员管理法规制度•目的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能了解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的相关内容•教学重点: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教学难点:导游人员计分管理制度•教学课时:2课时•教学方法:讲述法案例法•本次课涉及的学术前沿:领队人员的管理•教学内容与步骤•我国历来重视对导游人员的管理,先后颁布和实施了以下法律法规:•1987年12月1日,国家旅游局发布了《导游人员管理暂行条例》;•1994年先后颁布了《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导游职业等级标准》、《导游服务质量标准》等法规。•1999年5月14日,国务院颁布了《导游人员管理条例》,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27条,内容较详实,是继《旅行社管理条例》之后的又一部旅游行政法规。•第三章导游人员与领队人员管理法规制度•第一节导游人员概述•一、导游人员的概念•导游人员是指依法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服务的人员•二、导游人员的类别•(一)专职导游人员和兼职导游人员•(二)中文导游人员和外语导游人员•(三)全程陪同导游人员和地方陪同导游人员•(四)初级导游人员、中级导游人员、高级导游人员和特级导游人员•第二节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制度•一、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一)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报考资格和条件•1.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必须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以上的学历•3.必须身体健康•4.必须具有适应导游工作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二)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监督管理•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制度•(一)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的部门•初级和中级导游员考核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定;•高级和特级导游员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评定•(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的划分及适用范围•(三)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的标准和方法•初级导游员:取得导游资格证书后工作满1年(85%)•中级导游员:取得初级导游员资格2年以上•(90%)•高级导游员:取得中级导游员资格4年以上•(95%)•特级导游员:取得高级导游员资格5年以上•(98%)•第三节导游证书•一、导游资格证书•(一)导游员资格证书的含义•是指经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合格的,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标志着获证人具备从事导游职业的资格证明书•(二)导游员资格证书的编号规则•DZG2005HUN10082•二、导游证•(一)导游证的含义•是指持证人已依法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人员注册,能够从事导游职业的法定证件•(二)申请领取导游证的条件•1.必须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2.须与一家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在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注册•3.须参加颁发导游证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岗前培训考核•(三)申请领取导游证的程序•(四)不予颁发导游证的情形•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患有传染性疾病的•3.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4.被吊销过导游证的•(五)导游证的编号和版式•D-0000-000000•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公民和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并负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达到法定年龄,能够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只具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十周岁以上的的未成年人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设定义务的资格(十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三、导游员资格证书与导游证的关系•1.两证的性质不同•2.两证的领取程序不同•3.两证的作用不同•4.两证的期限不同•四、正式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的关系•1.正式导游证(即《导游证》)•是指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与旅行社订立合同或者在导游公司登记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导游证。(记住)持有正式导游证的人员,可以是专职导游人员,也可是兼职导游人员;可以是某旅行社的正式员工,也可以是某旅行社的聘用人员。•2.临时导游证•是指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未获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但因旅行社需要聘请其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由旅行社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领的导游证。实践中,国际旅行社接待的外国旅游者来自小语种国家,或旅行社缺乏某一语种的导游人员,无法满足社会需求,为适应市场解燃眉之急,为此《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对此做了例外性规定。•(二)正式导游证与临时导游证的区别•1.取得证书的前提条件不同。•正式导游证持有人需经过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向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临时导游证持有人无需获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2.对语言能力的要求不同。•正式导游证持有人无语种语言能力限制,即正式导游证持有人可以是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也可以是不具有特定语种语言的人员;临时导游证持有人必须是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并且是由于旅行社需要,否则不能申领临时导游证。•3.申领程序不同。•申请领取正式导游证,是由申请者个人向旅游行政部门领取;临时导游证,是由旅行社根据需要向旅行社行政部门申领。•4.有效期限不同。•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正式导游证有效期限为3年,且有效期满,可以申请换发导游证;而临时导游证的有效可以是数天,也可以是一个月或者是两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有效期满不得展期,旅行社如需继续聘请临时导游员,则须重新办理申请手续。•(三)颁证部门•颁发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的部门,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的样式规格,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这表明,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既有权规定样式规格并统一制作,也可以统一规定样式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制作和颁发。•第四节导游人员的权利义务及其法律责任•一、导游人员的权利•(一)人身自由权•(二)履行职务权•(三)享有救济权•1.投诉权•2.申请行政复议权(同级人民政府或其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3.诉讼权(人民法院)•4.其他权利•二、导游人员的义务•1.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的义务。•2.进行导游活动时佩带《导游证》的义务•3.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言行的义务。•4.进行导游活动需经旅行社委派的义务。•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是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导游人员作为旅行社的雇员,只能接受旅行社的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的服务,不得私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揽导游业务。•5.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的义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向旅游者讲解旅游地点的人文和自然情况,介绍风土人情和习俗;但是不得迎合个别旅游者的低级趣味,在讲解、介绍中掺杂庸俗下流的内容。这是导游人员在讲解、导游过程中应当遵循的要求。•6.严格按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的义务。•导游人员不得擅自中止导游活动。通常,构成中止导游活动的行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必须在导游活动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之前,是出现在执行接待计划过程中;•(2)必须是擅自中止,这是中止导游活动的最主要特征。这就排除了由于旅行社的决定和其他外部作用的影响而导致的导游人员中止导游活动;•(3)必须是彻底中止,即导游人员彻底放弃了原来的导游活动,如果导游人员困某种原因暂时放弃了正在进行的导游活动,待该原因消失后又继续进行导游活动的,是导游活动的中断。上述条件缺少其中任何一具都不能认为是导游活动的中止。•7.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措施的义务。•实践中,这项义务被导游人员概括为“告之”业务。旅游项目中如含有危险因素,导游人员应事先将危险程度和安全防护措施向旅游者交代清楚,对于参加危险活动的旅游者要特别注意保护。说明和警示要真实、准确、通俗易懂,不致发生歧异;同时,导游人员要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危害发生的措施,否则导游人员和旅行社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8.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义务。•该项义务的履行是以“不作为”的形式表现的,有二层含义:•一是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购买物品,不属于导游人员的职责范围,与其导游身份亦不相称。尤其是导游人员以导游这一特定身份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极易造成交易上的不公平和不公正,从而侵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损害导游人员的职业形象,并因此产生纠纷。•二是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索要小费,历来为我国旅游法规所禁止。•9.不得欺骗、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义务。•欺骗,是指故意告知旅游者虚假的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旅游者做出错误消费意思表示的行为;欺骗行为有两种情形:•(1)导游人员在导游活动中欺骗;•(2)导游人员与经营者中通欺骗。•胁迫,是指以给旅游者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旅游者做出违背真实消费意思的表示的行为,既可能是导游人员胁迫,也可能是导游人员与经营者串通起来胁迫旅游者。••三、导游人员的法律责任•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法规的法律责任•(一)处罚部门和处罚种类•导游人员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处罚的种类,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导游人员违法程度轻重,分别给予导游人员和导游人员所在旅行社以警告、罚款、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和责令停业整顿的处罚。•(二)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法规的法律责任•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18条至25条的规定,导游人员、旅行社、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不履行职责,违反《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的,应承担下列相应法律责任。•1.导游人员违反导游证管理制度的处罚: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带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罚款。•2.对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处罚: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3.对导游人员未尽职责的处罚:导游人员有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擅自变更接待计划;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等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6个月;情节严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4.对导游人员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处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言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面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旅行社予以警告,直至责令停止整顿。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面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予以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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