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_德国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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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第一节德国社会保障制度概况德国简介:国土面积为35.7万平方公里,人口8260万人,人口密度为平方公里230人,为欧洲人口较稠密的国家之一。人口出生率为1.4%,2004年失业率为9.3%。60岁以上老年人占人口的23%,而20岁以下的青年和儿童只占21%,老龄化比较严重。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于19世纪80年代。1881年威廉一世皇帝根据俾斯麦的建议在他的公告中宣布:“最大限度地保障需要帮助的人,工人因患病、事故、伤残和年老而出现经济困难时应得到保障,他们有权得到救济。”并且声明,这是立足于基督教道义基础上的国家的最高使命。1883年的工人医疗保险法、1884年的事故保险法和1889年的养老保险法由帝国议会通过后,德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建立了广泛社会保险的国家。1911年这三个法律被汇编成帝国保险法.1.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社会背景文化传统工人运动经济体制: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社会市场经济是按市场经济规律行事、但辅之以社会保障的经济制度,它的意义是将市场自由的原则同社会公平结合在一起。”2.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思想经济自由、市场竞争、国家的经济与社会职能构成社会市场经济三块基石。资源市场配置原则;保证个人基本权利原则;社会保障与社会公正原则(实现市场上的自由原则与社会平衡之间的结合)德国历史学派三个时期:国家经济学派,以李斯特为代表;旧历史学派,以罗雪尔为代表新历史学派,以瓦格纳、施莫勒为代表,主张公平的分配,同时主张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国家不仅仅充当“守夜人”,个人能力办不到的皆应由国家处理。3.无所不包的德国社会保障制度在此指导思想的基础上,德国的这一无所不包的社会保障网被看作是国家和所有公民共同协作的成果,公民有权利从社会保障制度中获得待遇,也就是说,公民不是国家施舍的领取者,而是制度的积极合伙人。全员保障原则(全体劳动者)4.社会政策协会的社会思想维护现存资本主义体制,同时保护劳动者的正当利益,以立法和行政手段消除分配中的弊端。主张:限制私有财产膨胀,政府干预(施莫勒)财富的国民分配应使劳动阶级受益(瓦格纳)主张工会力量,自上而下争取劳动者权益(布伦坦诺)自主管理和工会自主管理是社会保险的关键部分。德国社会保险的承担机构具有法律上的自主权,独立于政府、议会和公共权力机构。自主管理机构实现选举,由雇主、工会代表等组成。工会力量强大,工会与雇主协会的集体协议具有立法特征。国家角色立法监管和制定规则公共福利政府参与积极二、德国社会保障制度1.以社会保险为主体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照顾、社会救济、家庭与教育补贴,促进住房与财产形成补贴等。2.以共决权为中心的劳资合作制度,包括劳资协商自治和雇员保护等。1.社保体系主要分类:2.社会保险原则保险——救助——赡养自愿保险和义务保险受惠公正自治管理3.社会保险三大支柱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4.收支模式——现收现付制完全的社会互助,没有任何个人积累性质。养老保险方面实行的是代际互助,社会保障成本的代际转移是以收定支,即由在职职工承担已退休职工的社会保障成本;支付给退休者的社会保障资金是直接来自该时点的在职劳动者负担的社会保障费用。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保险实行的是同代人的互助,也没有个人积累性质。5.社会保险待遇服务待遇:服务待遇是指例如保险营运机构给受保险人提供咨询、进行指导等实际待遇:医生和牙医的治疗、医院护理等现金待遇:例如在因生病不能工作时提供病假工资、在老年或劳动能力降低时提供养老金、在怀孕和生育时提供产妇津贴、在失业时提供失业保险金或失业救济金等。6.德国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社会化管理原则:社会保障管理主体主要是社会保险组织这种准政府机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社会保险有关问题。自主管理原则:雇员和雇主通过代表大会和董事会自己管理社会保险,其业务以间接性国家行政管理的方式进行。自收自支与调剂相结合原则:基金原则上自收自支,但也进行必要的调剂。例如,工伤保险机构按行业设立,但行业保险机构之间有一定比例的调剂。第二节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内容把支持经济上的弱者、保障较大的生活风险和致力于社会机会平等看作社会国家有秩序发展的基石,避免在市场经济下出现“强权社会”,通过社会保障使个人自由和在与人的尊严相应的方式中生活成为可能。一、德国社会保障的指导思想保险原则供养原则救济原则二、德国社会保障贯彻的基本原则社会保险社会赔偿社会促进社会救济三、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内容社会保险制度德国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核心领域,它包括医疗保险、护理保险、养老保险、事故保险和失业保险5个子项目。德国社会保险的管理层次:管理德国社会保险的联邦政府部门主要有三个,即德国联邦卫生部、劳动社会事务部和劳动(就业)部。卫生部负责医疗和护理保险(政策制定和业务协调)劳动社会事务部负责养老和事故保险德国联邦劳动(就业)部负责失业保险每个部都下设专门的管理办公室或执行委员会负责具体社会保险的业务管理。各州(有的几个州合起来只设一个局)、地方政府也设立相应的局(或办公室)负责执行。2.经办执行机构即公共保险公司和私人保险公司。1.联邦政府部门德国医疗、护理保险的公共医疗保险公司基本按行业设置,现有400家公共医疗保险公司。全国有90%以上的人在公共医疗保险公司投保。政府规定在保费收入中提取5%作为机构人员经费。德国养老保险是由国家养老保险局承办。德国有23个州级的养老保险局,承办法定的工人养老保险,而海员、铁路职工、矿工和农民的养老保险分别由按行业分别设置保险机构承办,联邦养老保险局则承办政府职员的养老保险。德国事故保险由行业保险合作社承办。人身事故保险分为法定保险和一般保险,法定保险的参加者为农民和海员。德国失业保险由联邦劳动(就业)部负责,失业保险实行全国统筹,收不抵支时,由联邦劳动(就业)部向联邦政府申请,大区和基层劳动局执行。联邦劳动(就业)部下设10个州(大区)一级的劳动局;州劳动局下设181个市一级劳动局。劳动局不仅负责失业保险金的收取和发放,还负责失业者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以及劳动市场的调查,参与劳动市场政策的制定等。社会促进家庭促进:提供子女津贴、养育津贴和养育假教育促进:在免除中小学和高等学校大量费用的情况下,如果在校学生生活费和教育所必需的费用没有保障,他们可以申请教育促进法上规定的教育促进住房促进:住房津贴、福利性公共住宅、住房储蓄、房租管制、购建房税收政策社会赔偿战争受损害者供养: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受损害者和士兵,由于战争影响或者由于服兵役而使身体受到损害时有权获得供养;因暴力行为受损害赔偿:自1976年5月15日起,战争致损害赔偿法对因暴力行为受损害者和他们的家庭给予救济社会救济社会救济按照“通常需求”的基本标准提供待遇,还提供额外需求补贴和住宿费,以确保获得待遇者有足够的营养、住宿、衣物、身体护理、家用器具、暖气和每天必需的其他个人物品。在特别困难的情况下(例如残疾人和单身养育者),还可以获得基本标准的20%-60%的附加额外需求补贴。福利局是主管社会救济的机构,它们与慈善机构、教会机构、红十字会等有密切的合作。第三节德国养老保险制度一、概况德国养老保险体系法定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自愿保险特定群体的养老保险规定养老保险费由雇主、雇员和政府三方共同承担,并主要由雇主和雇员承担,国家只作一定的补贴。这一模式是典型的收入关联年金计划。在这种年金计划下,缴费和津贴的多少与个人的工资水平直接相关,通常是根据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就业年限、交费期限、收入替代率及调节系数等基本要素确定,并侧重体现收入关联和收入再分配的特征。德国对缴费基金采取统筹和共济的方式进行筹集和分配,从而使工资收入水平不同的人在退休后所享受的养老金差别较小,使社会公平目标相对得以实现。1.第一支柱——法定养老保障保险项目及覆盖对象法定养老保险的保险项目包括:养老保险、病残保险、遗嘱抚恤。保险的对象包括所有雇佣劳动者及独立经营者等。独立经营者主要是领航员、艺术家、家庭手工业者、助产士等法定养老保险覆盖了从业人员的90%,是德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主干。覆盖范围包括了除公务员和法官以外所有蓝领和白领的人员,可分为工人养老保险和职员养老保险两大分支。养老金的标准根据工资和物价的变化每两年调整一次。筹集方式为“现收现付制”:基金80%来源于雇主和雇员的缴费。一般缴费率为工资收入的8.4%,其中雇主和雇员各负担4.2%。对于自雇者,缴费率为7.8%。非工资收入者根据其资产缴费,每人每月缴费从324-8400马克不等。除雇主和雇员的缴费外,基金年支出的52.76%来源于联邦及州政府,其中16.36%来自联邦政府,36.4%来自州政府。基金由联邦政府管理。另外,联邦财政部还为所有联邦雇员缴费。缴费规定:享受待遇正常的年老养老金在投保人年满65岁后发放.提前性年老养老金,妇女、残疾人、丧失职业或就业能力者及失业人员在年满60岁后可领取。投保在35年以上,年满63岁后也可申请领取。不过根据1992年养老金改革规定,到2001年后,对提前领取养老金者,其养老金要打一定折扣,即在65岁前领取养老金者,每提前1个月,养老金金额降低0.3%,也就是每提前1年则削减3.6%和养老金。2.第二支柱——补充职业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是企业行为,其覆盖率高达65%;筹资方式、组织形式、款额及受保人均可自由选择。政府宏观调控,为了防止因雇主宣布破产而致养老基金无力支付债务的风险,德国设立了雇主组织的养老保险基金会作为担保机构。3.第三支柱——自愿储蓄自愿保险的对象主要是医生、牙医、药剂师、律师等德国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过三种模式:平等模式。每个农民在退休之前,缴纳一笔费用,待其退休后,政府支付他们同等的一笔退休金。额外奖励模式。上世纪70年代,随着德国加入欧盟及受欧盟的相关政策规定的影响,农民的退休年龄从65岁降低到了55岁,政府会额外付给农民一笔养老金。收入支付模式。政府对于退休农民养老金的支付,是根据农民和他妻子的收入决定的。由于收入是绝对数,所以需要支付的养老保险金也有固定的上限。二、德国农民养老保险德国现行的农民养老保险模式是“付多少,用多少”的模式,即由年轻人出钱,老年人享用的一种方式。但是随着人口出生率的不断降低和老龄化趋势的增强,由年轻人提供的这笔资金已经不能满足老年人的需求,需要政府拿出一部分钱来弥补其差额。因此,这种模式已经成为一种不断消耗公共资源的模式,并且由于中央政府对这个模式的投入严重不足,致使大部分退休农民的利益没有得到保护。发展基础不够稳固国家财政负担沉重代际协议难以为继竞争能力严重受损三、养老保险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减少养老金领取比例提高养老金缴纳比例提高退休年龄扩大私人养老保险四、德国养老保险改革的基本思路《2O1O改革议程》其他策略:实行更为优惠的鼓励生育政策,从根本上改善人口年龄结构大量引进年轻移民,在促进科技发展的同时缓解社会老龄化压力在更高发展阶段上呼唤传统,重构社会关系保险,发挥家庭和亲友在养老保险中的作用。第四节德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德国现行医疗保险体制以法定医疗保险为主、私人医疗保险为辅。德国几乎所有国民都被接纳到医疗保险体系中。在德国,大约有88%的居民参加了法定医疗保险保险,大约9%的居民参加了私人医疗保险。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群体在不断减少,目前仅占人口总数的约0.3%。一、基本情况德国医疗保险的任务是保持、恢复或改善受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受保险人应该通过有意识的健康生活方式、通过疾病预防和治疗以及康复,避免和战胜疾病以及残疾。税前月收入低于3862.5欧元一定收入以下的人有强制性义务,在全国250个法定医疗保险机构中选择一家参加保险;没有工作的妇女、男士和子女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义务,他们通常作为家庭成员参加家庭共同保险。年工作报酬超过规定界限者(主要是医生、企业主、自由职业者、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