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上)第一节人大制度的历史沿革第二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和原则第三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专题一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专题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第四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五节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第六节人大代表(自习)第七节继续完善人大制度本章框架第一节人大制度的历史沿革一、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代议制的理论(一)对资产阶级议会制和选举制的批判(二)怎样建设人民的代表机关1.新的人民代议机构是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而非“议会式”的“清谈馆”。2.这一代议机构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并直接受到选民监督的。3.代议机构掌握一切社会生活事务的创议决定权。(三)建立民主共和国的思想(四)如何防止政权蜕变(五)利用议会进行合法斗争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历史发展(一)人大制度的孕育1、我国最早的劳工专政的政权形式2、工农兵代表会议3、抗战时期人民政权中的参议会(“三三制”)4、解放战争时期的人民代表会议5、1949年建立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性质(二)人大制度的确立与发展1、1954年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原因和条件2、1954-1966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运作3、文化大革命时期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遭到严重破坏4、1982年制定的宪法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意义5、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发展第二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和原则一、人大制度的含义(一)人民代表大会的含义人民代表大会既是我国各级人民代表会议的名称,又是一种国家机关的名称,它是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国家和地方权力的各级国家机关。(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P1)全国各族人民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定期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并由人民代表大会组织其他国家机关,以实现对整个国家和社会的有效管理的一种政治制度。(三)理清四大关系1、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的关系2、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3、全国人大同地方各级人大的关系4、党的领导和人大的关系二、原则(一)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三)民主集中制(四)民族平等与团结三、人大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代议民主共和制(一)人大制度是一种代议民主共和政体(二)人大制度是社会主义的代议民主共和制政体(三)人大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代议民主共和制“议行合一”与“三权分立”之比较1、体制结构比较首先,法律地位不同其次,产生渠道不同第三,授权方式存在差别第四,相互间活动方式与功能体现不同2、制度与理论渊源比较中国:制度创制前状况;理论渊源美国:制度创制前状况;理论渊源3、我国不能实行三权分立BACK1、民主的基础更为广泛2、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比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同类机关更大的权力。3、作为爱国统一战线组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使我国人大制度的实际运作呈现一定的特色。4、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与人大制度紧密相连。BACK第三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全国人大的性质(二)全国人大的组成(三)全国人大的职权(四)全国人大的任期、会期和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的确定(五)会议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意义(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产生和任期(四)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五)会议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机构和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一)为什么设立专门委员会(二)专门委员会的产生和组成(三)专门委员会的职权(四)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一、立法的理论(一)法、立法、立法权的概念(二)立法体制我国现阶段的立法体制(三)立法原则专题一二、立法权限(一)全国人大的立法权限1、制定和修改宪法。2、制定和修改刑事与民事方面的法律。3、制定和修改国家机构方面的法律。4、制定和修改其他基本法律。(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限1、制定和修改除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2、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进行部分的修改和补充,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3、解释宪法和法律4、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议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三)国务院的立法权限1、执行和实施宪法和法律方面的立法。2、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授权方面的立法。3、为补充法律或其他行政法规的未尽事项而制定的行政法规。4、针对那些尚未由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事务而制定的行政法规。(四)地方立法权限1、自治地方的立法权。2、特别授予地方的立法权。3、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三、立法程序(一)法律的起草(二)议案的提出(三)议案的审议(四)议案的通过(五)议案的公布专题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一、人大监督的主体、对象及原则(一)监督权的概念人大的监督权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为全面保证国家法律的实施和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防止行政、司法机关滥用权力,通过法定的方式和程序,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的检查、调查、督促、纠正、处理的强制性权力。(二)人大监督的主体——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三)人大监督的对象1、由人大产生的国家机构2、由人大选举、任命或者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3、下一级国家权力机关(四)人大监督的原则1、依法执行监督的原则2、集体进行监督的原则3、公开进行监督的原则4、事后监督的原则5、间接性原则二、人大监督的范围和内容(一)全国人大的监督权限(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限(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的监督权限(四)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限(五)乡级人大的监督权限详细介绍三、人大监督的制度和方式(一)宪法监督制度(二)执法检查制度(三)听取、审议工作报告或者汇报(四)对财政的监督对经济计划的审查和批准;对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对计划和预算执行过程中所作的部分调整和变更的审批.(五)询问和质询制度(六)受理申诉、控告和检举(七)人事监督制度(八)特定问题调查制度(九)听证制度(十)代表评议制度(十一)述职评议(十二)执法责任制与错案追究制性质:《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职权:最高立法权最高任免权最高决定权最高监督权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BACK性质:《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大闭会期间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设立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意义:完善了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有利于加强对其他国家机关的监督。职权:国家立法权法律解释权决定权任免权监督权参与全国人大的组织工作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BACK委员长会议其他机构组织机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常委会办公厅BACK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制度1、会议制度概论(1)会议类型:例行会议;临时会议;特别会议(2)会议召集:议会在宪法规定的日期开会;议长召集会议;由总统或政府召集;由议员召集;混合方式。(3)会议会期2、代表大会会议(1)准备阶段组织准备;文件准备(2)举行预备会议(3)会议开幕(4)会议的主要形式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团小组会议;大会期间的专门委员会会议。(5)议题的运作BACK人大常委会会议1、会议的召集与准备2、会议的主要形式全体会议;分组会议;联组会议3、议题的运作back法: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体现国家意志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立法:广义、狭义在我国,立法是指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认可、修改和废止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立法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权力。BACK立法体制:横向划分:单一立法体制;复合立法体制;制衡立法体制纵向划分:一级立法体制;二级立法体制;一元二级立法体制立法原则:1、以宪法为依据2、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3、坚持民主的原则4、地方立法的“不抵触原则”5、稳定与连续性back我国现阶段的立法体制--------------统一而分层次的立法体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可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具有法规制定权港澳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有权制定法律back全国人大的监督权限:监督宪法的实施;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过的预算及预算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不正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限:监督宪法的实施;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审查与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监督“一府两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工作;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的监督权限: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与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审查与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与审议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听取和审查本级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改变和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的不正当的决议;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限: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联系本级人大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过工作人员的申诉与意见;撤消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乡级人大的监督权限: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与执行;审查与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回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劳工专政的政权形式城市的革命政权:罢工委员会或罢工工人代表大会1927年3月上海市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市人民代表会议主席和执行委员,通过了《上海特别市市民代表会议政府组织条例》农村的革命政权:1927年3月,中华全国农民协会临时执行委员会成立农民代表大会(最高决策机构)执委会(常设机构)财政仲裁交际卫生教育back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政权组织形式工农兵代表会议制度特点:第一,从政权性质看:苏维埃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色战士及一切劳苦大众的。第二,从政权组织形式看,全国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为最高政权机关。闭会期间,由临时中央执委会为最高政权机关。第三,从产生方式看,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方式。back幻灯片4解放战争时期的人民代表会议制度:农村:区、村两级人民代表会议——政府委员会城市:军事管制制度1、人民代表会议制度与参议会制度不同,它以工人、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为政权主体,将封建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排除在政权机关之外。2、人民代表会议制度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同,体现在代表产生方式方面。幻灯片4回《共同纲领》规定:“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在普选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地方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逐步地代行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BACK“八二宪法”第一,对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做出了一系列重要规定。扩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地方人大常委会的设立/地方人大常委会立法权限的规定/改革选举制度/恢复乡政权第二,国家机构的设置和职责权限的划分更为合理。设国家主席/设中央军事委员会/取消终身制第三,民主集中制原则的恢复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