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国家公务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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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家公务员制度第一节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及其特色一、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过程(一)什么是公务员、公务员制度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所谓国家公务员制度,是指制定法律,依法对国家公务员进行科学管理的各种制度的总称。我国公务员制度发展的三个阶段:第一,酝酿和探索阶段(1980—1986年)。第二,从明确提出和试点到公务员制度的基本确立阶段(1986年下半年—1993年)。第三,公务员制度在实践中逐渐完善阶段(1993年迄今)。二、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色(一)同西方文官制度比较的特点:(1)我国公务员制度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不搞“政治中立”和“两官分途”。(2)我国公务员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而不是独立的利益集团。(3)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这与西方文官制度选人、用人的根本价值取向及技能偏向,具有本质区别。(二)与传统的干部人事制度比较的特点(1)实行分类管理体制。区别于企事业单位的人事制度,以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这就打破了以往各类干部集中统一管理的模式。(2)建立新陈代谢机制。打破传统人事制度中干部能进不能出、能上不能下的职务终身制的弊端。(3)具有激励竞争机制。注重工作实绩,克服传统人事制度中吃“大锅饭”、“坐铁交椅”等不正之风。(4)强化监督约束机制。克服传统人事制度重思想政治教育、轻制度建设的弊端,把廉政勤政作为对公务员的基本要求,以防各种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5)具有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把公务员管理纳人法制的轨道。第二节完善公务员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国家公务员队伍一、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高素质”的内涵“高素质”包含五个方面的要求:第一,政治上的高标准和思想道德上的高境界。第二,理论素养和知识运用的高水平。第三,业务上的高水平。第四,廉政勤政的高风尚和本职工作的高效率。第五,身心健康。二、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专业化”的内涵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的“专业化”,有三层意思:(1)身份职业化。公务员必须依法从事行政管理;(2)职业专门化。公务员必须占据一定的职位,专门履行和承担一定的权责;(3)知识和能力专业化。公务员必须具有专门的业务能力。专业化能力有以下几个方:第一,科学决策与有效执行能力。第二,沟通协调能力。第三,学习创新能力。第四,收集、处理信息的能力。第五,表达能力。三、完善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目标和指导思想目标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创造一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环境,建立一套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活力的管理机制,形成一套法制完备、纪律严明的监督体系,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从我国国情出发,认真总结推行公务员制度的经验,根据经济体制改革新突破、政治体制改革继续深人和精神文明建设切实加强的需要,通过不断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分类,强化机制,健全法制,加强监督,培养造就高素质的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更好地担负起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重任。第三节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内容一、国公务员制度实施的范围及国家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纪律(一)我国公务员制度实施的范围及管理制度《公务员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据此,公务员的范围不仅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工作人员,还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政协、妇联、共青团、工会、全国侨联等工作机关的相关人员。此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二)我国公务员的义务和权利1.公务员的义务。我国公务员的九项义务:(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2.公务员的权利《公务员法》具体规定了我国公务员的八项权利:(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4)参加培训;(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6)提出申诉和控告;(7)申请辞职;(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3.公务员必须遵守的16项纪律按其性质,可分为四类(1)政治纪律:不得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不得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不得组织或者参加罢工。(2)工作纪律:不得玩忽职守,胎误工作;不得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不得压制批评,打击报复;不得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在对外交往中不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不得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3)廉政纪律:不得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私利;不得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不得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4)社会公德:不得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不得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职位分类制度是我国政府人事管理工作的基础。它是在吸收职位分类(以事为中心)和品位分类(以人为中心)的基础上,根据国情制定的。其程序是:(1)职位设置。(2)编制职位说明书。(3)确定职位的类别和级别。(4)职位管理。公务员录用制度是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和法规,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法定程序,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从社会上选择人员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层次职务的非领导职务,进人公务员队伍的管理制度。(一)录用的前提条件和职务范围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录用公务员的职务范围: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四个职务。(二)录用公务员的原则主要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四项原则。其中,竞争是核心,公开是竞争的前提,平等是的保证,择优是竞争的目的。三、公务员录用制度(三)报考资格一般来说,有我国国籍、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品行良好、身体健康、末受过刑事处罚或开除公职、年龄在35岁以下者,都具有报考公务员的资格。(四)录用公务员的程序(1)发布招考公告;(2)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3)公开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4)根据考试成绩确定考察人选,并对其进行报考资格复审、考察和体检;(5)根据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6)将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的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7)试用期一年期满并合格的,予以任职。四、公务员考核制度指考核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据客观、公正原则、科学程序和指标体系,对公务员在管理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德、能、勤、绩、廉等进行定型化、常规化的综合考察和评价制度。(一)考核目的为正确评价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公务员的管理提供依据。只有健全科学的考核制度,人事系统的激励机制、监控机制、竞争机制才能发挥作用。(二)考核内容德、能、勤、绩、廉(三)考核程序和方法考核程序:(1)个人总结;(2)主管领导提出考核等次建议;(3)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4)考核结果通知公务员本人。考核方法:一是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方法;二是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一般为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四)考核结果及其使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等次;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等的,有晋职晋级和晋升工资的资格,并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降职、辞退。(一)奖励制度1.奖励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2.奖励条件:在遵守、履行公务员义务、纪律和行为规范上,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3.奖励种类: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同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4.奖励程序:(1)公务员所在单位按奖励条件,提出奖励意见,报有关部门审批;(2)审批机关的人事部门审核;(3)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4)由审批机关或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以一定形式进行表彰。五、公务员的奖励、惩戒制度(二)惩戒制度1.惩戒原则:对违反公务员必须遵守的16项法定纪律的公务员,按照惩戒与教育相结合、惩戒种类与条件相适应、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原则,进行惩戒。2.惩戒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3.惩戒程序:(1)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2)将调查认定的事实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3)按规定程序做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4.行政处分的期间和解除:受开除之外的处分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六、公务员的任免、升降制度(一)公务员职务任免制度公务员任免制度是指任免机关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任免权限范围内,通过法定程序任命免除公务员担任某一职务的制度。1.任免主体:指具有法定任免权的机关。2.任免方式: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此外,还有实行聘任制。3.任免条件: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被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者;从其他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调入国家机关任职者;晋升或降低职务者;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者。公务员免职条件主要有:转换职位任职者;晋升或降低职务者;离职学习超过一年者;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者;退休者;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者。4.任免程序:(1)所在单位提出拟任免人选建议;(2)任免机关人事部门进行考察、审核(3)任免机关作出任免决定,并由其发布任免决定书。(二)公务员职务升降制度1.晋职原则:一是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二是在国家规定的职务名称序列和职务限额内进行的原则;三是逐级晋升与因工作特别优秀或特殊需要按照规定破格或越一级晋升相结合的原则。2.职务升降的资格和条件:公务员晋升职务,除应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外,还应具备:晋升职务所要求的学历、资历和经历;晋升前年度考核结果的等次;身体健康,符合任职回避的规定。公务员降职的条件: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又不宜专任同级其他职务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3.公务员职务升降的程序:公务员晋升职务应遵循的程序:(1)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2)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3)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4)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还应按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公务员降职的程序:(1)公务员所在单位确定拟降职人员,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