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选举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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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制度研究问题的提出第一,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就指出:在民主政治下,人民通过选举才能成为主权掌握者,因而,确定投票的法律是最根本的法律,选举法律就是确定投票权,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第二,人类社会稀缺的资源——权力。权力取得两种方式:战争、选举。案例1:黑恶势力头目刘涌是如何当上沈阳市人大代表的?在刘涌的市人大代表候选人登记表上,主要表现一栏竟然是:“刘涌将一个商场发展成为一个企业集团,安置就业人员300多人,为振兴和平区经济做出很大贡献”,“思想先进,作风正派,具备人民代表的资格”。案例2:黑老大桑粤春的人大代表是被骗来的吗?2002年10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表决终止了桑粤春的全国人大代表资格(原长春吉港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总裁,后为该公司监事局主席)。2004年10月20日,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桑粤春被控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合同诈骗罪,贪污罪等17项罪名受审。报道说,桑粤春在法庭上被打回原形,由一个“民营企业家”,还原为“国有企业的管理人员”,他这个“全国人大代表”身份是骗来的。(11月24日《中国新闻周刊》)一、选举的含义及其发展选举制度是一国统治阶级用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代议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民的各项制度的总称,是统治阶级挑选本阶级代表人物和优秀人物进入国家机关实现国家权力的重要手段和步骤。近代选举制度有三个特点:一是被选举者往往是代议机关的代表或议员;二是形式上采用普选制;三是有一套比较完善的法律规范作指导。选举制度包括五个方面的内容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确定2、选举的原则3、选举的组织机构4、选举的方法和程序5、代表和选民的关系选举制发展的四个趋势1、从限制选举向普选制发展2、不平等选举制向平等选举制发展3、间接选举向直接选举发展4、公开投票制向秘密投票制发展1990年,七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一次使用电子表决器,电子表决方式由此发端。三峡工程等重大事项一般采取电子表决。1997年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高检报告时,反对票加弃权票更高达1099票,占40。4%。二、中国选举制度及其发展三句话:起点不低,发展曲折、改革任务很重1.萌芽阶段2.确立阶段3.发展阶段抗日战争时期晋察冀边区的妇女在选举适合群众文化水平低的投票方法很有创造性。有的是在每个候选人名字下放一小盆,赞成谁就在谁的盆里放一颗豆子。有的在候选人面前放一小篮,赞成谁就在谁的小篮里放一支筷子。有的在候选人名字下放一张大纸,赞成谁就用点燃的香烟头在那人的名字下烧一个小孔。——《胡绩伟自述》第一卷,卓越文化出版社2006年版,第306页。1953年第一部选举法是一个非常有限的民主选举制度体现了选举权的普遍性和平等性原则,扩大了选民范围;实行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提高了选举的民主性;采用无记名投票与举手表决相结合原则;对少数民族人大代表选举适当倾斜等。如“依法尚未改变成分的地主分子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在城市和乡村之间,汉族和少数民族间,都作了不同代表比例的规定”、“县以上采用无记名投票方法,而在基层政权单位,则一般地采用举手表决的投票方法”等规定的制定都与当时实际状况息息相关,也突出反映了建国初期阶级关系和社会状况。按民主的选举原则衡量,当时选举的民主程度确实不很高。但作为几千年来饱受封建专制压迫,从未行使过选举权的中国老百姓来说,确实是民主的一大进步,所以,当时人民对选举的积极性和热情确实前所未有。一至十一届代表申纪兰:人大制度的“活化石”1979年对选举法的修改一是把直接选举从乡镇扩大到县、自治县;二是把代表候选人的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并对提名程序作了较大修改;三是取消举手投票方法,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四是把代表名额上下限规定,改为按人口比例的原则规定,由各省、区人大常委会据此决定具体名额;五是把规定中关于依法尚未改变成分的地主阶级分子、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款,改为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者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六是把原则规定关于精神病患者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款,改为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不列入选民名单,同时还增加了选民和选举单位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的专章,这部《选举法》对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七、选区的划分原来按居民的居住地,现在按工作单位和地域相结合。八、对候选人的提名,只要1人提出,3人附议就可以了。后来又修改为10人附议。1995年修改主要体现在(1)进一步体现了平等原则,将原先规定的省级人大与全国人大每一农村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与每一城市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比由5:1和8:1统一调整为4:1。(2)明确规定了各级人大代表中应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3)规定了乡镇选举委员会受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领导。(4)规定了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应选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及其产生办法,由全国人大另行规定。(5)规定了代表当选与代表罢免的具体程序等。2004年对选举法的修改主要体现在(1)在选举程序上增加“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的内容。(2)在罢免程序上,增加规定对县级人大代表的罢免须有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方可启动罢免程序。(3)在关于破坏选举的法律制裁上,增加规定对“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也可实施法律制裁。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一)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宪法规定,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凡年满18周岁的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二)选举权平等性原则选举权平等的基本含义是: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能有一个投票权,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地方的选举;每一选民所投的票的价值与效力是一样的,不允许任何选民享有特权;禁止对选民投票行为的非法限制与歧视。(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我国采用的是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具体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四)秘密投票原则我国《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时,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5、差额选举原则候选人必须多于应选人。关于普选权,文化大革命后中国共产党宣布取消阶级,就基本上实现了普选权;平等权,建国后主要是农村与城市的代表的代表权不平等;至于秘密投票的选举现在也基本上做到了。现在问题比较大的是直接选举,我们直接选举的程度是非常低的,现在老百姓只能直选村长和乡人大代表、县人大代表。从世界范围看,全世界180多个国家和地区,国家议会(有两院制的下议院)不是直接选举的大概不超过10个。三、选举制度的发展和完善选举理论创新中最关键的是1、对西方的竞选制度的认识2、选举在民主政治中地位如果对世界上各种民主形式加以具体研究的话,我们可以看到,基本的形式可以分为三类:一是选举民主,这是西方一些政治家和学者同我们讨论得最多的一种民主形式,其特点是通过公正的投票并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按照多数参选人的利益要求形成决议、法律或选出治理国家的人选及其政党;二是谈判民主,这是国际政治和世界许多国家的政治生活中都常见的一种民主形式,其特点是通过谈判分配利益,以使各方都能对自己的利益要求得到相对满足;三是协商民主,其特点是在全社会范围内由公民平等地参与公共政策的决策,通过广泛的讨论和对话,形成共识或找到最大的共同点即共同利益,做出具有集体约束力的决策。李君如:《中国能够实行什么样的民主》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是在协商民主与选举民主相结合的基础上确立的。选举民主有什么不足?从国际社会大家关注的来看,它往往有几个不足,第一,选举民主实际上是金钱政治,组织大选要花许多的钱,而且竞选靠金钱支撑,第二,选举民主实际上用我们中国人的话说是一朝天子一朝臣,谁选了上台,他和他的朋友们就能上台,别人再能干也不能上台。我们中国人的政治理念是任人唯贤,人民都有权利投票,选完以后,公民的参政议政就有权利了。英国著名的哲学家说,选举的时候公民是主人,选完了以后公民是奴隶。第三,现在很多社会道德问题,无法通过选举来解决,西方社会现在感到很忧虑。第四,选举民主在一个多元社会里,比如多宗教、多文化里,往往是对少数民族、少数宗教是吃亏的,所以往往选完之后甚至发生了社会分裂,乃至遭至内战。所以,选举民主有种缺陷。第一,应该进一步完善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民主,形成党内的协商民主机制,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能力,发挥好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核心作用。第二,应该进一步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发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作用,在政协内部(适当时候也可以在政协外部)通过执政党主持的协商民主,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人事选举和立法内容进行事先协商。第三,应该进一步完善人民当家作主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由公民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对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民主协商中形成的建议,进行审议、选择和表决,并由人民代表大会对法律的实施和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监督。选举内容的创新:(一)候选人提名方式研究我国选举法关于代表候选人提名的资格: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章俊元,原江苏省交通厅厅长。2004年2月,章因经济问题被立案查处,并被撤销职务,后被罢免全国人大代表资格。吴振汉,原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利用职务之便为其子吴剑雄等人谋取高额非正常回报。2004年6月7日,吴被湖南省纪委“双规”,后被罢免全国人大代表资格。徐国健,原江苏省委常委、组织部长,利用职务之便,先后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460万元,后被罢免江苏省人大代表资格。徐保庭,原安徽省亳州市政协秘书长,安徽省人大代表,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后被依法罢免安徽省人大代表职务。《选举法》规定的“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案例在1998年北京市区县人大代表选举中,北京18个区县应选代表名额是4403人,政党和人民团体提名700人,而选民提名的初步候选人达50256人,两项提名相加为50956,是应选名额的近12倍,但是选举法规定的正式候选人和应选名额之比是不低于4/3倍,不高于2倍(“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选举法第30条),也就是说,在正式选举之前,必须把这12倍的初步候选人数字,压缩到2倍以内,也就是从50956人压缩到8806人之内。1998年北京市区县人大代表选举中,反复酝酿的结果,是选民推荐的初步候选人从50256人变为6048人,而政党和人民团体推荐的700名候选人全部成为正式候选人。两项相加6748人,是应选代表名额4403人的1.5倍。后来在正式选举中,党派提名人共有4人落选,也就是党派提名的700人当选696人,当选率99%,选民提名的正式候选人当选3705,当选率61%,如果以初步候选人为分母计算当选率,则为7.3%。(3705/6048=0.61,3705/50256=0.073)。这难免给人留下这样的印象,就是酝酿就是把选民提出的候选人大幅度酝酿掉。一是推荐代表候选人阶段,建议实行参选人报名登记制度。我们存在这样一个不真实的认识假定:每个有选举权的公民都愿意出任人民代表,都很想从事代表工作。二是应当适当限制各政党、团体提名,充分发动选民或代表联名提名,合法提名一律列入初步候选人名单。有人建议,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额总数,一般不要超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应选名额总数的15%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