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讲证据制度一般理论一、证据的概念和意义1、概念(1)一般意义上的证据:指证明的凭证,用已知的事实来证明未知的事实。(2)刑事诉讼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规定对刑事诉讼证据作如下理解:A、从证据反映的内容来看,刑事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B、从证明关系来看,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凭证,是用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手段。C、从表现形式来看,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七种表现形式,刑事诉讼证据是客观与表现形式的统一。(4)证据资料:未经查证属实的各种证据形式。或称证据材料。2、证据的本质特征(1)客观性指证据事实必须伴随着案件的发生、发展过程而留下来的、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证据的客观性的根据有二:A、由案件本身的客观性决定的。B、从证据的来源看,客观性是必然的。(2)关联性指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在办案过程中,正确认识和理解证据的关联性应注意三点:A、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客观存在的。B、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关联的形式、途径和方法是多种多样的。C、确定证据的关联性是一个非常重要又极为复杂的问题。(3)合法性即证据的许可性,指对证据必须依法加以收集和运用。主体合法和程序合法。《刑诉法》第43条规定。关于非法证据的问题:《解释》第61条规定。(4)三者的关系客观性和关联性涉及的是内容,合法性涉及的是证据的形式;内容需要通过程序来审查、检验和鉴定;合法性是证据真实性和相关性的法律保证;三者正确说明了解刑事证据的基本属性,表明了刑事证据内容和形式的统一。3、意义(1)证据是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也是刑事诉讼实务中最实际的问题。(2)证据是公安司法机关进行立案、侦查、起诉和审理,以及定罪量刑的依据,是司法工作人员、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3)证据是揭露犯罪、证实犯罪的重要手段,是迫使犯罪分子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的有力武器。(4)但是,查明案件事实是一项十分复杂而重要的任务。(5)意义A、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防止发生冤假错案的重要保证,是实行辩护的重要手段。B、证据是对群众进行法制教育的工具。二、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证据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在诉讼中如何收集证据、如何审查和判断证据、如何运用证据认定案情的制度和规则。理论基础有二:1、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与刑事证据制度2、程序正义与刑事证据制度三、证据制度的历史发展1、神示证据制度(1)概念神示证据制度是指借助“神”的力量来考验当事人,以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或者败诉的原始证明方式。(2)盛行于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前期。(3)证明方法多种多样,如:A、诅誓B、水审(冷水审和热水审)C、火审D、决斗E、卜筮F、十字形证明2、法定证据制度(1)概念:又称形式证据制度,指法律预先机械地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法官必须按照法定的条件,而不是根据自己的认识去判断证据,认定案件事实。(2)内容:一切证据证明力大小,以及对它们的取舍和运用,都由法律预先明文加以规定,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不得自由评断和取舍。具体表现如下:A、关于证据分类。B、关于收集和判断某些具体证据。C、关于运用证据认定某些特定案件。D、关于运用证据的总的定案标准。3、自由心证证据制度(1)概念又称“内心确信证据制度”,指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预先规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加以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2)法国最早确立自由心证制度。其后欧洲各国相继规定,19世纪末俄罗斯确立,日本明治九年采行。(3)对自由心证的限制:A、从本案情况中得出结论。B、基于一切情况的酌量和判断。C、所考察的情况不是孤立的,而是全部总和。D、对每一证据“依据证据的固有性质和与案件的关联”加以判断。4、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制度(1)特点:证据规则复杂而精密。(2)证据规则的构成:由排除规则构成。(3)主要证据规则有:诱导询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证据的相关性规则、最佳证据规则、传闻证据规则、自白和沉默权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4)传闻证据规则(5)反对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6)英美法系国家的证据规则的宗旨:保障发现案件的真实,防止冤枉无辜。四、证据的种类1、物证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物质属性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A、犯罪使用的工具。B、犯罪留下来的物质痕迹。C、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物。D、犯罪现场留下的物品。E、其他可以用来发现犯罪行为和查获犯罪分子的存在物。2、书证(1)书证是指能够根据其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查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物品。(2)物品大致包括:用文字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情的书证,以符号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情的书证以及用文字、图画、印章或者其他方式表露的内容或意图证明案情的书证。(3)在诉讼中使用的书证有:A、反映行为人主体身份的书证;B、反映人们各种经济关系的书证;C、诬告信、大小字报等;D、车、船票、飞机票、个人日记、工作日记等;E、产品质量的认证书、检验文书、文字广告等;F、各种公证文书、裁判文书等。(4)书证的特征:A、表现形式及制作方式的多样性;B、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必须同案件相关联;C、内容和思想可供人们认识和了解,用文字或者符号、图形的方式来记载或表达。(5)使用书证的条件有三:A、书证所表达的思想内容和意图同案件事实有联系。B、所记载的内容可以被认知。C、要有明确的制作者。(6)书证的意义A、书证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往往能直接证明有关的案件事实。B、书证同其他证据相比,证明力更强,证明的作用发挥的更充分。3、证人证言(1)证人证言是指知道案件真相的当事人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办案人员所作的有关案件部分或全部事实真相的陈述。(2)内容包括:能够用以查清案件真相的一切事实。(3)属于言词证据,优点是生动、形象、具体;但其客观性较差。(4)证人证言用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提供。(5)证人资格条件,《刑诉法》第48条规定。(6)正确理解证人的资格应从以下方面进行。A、凡是知道案情并有作证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B、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C、证人只能是当事人以外的知道案情的人。D、由于证人是以知道案件情况为条件的,具有不可代替性,决定了证人在诉讼中占有优先地位。E、证人只能是公民个人,法人和非法人单位不具有证人资格。F、刑事诉讼中的见证人应视为“特殊的证人”。(7)证人的义务:A、作证的义务B、如实作证的义务C、保守公安司法机关询问的情况以及陈述内容的秘密,不向外泄露。D、遵守法庭秩序的义务。(8)证人的权利A、司法人员到证人单位进行询问时,证人有权要求其出示证明文件。B、证人有权按照自己知道的案件情况提供证言。C、证人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D、证人在侦查期间,有权要求对自己的姓名保密和在整个诉讼阶段对自己报案、举报行为保密。E、证人对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F、有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保障自身及其搂亲属的安全。G、证人出庭作证的通知书至迟要在开庭3日前送达。H、费用补偿权。(9)拒绝作证的特殊问题,即证人特权。A、配偶、近亲属特权B、反对被迫自我归罪的特权C、职业特权D、公务特权4、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陈述是指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向司法工作人员就其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事实和有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2)特征A、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B、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人。C、可以是自然人,也可是法人。D、被害人的身份具有不可替代性。(3)被害人陈述证明力的特点A、一般来说比较客观真实,直接、生动、形象、具体。B、由于主客原因,可能有虚假、不真实的一面。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1)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司法工作人员所作的陈述,即“口供”。(2)三种情形: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犯罪并就有关事实所作的供述。B、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说明自己无罪或罪轻的辩解。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揭发、举报他人犯罪行为的陈述,即攀供。(3)特点:A、供述和辩解可能真实、全面,直接反映情况。B、虚假的可能性较大,真假混杂。(4)沉默权: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不得被迫自证其罪,可以对司法工作人员的讯问保持沉默的权利。6、鉴定结论(1)概念:指专门机关就案件中的专门问题,指派或聘请专门人员进行鉴定后所作的结论性的判断。属于人证。(2)鉴定结论与证人证言的区别。(3)种类:A、法医鉴定B、司法精神病鉴定C、痕迹鉴定D、化学鉴定E、会计鉴定F、文件书法鉴定G、其他鉴定(4)鉴定人和鉴定条件A、鉴定人是指具有一定专门知识,接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请,解决专门性问题的人。B、具备的条件: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与案件无利害关系、必须是自然人、接受聘请或指派。(5)鉴定人与证人的区别。(6)鉴定人的诉讼权利:A、了解和查阅权B、有权要求明确鉴定目的和要求C、有权独立进行鉴定D、获得通知权E、补偿费用和报酬权(7)鉴定人的诉讼义务:A、根据要求运用科学方法认真鉴定。B、公正无私地完成任务。C、按时出庭。7、勘验、检查笔录(1)概念:指办案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文字记载。其实质是一种固定、保全证据的方法和手段。(2)勘验:是指对“死”的物体所进行观察、测量、拍照、绘图等活动。(3)检查:指对“活”着的人所进行的观察、检验等活动。(4)侦查实验(5)勘验、检查笔录的种类A、现场勘验笔录B、尸体检验笔录C、物证检验笔录D、人身检查笔录E、侦查实验笔录(6)勘验、检查笔录不同于物证(7)勘验、检查笔录不同于书证(8)勘验、检查笔录与鉴定结论不同8、视听资料(1)概念:是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将可以重现案件原始声响、形象的录音录像资料和储存于电子计算机的有关资料及其他科技设备提供的信息,用来作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2)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确认为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理由如下:A、随着科技的发展,视听资料必然要反映到诉讼中来。B、不能归属于物证。C、也不能归属于书证。(3)视听资料的种类:A、录音资料B、录像资料C、电子计算机储存资料D、支用专门技术设备得到的信息资料(4)视听资料是一种重要的诉讼证据原因如下:A、证据容量大,内容丰富,直观性强。B、客观性强,准确性和可靠性比较大。C、便于保存和使用。(5)视听资料的不足之处:易被伪造。五、证据的分类1、概念和意义(1)概念:是指在理论上将刑事证据按照不同的标准划分为不同的类别。目的:在于研究不同类别证据的特点及其运用规律,以便指导办案工作。(2)意义A、有利于把刑事证据理论研究不断引向深入。B、有利于指导司法工作人员、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收集、审查、判断证,对认定案件事实有着直接的作用和意义。2、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1)根据:证据形成的方法、表现形式、存在状况、提供的方式不同。(2)言词证据:是人的意识对案情作出反映形成的。凡证据事实是通过人的陈述来反映、以语言形式表现的叫做言词证据。(3)实物证据:是以各种物品的特性、存在的状态和变化以及各种物品之间的联系形成的,以物理形态、自然现象表现出来的。3、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1)根据:证据的内容和作用来划分。(2)有罪证据:指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的证据。(3)无罪证据:指反驳控诉,即能够证明犯罪事实不存在。或者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的证据。4、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1)根据:证据的来源、出处不同。(2)原始证据: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就是来自原始出处的证据,即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3)传来证据: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不是从第一来源直接获得,而是从第二手以上的来源获得的证据,即从原始出处以外的其他来源获得的证据。5、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1)根据:证据与案件的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即能不能独立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2)直接证据:能够独立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3)间接证据:指不能独立的直接证明案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