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亲属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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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亲属制度2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亲属制度概述一、亲属的概念二、亲属的分类三、亲属的范围四、亲属关系的法律事实第二节亲系与亲等一、亲系二、亲等一、亲属的概念(一)亲属概念(二)亲属的性质(三)亲属的特征亲属按其形成的特点的不同,可以分为生物学和法律学上的亲属。二、亲属的种类(一)我国古代对亲属的分类(二)现代各国对亲属的分类三、亲属的范围亲属关系以夫妻或者父母子女为连接中心,上下各代连绵不断、左右血缘关系无穷。若不划分一定界限,其范围将极其广泛。关于亲属范围的限定的两种立法例:1.总体概括性限定法。2.分别实用性限定法。(教材P78—79)纵观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就是采用了个别实用性限定法。(教材P79)有矛盾?资料亲属的概念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或者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这种社会关系一经法律调整,便在具有亲属身份的主体之间产生了法定的权利和义务。我国古籍和古代的律例中对亲属含义的理解:第一、是指亲属中的辈分、次序,即是人们辈分远近的延续;第二、是人们思想感情的亲疏,是一种相衬、相续的密切联系;亲属的性质中川善之助(日)身份法学家的论点。中川教授认为:亲属是一种以两性结合和血缘联系为自然条件的特殊社会关系。亲属制度是社会制度的结合关系。社会结合分为本质的社会结合和目的的社会结合。目的的结合本质的结合目的的社会结合目的的社会结合,系一作为的、便利的、目的的结合。该结合关系,不但为作为的,而且其构成成员皆怀有特殊的目的,即使因偶然的动机而结合者,也仅为意欲的结合关系而已。因此,每个人都经过深思熟虑后,各怀各的目的的结合,而在本质上,个人与个人永相对立。但是,为了达到结合关系的共同目的,各构成成员须抹杀个人的一部分意志,而须服从于结合关系全体的活动。本质的社会结合本质的社会结合:指自然的、必然的、本质的结合,人类每个人为一个有机体,而该有机体就其本质而言,必须互相结合,即每一个人以自己的人格整个人格,与其他个人为全面的结合。因此,每个人,虽然受该结合关系本身的约束与统治,但该个人意志,仍为结合关系全体所容忍,并且受尊重。例如:个人为营利购买股票,而成为某某公司的股东时,各股东之结合本质的结合的举例我国古代的荀子曰:“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何也?曰人能群,而彼不能群也。”给尔克曰:“人之所以为人,在于人与人之结合。”父母子女之结合关系,非常牢固同为本质的结合关系,结合程度有强弱之差。如夫妻关系。亲属的特征1、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亲属关系的表现形式2、亲属关系只能基于血缘、婚姻和法律拟制而产生。亲属的产生途径3、法律确定的亲属之间具有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亲属的范围4、亲属具有特定组织形式或者共同体结构。家庭已经是唯一的实体性的亲属团体,家庭是典型的普遍的亲属共同体我国古代对亲属的分类1、宗亲。⑴出自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以九族为断。⑵出自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的配偶。即所谓的“来归之妇”⑶在室女——同一祖先未嫁的女性。“大归”2、外亲。指以女系血统相联系的亲属。包括母族、妻族、女族。又称外姻、外族、女亲。3、妻亲。指夫对妻的血亲之间的亲属关系。包括妻的父母,妻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等。现代国家对亲属分类的争议现代亲属法依据亲属发生原因的分类一是将亲属分为血亲和姻亲两种,如德国、瑞士、墨西哥、秘鲁等国民法典;二是将它分为血亲、姻亲和配偶三种,如日本民法典。关于配偶应否作为亲属的组成部分法理主义实效主义现代国家对亲属的分类1、血亲,凡是有血缘联系的亲属为血亲。自然血亲P77页全、半血缘拟制血亲(准血亲)P77—78页2、姻亲,(配偶本身除外),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3、配偶。夫与妻的对称。形成基础、承上启下姻亲血亲的配偶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血亲的配偶的血亲?姻亲一般没有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例外继承法规定:丧偶的儿媳和女婿《尔雅·释亲》—中国最早的亲属称谓词系统父为考,母为妣,父之考为王父,父之妣为王母。王父之考为曾祖王父,王父之妣为曾祖王母。曾祖王父之考称为高祖王父,曾祖王父之妣为高祖王母。男子先生为兄,后生为弟。谓女子,先生为姊,后生为妹。父之姊妹为姑。子之子为孙,孙之子为曾孙,曾孙之子为玄孙,玄孙之子为来孙,来孙之子为昆孙,昆孙之子为仍孙,仍孙之子为云孙。何谓“九族”?九族就是以自己为本位,上推四代(父、祖父、曾祖父、高祖父),下推四世(子、孙、曾孙、玄孙),加上自己彝族,一共九族。四、亲属的法律事实(一)亲属关系的法律事实的认定(二)亲属身份行为(P84—88)(三)亲属关系的发生、终止及其效力自修P88—93——下一节课提问相关内容(三)1、配偶关系的发生和终止注意:配偶关系终止的时间:P88(三)2、拟制血亲关系P89注意:拟制血亲关系的终止1、养父母、养子女关系①死亡。②解除收养关系。2、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继子女未成年,则生父(母)与继母(父)离婚时,拟制血亲关系终止;如继子女已经被继父母抚养成年,则与继父母之间的血亲关系不因他们离婚而终止。(三)3、姻亲关系的发生和终止注意教材P89——P90(三)4、亲属关系在民法上的效力P91一、亲系1、亲系的概念P79(注意:亲属网络系统中的交叉点)2、按照血缘联系是否直接,分为直系亲与旁系亲3、父系亲与母系亲4、男系亲与女系亲5、按照世代来划分,分为长、同、晚辈亲(意义?)直系亲与旁系亲总结:姻亲从血亲比项血亲姻亲直系通过出生联系起来法律拟制两类旁系有同源关系但非直系三类二、亲等(亲属关系远近的计算方法)(一)罗马法的计算法(P81)(二)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P82)(三)我国古代的丧服制(四)我国现行婚姻法的代份计算法思考:1、亲等的法律意义?2、我国婚姻家庭法应当采取哪种计算方法?祖母祖父父亲己身表妹叔叔舅舅母亲外祖父外祖母兄弟堂兄妹子女二者的比较直系血亲的计算方法相同旁系血亲的计算方法不同罗马法为两边亲等数相加,寺院法为两边相等取其相等数,两边不等取其大数;科学性?(三)我国古代的丧服制丧服制源于《周礼》,到明清时形成了丧服图。丧服分为五等。服重则亲属关系近,丧期长;服轻则亲属关系疏远,丧期短。丧服共分为五等:1.斩衰2.齐衰3.大功4.小功5.缌麻(四)我国现行婚姻法采用世代计算法1980年婚姻法第6条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使用了“代份”的概念,代即世辈,从己身算起,一世辈为一代。1.直系血亲己身往上数,己身为一代,父母为二代,依此类推。2.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的代份计算法其实寺院法亲等制计算法加一,即我国的代份计算法。案例李大平的祖父母与张小芳的外祖父母是同胞兄弟姐妹,李张已达结婚年龄,亦无结婚禁止的疾病。二人青梅竹马,家长也希望他们能够早日完婚。现二人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问:二人能否取得结婚证,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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