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地方各级人大及人大代表教学要求:对我国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基本原则、内涵与历史发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较清晰的认识,增强学生对这一制度及其运作方式与效能的理解。授课形式:讲授、课堂讨论授课课时:6课时讲授内容:中国行政区划、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代表、完善人大制度参考书目《政治中的人性》格雷厄姆沃拉斯商务印书馆1995《论特权第三等级是什么》西耶斯商务印书馆1997《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A.J.M.米尔恩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6《人和公民的义务》普芬道夫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政治中的理性主义》迈克尔欧克肖特上海译文出版社2004第一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一、中国的行政区划(一)概念:1、行政区划:国家将领土分级划分成若干区域,以便在各级区域范围内设立相应的一级政权机关,实现对全国的统一管理,即为行政区划。2、行政区域:国家为设置各级政权机关,实现对全国的管理而划成的区域。按照我国宪法规定,各级行政区域均设立相应的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凡属一级人大与政府管辖的区域,称为一级行政区域。政府派出机关管辖的区域不能成为一级行政区域。了解地方各级人大,必须先了解中国的行政区划。中国位于亚洲东部,太平洋西岸。陆地面积960万平方千米,东部和南部大陆海岸线1.8万多千米,内海和边海的水域面积约470多万平方千米。海域分布有大小岛屿7600个,其中台湾岛最大,面积35798平方千米。我国同14国接壤,与8国海上相邻。省级行政区划为4个直辖市,23个省,5个自治区,2个特别行政区,首都北京。省级————4直辖市23省5自治区2特别行政区合计34地级————283地级市17地区30自治州3盟合计333县级————852市辖区374县级市1464县117自治县49旗3自治旗2特区1林区合计2862乡级————11区公所19522镇14677乡181苏木*1092民族乡1民族苏木6152街道合计41636各级政府总数:44865(根据民政部《二○○五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统计)*苏木:内蒙古自治区特有的一级行政建制,相当于“乡”。(二)沿革1949年以来,中国行政区划做过多次调整,主要可分为四个阶段。1。新中国成立到1954年建国初的行政区划实行四级制、五级制和三级制。四级:大行政区——省——县——乡五级:大行政区——省——县——区——乡三级:大行政区——直辖市——市辖区▲大行政区新中国成立前后,在省级以上中央政府之下相继建立了华北、东北、西北、华东、中南、西南六大行政区,简称大区。大行政区内设人民政府或军政委员会,作为最高一级的地方政权机关,同时又是中央人民政府派出代表机关,各自管辖若干省级行政单位。1952年,为进一步加强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中央政府决定各大区改设行政委员会,仅作为中央人民政府的代表机关领导、监督地方政府,而不再是一级地方政权。大区本身就不再构成一级行政区域。1954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决定撤销六大行政区建制。大行政区从“双重”性质到“单一”性质,直至撤销,加强了中央人民政府对计划经济的集中领导。高岗、饶漱石以大区为基地要挟中央,成为取消大区制的直接原因。新中国成立到1954年这一阶段,省一级的行政区域变化较多,总的趋势是数量由多变少、规模由小变大。新中国成立后,将原有的36个省1个地方调整为30个省(含台湾省)、1个地方(西藏)、1个地区(昌都)、1个省级自治区(内蒙古)、12个直辖市一级5个行署区(旅大[后改为直辖市]、皖南、皖北、苏南、苏北)、后将四川省分设四个行政署(川南、川北、川东、川西)各设行政公署,相当于省级人民政府。1952年至1954年6月,为与大行政区建制变动相适应,先后合并了一些省、市,减少了一些中央直接领导的行政单位。1952年撤销8个行政署,重设江苏、安徽、四川三省;撤销平原、察哈尔两省。1954年6月将辽西、辽东两省合并为辽宁省;将松江、黑龙江两省合并为黑龙江省、将宁夏、甘肃两省合并为甘肃省;将北京、天津、上海以外的11个直辖市改为省辖市;撤销绥远省将其并入内蒙古自治区。到1954年底,全国省级行政区域有26个省、1个自治区、3个直辖市、1个地方、1个地区。2。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召开到1966年“文革”前第一届全国人大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宪法规定,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1959年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可以领导县和自治县。这样,我国的行政区划基本定型。1955年3月,设立西藏自治区筹备委员会,将昌都地区划归该委员会,7月撤销热河、西康两省。1958年2月,将天津市改为河北省省辖市。这一阶段,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显著。1955年10月1日,成立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1958年3月15日,成立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当时称广西僮族自治区,1965年10月改为现名);1958年10月25日成立了宁夏回族自治区;1965年9月9日成立了西藏自治区。省级以下,根据宪法规定,将原设的专区级、县级自治区改为自治州、自治县,并增设了数十个新的自治州和自治县。同时,撤销了县以下区与乡两级的民族自治建制,改设民族乡。▲民族乡是指在相当于乡的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建立的一级行政区域。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不设民族自治机关,不行使民族自治权。但它又不同于一般的乡,应注意照顾当地少数民族的特殊需要。如乡长应由组成该民族乡的少数民族担任,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可以因地制宜的发展适合本地区的经济、文化、教育和卫生等事业。1958年起,在农村普遍设立“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以取代乡、民族乡,大幅度扩大农村基层政权所辖的行政区域。1957年全国有97000多个乡,到1958年被合并为26578个公社。至“文化大革命”前夕,全国省级行政区域包括22个省、5个自治区、2个直辖市。3。1966年至1976年“文革”期间由于文革的动乱局面,使国家政权体系中负责行政区划工作的机构趋于瘫痪,有关行政区划的重要变更基本上由党组织直接审批处理。这一时期较大变更是:1967年1月2日,中共中央将天津市由河北省辖市恢复为直辖市。1967年7月5日,中共中央将内蒙古自治区的部分区域划归辽宁、吉林、黑龙江、宁夏和甘肃5省(自治区)。1975年,根据修改后的宪法,将原作为省、自治区政府派出机关——专员公署所辖的专区,改为由一级政权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和革命委员会管辖的一级地方行政区域,称为“地区”。4。“文革”结束以来随着文革十年动乱的结束和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我国行政区划工作走上正常轨道。1982年宪法修改第一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特别行政区。在省级建制方面主要变化有:1988年4月,经全国人大批准,设立了海南省;1997年3月14日,全国人大批准设立重庆直辖市,管辖重庆市、万县市、涪陵市和黔江地区所辖行政区域;1997年7月1日,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1999年12月20日,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1979年5月30日,恢复内蒙古自治区在1969年7月以前的行政区域范围。根据1978年宪法,“地区”不再作为省、县之间的一级行政区域;直辖市、较大的市分为区和县。1983年期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推广地级市(较大的市)管(领导)县体制。同时在一些地区推行县改市或改为市辖区的体制,简称撤县建市和撤县建区。1982年宪法规定,农村实行政社分开,恢复了乡、民族乡建制;1984年起,在部分地区开始实行乡、镇合并和以镇管村的体制,以推动小城镇的建设。20世纪90年后期,部分地区推行撤乡并镇的改革。根据国家“十一五”发展规划部署,部分省份开始试行省直管县的财政体制。(三)现状根据1982年宪法规定,中国的行政区划是1、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2、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3、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4、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5、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中国现行行政区域主要有三种类型:1、一般的行政区域,即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镇等;2、民族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3、特别行政区。这三种行政区域的地方政区机关的权限不同。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权限大于民族自治地方政府的权限,民族自治机关的权限大于一般行政行政区域政府的权限。此外,还有少数特殊称谓的行政区域,如旗(相当于县一级的行政区域,全国49个)、自治旗(相当于自治县,3个);3个特区(如工农区、工矿区);1个林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的1949年,全国分为30省、1自治区、12直辖市、5行署区、1地方、1地区。直至1967年区划多次调整,到1967年调整为22省、5自治区、3直辖市共计30省级行政区,直至1988年新增海南省,1997年新增重庆直辖市,1997年和1999年香港和澳门回归中国。至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自1997年以后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四类一级行政区。自1999年澳门主权回归以后共有34个省级行政区:23个省,4直辖市,5自治区和2特别行政区;地级行政单位333个:283个地级市,17个地区,3个盟,30个自治州;县级行政单位2869个:369个县级市,1463个县,117个自治县,49个旗,3个自治旗,856个市辖区,4个地区辖区,两个特区,1个特别区,1个林区,3个行委;乡级行政单位41388个:10个区公所,19349个镇(含民族镇),15328个乡(含民族乡),166个苏木,1个民族苏木,6163个街道办。以省、地区、县和乡四级架构为主,其次为省、县、乡三级架构。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宣稱台湾是其一个省,實際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的实际的行政管轄权并未及于台湾。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並未實際統治藏南地區(由印度實際控制)1.二级架构:特例,仅限海南省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中沙群岛办事处:海南省(第一级)→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中沙群岛办事处(第二级);2.三级架构:直辖市、省(第一级)→县级行政区(第二级)→乡级行政区(第三级)特例如:省(第一级)→地级行政区(第二级)→乡级行政区(第三级);3.四级架构:省、自治区(第一级)→地级行政区(第二级)→县级行政区(第三级)→乡级行政区(第四级);4.五级架构:特例①:省、自治区(第一级)→地级行政区(第二级)→县(第三级)→区公所(第四级)→乡、镇(第五级);特例②,仅限新疆伊犁:自治区(第一级)→伊犁州(第二级)→地区(第三级,塔城、阿勒泰)→县级行政区(第四级)→乡级行政区(第五级);5.特别行政区辖域范围小,沿用殖民时期的旧制,直接分区。1.省:23个省:2.自治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对民族自治地方统称为自治区;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分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自治旗)三级。自治区的行政地位相当于省,为中国最高一级行政区——省级行政区。中国共计有5个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3.直辖市:現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有北京、天津、上海和重慶四個直轄市,轄域廣大,其分佈如下:4.特别行政区: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地方行政上也採取特别行政区的制度,也是一国兩制原則的代表行政措施。现时有两个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英文:HongKongSpecialAdministrativeRegion)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葡萄牙文:RegiãoAdministrativaEspecialdeMacau),当地政府的领导称为行政长官/特別行政區首長(簡稱「特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一条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建立特别行政区,并制订基本法以给予特别行政区在一国两制的原则下在各方面(除国防及外交)实行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