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选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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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选举制度现代政体理论:民主是一种相对较好的政体1.极权主义政体:以意识形态为基础的全能政府作为最高统治依据的意识形态,一个领袖统帅下的群众性政党,政府对经济、社会组织和言论的全面管制,忠于元首个人的秘密警察系统2.威权主义政体:以政府绩效为基础的压制型政体政府以追求经济发展而不是意识形态的纯洁为目标;全面的经济、社会自由与极其有限的政治自由;有名无实的宪法和选举;作为陪衬的政党;受到管制的言论与出版3.代议民主政体:以民众的同意为基础的有限政府作为最高统治依据的宪法;最高统治者经由自由、公正和定期的选举而产生;官员只掌握有限的权力;政府内部的分权与制衡选举与民主政治1.选举是民主政治的基本环节。2.选举是人民进行权力委托的行为,是现代代议民主政治的基础。3.选举是国家各类机关获取合法性的途径。选举的若干解读1、《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election”词条的作者巴特勒(D.E.Butler)指出:该词源于拉丁语动词“eligere”(意为“挑选”),虽然起源甚早,但现代含义上的、作为民主前提的自由和普遍的选举,其历史实际上只有两个世纪。2、选举是一种具有公认规则的程序形式,人们据此而从所有人或一些人中选择几个人一个人担任一定职务。3、波格丹诺(V.Bogdanor)说,选举制度是一种向候选人和政党分配公职,把选票转换成席位的方法。4、按科特雷(J.Cotteret)与埃梅里(C.Emeri)的意见,现代的“选举”(election)可以被定义为有种种程序、司法的和具体的行为构成的一个整体,其主要目的是让被统治者任命统治者。5、又迈克尔·曼主编的《国际社会学百科全书》的“选举”词条说,选举是较大的群体为自己提供一个较小的领导群体的一种方法。1.选举是民主的基石,但不等于民主的全部2.选举是一种被统治者自下而上选择统治者的行为3.选举以投票选择为核心标志,但还包括投票以外的其他活动4.是否存在选举,并不是判断民主政体的唯一标志第一节选举制度及其相关范畴释义一、选举选举由主体、客体、目的、程序等一系列要素组成。主体是从事选举活动的人;客体就是被推荐者和被选择者;目的是选举活动期望达到的目标;程序是选举活动中所必须经历的一系列方法、步骤。简言之,选举是采用一定的方式选举自己的代表或负责人的一种行为过程。广义狭义泛指对一切社会组织的管理者的选举活动,包括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选举产生自己的领导成员。指对国家代议机关和某些国家领导人的选举活动。选举有广义和狭义之分选举的基本要素:(1)主体(选举人)(2)客体(被选举人)(3)目的(产生管理者)(4)方式(投票、举手、海选等)(5)程序(选举委员会制定选举流程)(6)结果(宣布选举结果)二、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被选任为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或其他公职人员的权利。公民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与其他公职人员权利。选举权被选举权三、选举法定义指规定选举制度的法规。它包括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国家元首和各级政府首脑等不同方面的选举法。除了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外,还包括有关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的关于选举工作的一系列法令、条例、决议以及地方权利机关所颁布的选举有关细则等派生性文件资料。指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制定的国家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组织程序的法律。广义狭义四、选举制度(一)选举制度的涵义广义狭义选举主体、客体的范围比较广泛,除国家政权的选举外,还包括非国家政权的选举,政党、社团内部的选举,国际组织与团体的选举等。指按照法律规定选举国家代议机关的代表(议员)和某些国家主要公职人员的制度。选举制度通常在宪法、组织法或选举法中做出规定。其具体内容包括确定选举人资格、选举人的权利和义务、候选人资格、候选人产生的程序及选举的组织、方式和程序、选举人与当选人的关系、选举经费的取得及选举保证制度等。我们这里讲的是狭义的选举制度。(二)选举制度的功能赋予政治权力合法性形成并表达民意对未来公共政策的实施产生预警作用提高公民的参与意识第二节选举原则选举原则是指不同国家选举制度所共有的基本特征,是选举制度在各国长期发展的过程中,为多数国家所共同认可和接受的一些做法。一、西方国家的选举原则普遍选举权原则平等选举原则直接选举原则秘密投票原则自由与公正原则1.自由选举:投票必须是选民意志的真实表达(1)投票场所的安全保障(2)不记名投票(秘密投票):单独的写票间(3)集中“洗票”(即统一混合后再计票)2.公正选举:所有人都应该得到公平对待(1)选举机构的中立(2)所有选举参与者适用同样的规则(3)选举事务的全面公开二、我国的主要选举原则普遍选举权原则平等选举权原则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秘密投票(无记名投票)原则差额选举原则(一)普遍原则1.普遍原则:是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普遍性。选举权是指公民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公民被选为国家代表机关的权利。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是公民参加国家管理最基本的政治权利。2.宪法和《选举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中国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具有极大普遍性,与西方国家相比较,这种普遍性的限制条件是最少的。(二)平等原则1.平等原则:是指每个选民,都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不允许任何选民有任何特权,也不允许任何选民受到任何歧视。2.每一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就被选举权而言,在选票面前,人人平等,严格按照得票情况决定当选者。3.在某些问题上,中国的选举制度并不强调形式上的绝对平等,而是从本国实际出发,作了一些变通规定。(1)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中城、乡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之间的比例为1:4,即每一个城镇选民代表的人数是乡村选民代表人数的四倍。但当城乡差别逐渐缩小和消除后,这一比例规定也将撤销。2010年选举法已经将城乡人口比例修改为1:1。(2)我国选举法规定各级人大中都有一定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从而保证各民族都能通过各级人大平等地讨论、决定和管理国家事务。当然,随着民族差异的缩小,这种规定也会逐渐撤销。这两种形式上不平等的规定,对中国民主发展的现状而言是一种合理的选择。这也是对少数人权利保障所必需的,从宪政民主的角度来看,这种形式上不平等的规定也是必要的。(三)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1.直接选举是指由选民直接通过投票等方式,选举产生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由下一级代表机关代表选民的意志,选举产生上一级国家代表机关代表的叫间接选举。直接选举是人民意志的直接表达,后者是选民意志的间接表达。理论上讲直接选举的民主程度更高。2.我国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适用范围的变化1979年选举法扩大了直接选举的范围,规定县(自治县)人大代表也由直接选举产生。其意义:(1)广大选民直接选举县人大代表,扩大了我国公民直接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2)县、乡镇人大代表直接对选民负责、接受选民监督。(3)有利于加强县一级政权的建设,推动了乡、镇政权建设。(4)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至县一级,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3.直接选举范围受到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交通、通讯等各方面的实际条件影响。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发展方向,应该是直接选举的层级越来越高,直至全国人大代表都直接选举产生。(四)秘密投票(无记名投票)原则1.秘密投票即无记名投票,是指选举人采取不公开的方式,在选票上注明自己选中的候选人,而不签署自己的姓名,并亲自将选票投入密封的票箱。任何人不得在任何时候采取任何方式追查选举人的选举行为。秘密投票虽只是一种投票方式,但关系到人民群众能否自由表达自己意志。2.无记名投票能解除选民自由表达自己意志的顾虑。现在一般在投票站设有秘密“写票间”。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选票,投票站设有“代写选票处”。3.同无记名投票相对的,是记名投票或者以起立、欢呼、举手等公开方式代替投票。这种投票方式,只在少数情况下使用。4.新修订的《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的投票方式”。(五)差额选举原则差额选举是指参加选举的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代表数的一种选举方式。现代民主国家一般都实行差额选举。差额选举有利于参加选举的候选人增强“接受选民选择”、对“选民负责”的观念。为了保障选举按照以上原则实施,选举法在选举经费和司法方面对选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做出了保障。中国选举制度中的特殊原则1.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2.选举权配置的平等性与代表性相结合3.代表结构的比例设定4.执政党对选举工作的全面领导与动员5.选举机构的非中立性第三节我国的选举组织与选区划分一、我国的选举组织主持直接选举的选举组织:选举委员会主持间接选举的组织机构:人大常委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选举组织:选举委员会二、我国的选区划分划分原则人口分配原则方便原则民族平等原则第四节选举方式与选举类型选举方式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式等额选举与差额选举的方式举手表决与无记名投票方式二、选举类型人大代表选举国家主席的选举补缺选举地方领导人的选举基层选举三、中国选举制度的程序(一)成立选举机构1.直接选举的选举机构与间接选举的选举机构2.选举委员会的构成与职权3.选举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及其问题2010年选举法修改后关于选举管理机构的规定: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二)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三)确定选举日期;(四)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五)主持投票选举;(六)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主持选举的机构发现有破坏选举的行为或者收到对破坏选举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调查处理;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及时移送有关机关予以处理。选举委员会的实际构成:以2006年深圳市宝安区为例选举委员会主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区委副书记,区委常委,区委宣传部部长,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委员:区政协副主席(统战部部长),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区委区府办副主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区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副主任,区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委副主任,区依法治区办主任,区监察局副局长,区总工会主席,区团委书记,区妇联主席办公室主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同时兼任选举委员会副主任)办公室副主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兼任委员)办公室副主任:区委组织部副部长4.间接选举:独特的二元选举主持机构选举法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选举法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由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二)划分选区与选民登记1.划分选区(1)根据: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和工作单位划分.(2)选区大小:1-3名代表(3)选区类型:独立选区,联合选区与混合选区2.选民登记与登记选民:选举日20日以前公布(三)提出、确定与介绍候选人1.提出(初步)候选人的主体直接选举: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单独推荐;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推荐;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1)各政党与各人民团体的含义(2)单独推荐与联合推荐的实际操作(3)选民或代表10以上联名的差异(4)对政党和团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