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国民政府的政治制度讲述提纲一、党治结构二、党治与军治三、党政关系四、国民党的派系化五、组织与构成六、国家宪法七、五院制度八、思考题九、参考书目一、党治结构(一)中政会(二)中常会(一)中政会1924年7月孙中山提议设立,模仿的是苏联中央政治局。1925年,政治委员会被确定为最高政治指导机关。1927年3月,国民党对中政会的职权作了限制。1928年10月,国民党中央会通过《中央政治会议暂行条例》。30年代初,中政会地位和作用受到削弱,逐渐蜕变为一个没有实权的荣誉性机构。(二)中常会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日常执行机构,在法理上具有最高权力。30年代初,中政会虽然权力逐渐弱化,但中常会也是更加变得无足轻重。二、党治与军治1924年-1926年北伐是国民党党权支配军政的时期。1927年-1931年是党权与军权的对抗与争斗时期。1931年之后则是军权高于一切,完全控制党政的时期。国民党党治体制的法理序列虽然是党-政-军,实际上的序列是军-政-党;名义上是以党统政,以党统军,实际上是以军统政,以军控党。三、党政关系中央党部之下依次设立省党部、县党部、区党部和区分部,分别与省、县、区、乡等行政系统相对应。(一)党政关系的制度变迁(二)党政纠纷与党权低落地方党部与地方政府分别自成系统,自上而下,双轨并行,互不统属。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党政之间为争夺权势资源互不相让,地方党部逐渐被置于次要和无足轻重的地位。(一)党政关系的制度变迁国民党改组之前,党权是依附于行政系统之中。1926年初,广州国民政府通告国民党各所属党部不得干涉地方财政和一切行政。10月,国民党又修改了这个模式,在《修正省政府组织法》中规定省政府要接受省党部的指导和监督。1928年后,明确规定在中央一级以党治政,在地方一级则党政制衡。(二)党政纠纷与党权低落地方党政关系一度非常紧张,矛盾不断。由于党中央倾向于将地方政治交给地方政府主控,地方政治的重心在政而不在党,地方党部逐渐被置于次要和无足轻重的地位。四、国民党的派系化一、早期:国共关系,廖仲恺被刺、西山会议派分裂、中山舰事件。1927年后,为了争夺党和政府领导权,各个派系又展开了新的争夺。1932年开始,蒋介石支持手下成立不同组织。二、力行社、CC系1938年,蒋介石下令取消力行社与CC系。力行社与CC系都以拥护蒋介石为宗旨,力行社与CC系对于蒋介石权力的巩固,领袖地位的建立起了很大作用。但两个派系之间的相互倾轧也导致了国民党的内耗,造成了国民党组织生命的过早衰竭。力行社一个具有严密的准政党组织形态的“党中之党”。滕杰、刘健群1932年3月,“三民主义力行社”正式成立。力行社由三个不同功能、不同名称和彼此相对独立的层级组织构成。力行社社员加入采取层级递进制,整个组织具有高度秘密性和铁的纪律。由于力行社组织效率比较高,所以发展速度非常快,到1937年,它的规模几乎与整个国民党普通党员(除军队党员和海外党员外即普通党员)人数相当。组织结构最顶层是“三民主义力行社”,为最高决策和指挥层。第二层包括两个组织“革命军人同志会”和“革命青年同志会”(存在不到一年),为承上启下的决策执行层。第三层是“中华复兴社”,为领导群众,直接执行决策的阶层。力行社示意图力行社革命军人同志会革命青年同志会中华复兴社民族运动委员会、中国文化协会、忠义救国军、西南青年社等CC系“CC”最早起源于1927年9月在上海成立的“中央俱乐部”(CentralClub)。陈果夫兄弟1933年初,组建成为正式组织——青白团。多层级的金字塔型组织。CC系示意图青白团中国国民党忠实党员同盟会活动集社(干社、诚社、励进社等)外围团体(工会、工人福利会、商会、国货促进会等)陈氏兄弟五、组织与构成(一)组织规模(二)党员构成(三)党员形象(一)组织规模数量:1924年间到1927年间增长了5倍,由不到20万发展到100万;1937年,达到160多万,而普通党员仅52万人,其中预备党员16万人。原因:1929年以前,国民党忙着清共和举办党员登记;1929年后,党组织软弱涣散、民众对党失去信仰、党对民众失去了吸引力。影响:党员过少大大影响了国民党地方组织建设。这种状况使国民党的“以党治国”在农村根本没有办法实施。(二)党员构成宣称“全民政党”。知识界、政界党员增加。工农比例大幅度降低。1927年,国民党把发展重点从工农身上转到知识界和政界意味着国民党的性质也由社会底层政党变成了社会中上层的政党。知识界知识界包括教师、学生和自由职业者,合计约占国民党普通党员总数的1/3以上。政界政界主要指党政机关人员,合计约占国民党普通党员总数的1/5-1/4。(三)党员形象知识界对上层的批评。基层党部人员素质低下,时人称为“党痞”、“党棍”。六、国家宪法(一)《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二)《五五宪草》(一)《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930年11月,国民党三届四中全会通过“召开国民会议案”。——约法之争1931年5月国民会议正式通过,6月1日公布施行。——王宠惠规定民国主权属于全体,政府采用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权分立制度,中央与地方均权,以三民主义为全国教育之根本原则,约法解释权由国民党中执委行使。(二)《五五宪草》1932年4月,国难会议在洛阳召开。12月,国民党四届三中全会上,孙科等27名委员提出《集中国力挽救危亡案》。1933年1月,立法院组织宪法草案起草委员会。1934年2月提出《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初稿》。1936年5月5日,国民政府公布《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又称《五五宪草》。王宠惠(1881--1958)广东东莞人,生于香港,字亮畴。1900年毕业于北洋大学。1905年获美国耶鲁大学法学博士学位。1911年加入同盟会。后任南京临时政府外交总长,北洋政府司法总长、大理院院长。1927年后任国民党政府司法部长、司法院长、外交部长、国防最高委员会秘书长、代理行政院长。曾任海牙常设国际法庭正法官多年,1945年出席联合国成立大会,参与制定联合国宪章。1949年去香港,后任台湾司法院院长。《五五宪草》规定“中华民国为三民主义共和国”,重申国民平等权和自由权,国民代表大会为最高领导机关,实行总统制,集中中央权力。知识界的批评。历史地位。知识界的批评第一,关于三民主义的国家性质。第二,关于人民的自由与权利。第三,关于国民党大会。第四,关于总统制度。历史地位第一,正式提出所谓“中华民国为三民主义共和国“,开创了党国一体化的中国政权组织模式。第二,以根本大法形式提出了国民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试图重新构筑国家统治权的分配模式。第三,在形式上对司法独立制度作出了规定。七、五院制度(一)五院制(二)五院职能(三)国民政府与五院及五院内部之关系(一)五院制孙中山借鉴西方三权分立传统和传统中国考试和铨述权提出。1928年2月《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1928年8月,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决定按照孙中山学说改组国民政府,成立五院制国民政府。10月8月,五院制政府建立。(二)五院职能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行政院行政院于1928年10月25日成立,为国民政府最高行政机关。职权为:综理行政院院务,监督所属机关职员,考核各省市政府的施政情况,提出施政方针于行政院会议,监督行政院会议议案的执行;主持行政院会议;副署国民政府主席发布的关于行政院主管事项的命令及处分;提请国民政府主席任免行政院所属各部会长官,国民政府主席不负实际政治责任后,改为直接向国民党中执会任免。立法院国民政府最高立法机关,1928年12月5日成立,实际地位逊于行政院,高于其他三院。提请国民党政府任免立法委员;主持立法院会议,决定会议议事日程,整理议案等;对于立法院会议否决或废弃的议案,得提出意见书呈报于国民党中政会;监督立法委员服从国民党政纲政策;副署国民政府主席签署的关于立法院主管事务的法律命令。司法院国民政府行使司法权的最高机关。1927年底,南京国民政府将广州国民政府时期的司法行政委员会改组为司法部。1928年11月扩大为司法院。综理全院事务,提请任命所属官吏,掌理司法行政权与司法审判权;主持司法院会议,并经最高法院院长及其所属各庭庭长会议后,行使统一解释法令及变更判例职权;对于行政法院和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的审判,在必要时得出庭审理;向立法院提出特赦、减刑及复权等事项;担任最高法院院长及其所属各庭庭长会议主席;副署国民政府主席颁布的有关司法院主管事项的法律和命令。考试院国民政府最高人事管理机关,1928年10月20日,《考试院组织法》公布施行,1930年1月6日,考试院正式成立。总理全院行政事务,提请国民政府任免考试院所属考试委员会委员长、铨叙部部长和次长等官吏,监督所属职员,主持考试院会议,副署国民政府主席颁布或发布的有关考试院主管事项的法律、命令等。监察院国民政府最高监察机关。1931年2月16日,监察院成立。职权包括弹劾权、审计权、调查权、巡察权、监试权、纠举权和建议权。(三)国民政府与五院及五院内部之关系1928-1931年,国民政府委员兼任五院正、副院长。1931年后,中政会国民政府会议五院五院之间是分工而非监督关系。八、思考题一、名词解释:中政会、力行社、cc系、五五宪草、五院制二、简述:1、国民政府五院制。2、国民政府党权与军权关系的变迁。3、中政会与国民政府的关系。九、参考书目王奇生:《党员、党权与党争:1924~1949年中国国民党的组织形态》,上海书店,2003年。魏斐德著、梁禾译:《间谍王--戴笠与中国特工》(Spymaster--DaiLiandtheChineseSecretService),团结出版社,2004年。江沛、迟晓静《中国国民党“党国”体制述评》,《安徽史学》2006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