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亲属制度•学习的内容和重点:•重点内容:•1、亲属的概念和特征•2、亲等、代数的计算方法•了解内容:•亲属的分类、亲属关系的发生、终止和效力第一节亲属的概念一、亲属的含义亲属,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其含义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1、亲属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它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2、亲属产生的三种情况。一是由婚姻而产生。二是由血缘关系而产生。三是由收养而产生。以上三种情况是产生亲属的根据。3、亲属与家属、家庭成员的区别:亲属和家属的区别,在旧中国,家属是封建制家庭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家是指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而同居的亲属团体。亲属和家属、家庭成员区别•家属是家长的对称。•家庭成员,是指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并互有权利义务的亲属。二、亲属的特征:亲属的产生有特点的原因,有固定的身份和地位,一定范围内的亲属间有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亲属不同于家属、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是指相互负有扶养义务的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家庭成员主要指夫妻、父母子女,有时也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外子女、外孙子女及兄弟姊妹等。其他家庭成员夫妻父母与子女家庭成员(一)我国古代对亲属的分类三、亲属的种类和范围•1、宗亲。▫⑴出自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以九族为断。▫⑵出自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的配偶。即所谓的“来归之妇”▫⑶在室女——本宗未嫁的女性。(4)大归女----本宗女性血族出嫁后因离婚而回娘家。•2、外亲。指以女系血统相联系的亲属。包括母族、妻族、女族。又称外姻、外族、女亲。•3、妻亲。指夫对妻的血亲之间的亲属关系。包括妻的父母,妻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等。配偶即夫妻。即男女双方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是基于婚姻的效力而发生。1、是亲属关系的起点和源泉2、是姻亲关系的基础,是亲属关系的桥梁是否为亲属的类别??(二)现代以发生原因为标准,可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血亲•是指相互之间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即在血缘上出于同源的自然人。•自然血亲:生物意义上的血亲,是指在血缘上具有同源关系,是同一祖先的后裔。•包括了父系和母系两个方面。父系的和母系的自然血亲,仅有亲系之分,而无亲疏之别。•拟制血亲:依法创设的血亲关系。收养姻亲•是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但是配偶本身除外。•血亲的配偶:但长辈直系血亲的配偶,仍未己身的血亲,以血亲配偶为姻亲仅适用于晚辈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配偶的血亲:配偶的晚辈直系血亲仍为血亲•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以几次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如连襟、妯娌亲属种类︵我国︶姻亲配偶血亲自然血亲拟制血亲全血缘自然血亲(如同胞的兄弟姐妹等)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因收养而形成的拟制血亲配偶的血亲(如公婆、夫(妻)之兄弟姐妹等)血亲的配偶(如女婿、兄弟姐妹之配偶等)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如妯娌、连襟等)︵以发生原因为准︶半血缘自然血亲(如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等)“连襟”趣话在我国民间,通称姐妹们的丈夫为“连襟”,“连襟”的来历与我国著名的诗人杜甫、洪迈有关。较早在笔下出现这个词语的是杜甫。他晚年寓居川东,结识了当地一位姓李的老头子,叙论起来,两家还是拐弯抹角的亲戚。两人很合得来,三天两头书信往来或一起聊天喝酒,后来杜甫要出峡东下湖湘,写了首《送李十五丈别》的诗,回忆叙述结交经过,有一句是“人生意气合,相与襟袂(妹)连”。这只是形容彼此关系密切,它还没有后来的那种关系。王泽有三个儿子,大儿子结婚成家后在外地居住。二儿子王林、三儿子王兵与老俩口一直共同生活。王林结婚后,育有一子王武,妻子付某与婆婆及小叔子关系不和,时常发生争吵,王林经常帮妻子说话,导致王泽老俩口及王兵对王林有意见。在王武3岁时,王泽与王林发生争吵后,王林带着妻子和儿子离家另过。王泽非常生气,当着邻居和亲戚的面,声明与王林断绝父子关系,不再与王林一家往来。自然血亲关系案例:自然血亲关系能否因一方的声明而解除?两年后王林因病去世,妻子付某所在的单位又不景气,生活较艰难,于是向王泽提出请求,要王泽承担其孙子王武的部分生活费。王泽则认为他已经与儿子王林断绝了父子关系,相互间几年都没有往来,不同意给王武抚养费。•请问:王泽声明断绝与王林的父子关系有效吗?分析本案涉及的是自然血亲关系的解除问题。当事人是否可以通过声明断绝关系的方式来解除自然血亲关系,应该根据自然血亲关系的发生与消灭的原因有关知识来进行分析。本案当事人王泽采取声明的方式来断绝与王林的父子关系是无效的,他们之间的自然血亲关系和法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仍然存在。由于王泽声明断绝与王林的关系是无效的,不仅不能解除与王林的直系血亲关系,也解除不了与王武的直系血亲关系,他们之间的法定权利义务还在,按照婚姻法的规定,他仍然要承担抚养孙子王武的义务。讨论:•1.一方公告声明脱离父子关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2.兄弟关系能否因一方声明而解除?•3.父母子女关系可否因父母离婚而解除?•4.未尽抚养义务的父子关系能否自行解除?•5.父母离婚后,子女未随其父亲生活的,亲子关系是否仍然存在?•6.未经生父同意所生的子女与生父之间有无亲子关系?•7.离婚前怀孕,离婚后生育的子女与生父是否存在亲子关系?拟制血亲关系案例:被抚养成年的养子女能否要求解除拟制血亲关系?李某与王某婚后多年未育,而李某的兄嫂却连育三子。1965年3月,李兵出世后,李某的兄嫂表示愿将其送给李某夫妇收养。李某夫妇视李兵如己出,精心将其养育成人。1986年8月,李兵顶替养父参加了工作,后结婚成家,与养父母同住,相安无事。1992年,养父母均年事已高,家居单位宿舍六层,上下楼极感不便,欲申请单位将住房调整到底楼居住,但李兵夫妇反对,加之婆媳关系素来不和,由此激发矛盾,多次发生纠纷。•1994年4月,李兵提出要求解除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彼此分开另过,但李某夫妇坚决不同意。李某夫妇认为,他们夫妻俩省吃俭用,好不容易才把李兵抚养成人。现在李兵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是忘恩负义。于是李兵夫妻从养父母家中搬出,分家另过,从此也不来看望养父母。1999年李某的妻子病故,李某因伤心过度而重病在床,生活困难。邻居见状,给李某出主意,说你养了李兵20多年,但是现在生活困难,应该要求李兵尽赡养义务。而李兵则认为,自己早已提出要求解除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只是因养父母不同意而未能解除,因此自己没有义务赡养养父及照顾其生活。•请问:李兵的说法对吗?为什么?分析•本案涉及的是关于拟制血亲关系的解除条件及其相互间的权利义务能否消灭的问题。因收养而形成的亲子关系就属于拟制血亲关系。•在本案中,由于李兵夫妻与养父母李某夫妻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李兵本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解除自己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必须指出,如果李兵依法解除了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但是由于李兵是被李某夫妇抚养成年的,在李某年老生活困难的情况下,他应当依法给付李某的生活费。讨论:•1.被继母抚养的未成年子女之生父死亡后,其抚养关系能否自行解除?•2.拟制血亲关系能否经法院调解解除而消灭?•3.被继父抚养成年的继子女在生母死亡后,与继父的拟制血亲关系是否消灭?•4.非婚子女经生父认领后,与养父母的关系能否自然终止?•5.收养拟制血亲关系成立后能否要求解除?•6.收养关系解除后,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能否自行恢复?•7.养父母离婚后,不与养子女生活的养父或养母的权利义务能否随之消灭?•8.生父母死亡能否消除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的拟制血亲关系?•9.被抚养成年的继子女与继父的拟制血亲关系,能否因生母与继父离婚而解除?•10.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已形成的拟制血亲关系,能否因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而解除?•11.收养拟制血亲关系能否因当事人一方死亡而消除?•12.受继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能否与继父和生父同时保持亲子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二节亲系和亲等一、亲系亲系指的是亲属间的联络系统,世代联系(血亲系统)这种联络的载体是客观存在的血缘联系。(一)直系亲和旁系亲直系血亲指彼此之间具有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直系亲可分为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旁系血亲指彼此之间具有间接的血缘联系的血亲。旁系亲可分为旁系血亲和旁系姻亲。直系姻亲和旁系姻亲(二)父系亲和母系亲中国古代的宗法制度的转化(三)男系亲和女系亲中国古代的伦理制度重男轻女(四)行辈:长辈亲、同辈亲和晚辈亲亲系︵按发生原因分︶直系旁系直系血亲直系姻亲旁系血亲旁系姻亲直系尊血亲(如父母、祖父母)直系卑血亲(如子女、孙子女等)配偶的直系血亲(如公婆、继子女等)直系血亲的配偶(如儿媳、继父母等)旁系尊血亲(如叔伯姑舅姨等)旁系卑血亲(如侄子女、外甥(女)等)旁系血亲的配偶(如舅母、姑父等)配偶的旁系血亲(如小姑、妻弟等)配偶的旁系血亲的配偶(如妯娌、连襟等)《尔雅·释亲》—中国最早的亲属称谓词系统•父为考,母为妣,父之考为王父,父之妣为王母。王父之考为曾祖王父,王父之妣为曾祖王母。曾祖王父之考称为高祖王父,曾祖王父之妣为高祖王母。•男子先生为兄,后生为弟。谓女子,先生为姊,后生为妹。父之姊妹为姑。•子之子为孙,孙之子为曾孙,曾孙之子为玄孙,玄孙之子为来孙,来孙之子为昆孙,昆孙之子为仍孙,仍孙之子为云孙。何谓“九族”?•九族就是以自己为本位,上推四代(父、祖父、曾祖父、高祖父),下推四世(子、孙、曾孙、玄孙),加上自己一族,一共九族。二、亲等亲等即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在亲属制度中起着度量衡的作用。世界各国计算亲等的方法:(一)罗马法亲等计算法:1、直系血亲•以代数为标准来计算亲等。从自己往上或往下数,每隔一代为一亲等。依次类推。2、旁系血亲从自己往上数到共同的直系血亲(即同源之人),然后再从共同的直系血亲往下数到所指的旁系血亲。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方法己父祖父母曾祖父母直系血亲的计算方法己堂兄弟祖父母父叔、伯旁系血亲的计算方法1232314(二)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1、直系血亲的亲等计算和罗马法的相同。2、旁系血亲计算方法:从自己往上数至共同的直系血亲,再从所指的亲属也往上数至共同的直系亲属。如果两边的亲等数相同,则取一边的亲等数为其亲等;如果两边的亲等数不同,则取亲等数大的一方的亲等数为其亲等。我国的世代计算方法己堂兄弟祖父母父叔、伯旁系血亲的计算方法234322111祖父母父叔、伯己11232己父祖父母曾祖父母直系血亲的计算方法(三)我国婚姻法中的亲等计算法:血亲关系的亲疏、远近是用世代来表示的。世代计算法与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基本相同。三代以内直系及旁系血亲图解父母己兄弟姐妹子女侄子(女)外甥(女)(外)孙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舅、姨表兄弟姐妹叔、伯、姑堂(表)兄弟姐妹李英与李跃系堂姐弟关系,李英的儿子王俊(现年25岁)与李跃的女儿李玫(现年24岁)从小在一起长大,上大学期间常有书信往来,大学毕业后,都分到同一城市工作,在密切的交往中感情更为深厚。2010年2月二人各自到本单位开了证明,去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李英、李跃闻讯赶来,加以制止。李英向婚姻登记员说:“我是李跃的堂姐,是李玫的姑妈,李跃是王俊的舅舅,王俊、李玫是姑表兄妹,是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结婚。”王俊、李玫则认为他们不是禁止结婚的对象,坚决要求登记。•请问:王俊与李玫是属于婚姻法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吗?为什么?解析•本案涉及的是要求结婚的当事人是否属于法律所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问题。我国婚姻法第7条规定,“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在本案中,李英与李跃系堂姐弟关系,李英是李玫的堂姑妈,李跃是王俊的堂舅舅,李英与李跃是出自同一祖父母的堂姐弟关系,是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而他们的子女王俊与李玫是出自同一曾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属于四代的旁系血亲,已经超过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亲属范围,因此,他们二人是可以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准予他们结婚。讨论:•1.表叔与表侄女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吗?•2.堂兄妹的子女是否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亲?•3.姚某与文某是几代的旁系血亲?•4.表兄妹是否属于法律禁止结婚的近血亲?•5.旁系血亲间的亲等与代的计算•李大平的祖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