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离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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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制度第一节概述一、婚姻终止的概念和原因(一)概念婚姻终止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二)原因婚姻终止死亡离婚一方自然死亡一方被宣告死亡登记离婚诉讼离婚宣告死亡本质上是一种推定死亡。被撤销宣告死亡人与原配偶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①如双方均未再婚的,双方的婚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②如原配偶已经再婚,其再婚配偶已经死亡或依法离婚,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办理结婚登记才能恢复。离婚的种类双方自愿离婚和一方要求离婚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和判决离婚二、离婚立法的历史演变(一)禁止离婚主义(二)许可离婚主义三、旧中国的离婚制度(一)我国古代的离婚制度:专权离婚主义1.出妻:(1)法定理由: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2)出妻的限制:三不去:经持舅姑之丧;娶时贱而后贵;有所受无所归。——《唐律疏议》2.义绝唐律中首次规定的一种强制离婚,指夫妻间或夫妻双方亲属间或夫妻一方对他方亲属若有殴、骂、杀、伤、奸等行为,就视为夫妻恩断义绝,不论双方是否同意,均由官府审断,强制离异。义绝的条件对于夫妻而言并不平等,明显偏袒夫家,对妻的要求更严而赋予夫较大的权力,体现了唐律对夫权的维护,目的在于建立夫为妻纲、男尊女卑的封建家庭秩序。义绝:1、殴妻之祖父母、父母,杀妻之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姊妹。2、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3、殴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之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姊妹。4、与夫之缌麻以上亲奸,夫与妻母奸。5、欲害夫者6、夫出卖妻妾3.合离夫妻双方不和,自愿解除夫妻关系的行为。4.呈诉离婚夫妻一方有法律规定的特定原因,对方可以向官府呈递离婚诉状,由官府判决双方离婚的方式。第二节我国行政登记离婚(一)行政登记离婚的条件和限制1.条件:(1)双方对离婚自愿达成一致协议(2)双方对子女的抚养达成一致协议(3)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4)对债务处理达成一致协议一、我国行政登记离婚的条件和程序2.限制(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二)行政登记的程序1.登记机关: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2.所持证件①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②本人的结婚证;③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取消了原一个月的审查期。(三)离婚协议1.离婚协议书2.对于就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问题反悔的:在离婚后一年内,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3.离婚协议的约束力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登记离婚协议本身不具备执行力。第三节诉讼离婚制度一、我国诉讼离婚的概念和条件(一)概念夫妻一方要求离婚或者双方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处理未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按诉讼程序审理后,调解或判决离婚的制度。(二)条件1.离婚当事人必须有婚姻关系;2.只限于夫妻一方要求的离婚或对于子女抚养、财产处理未达成协议的,经一方请求;3.只有具有管辖的法院才能受理离婚请求(1)一般情况:原告就被告。(2)在以下的特殊情况下,可向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1)中国公民要求与外国人离婚的2)非军人要求与非文职军人离婚的3)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后,另一方要求离婚的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的,另一方提出离婚的5)夫妻双方均离开住所地一年以上,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二、诉讼外的调解性质:不是必经程序,也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三、诉讼离婚程序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只调不决。1.调解机关:人民法院2.调解性质: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调解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一)起诉与受理(二)调解3.调解结果(1)调解和好。原告撤诉,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2)调解离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3)调解无效。经人民法院调解,当事人双方既不能和好,又不能达成离婚协议的应当开庭审理,作出判决。(三)审理和判决1.经调解无效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应按诉讼程序进行开庭审理。2.如感情已经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3.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以在收到判决书次日起15日内向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过期不上诉的,离婚判决生效,双方婚姻关系消灭。四、离婚诉讼中两项特殊保护(一)对现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1.现役军人的范围: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具有军籍的军官和士兵。2.保护军人婚姻的适用只适用于非军人一方要求与军人一方的离婚。4.特殊保护的内容:非军人一方要求与现役军人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有重大过错除外:军人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和军人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二)对女方的特殊保护1.内容和适用:(1)女方在怀孕期间或者分娩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2)例外:1)女方提出离婚,或双方自愿离婚2)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诉讼请求的。第四节判决离婚的法律原则一、概述(世界范围)(一)过错原则(二)无过错原则(三)破裂原则(四)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条件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推荐《爱上了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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