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亲子制度、扶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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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亲子制度扶养制度一、亲子制度1、亲子关系?最近的直系血亲关系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2、亲子关系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人工生育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合法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的子女。包括:未婚男女所生的子女;已婚男女与婚外第三者所生的子女;未婚女子被奸所生的子女;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在同居期间所生的子女。第25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非婚生子女的确认与准正及认领确认是指确认该子女与其父母的血亲关系。可通过亲子鉴定等解决。准正又称婚生推定,是指因父母结婚而使非婚生子女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法律制度。我国法律没有非婚生子女的准正与认领制度。认领,是指父母承认非婚姻关系内出生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的行为。《婚姻法解释三》第2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继父母是指父之后妻或母之后夫。实质是一种姻亲关系。该关系子女因父母一方死亡或离婚,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而产生的。继子女是指夫与前妻或妻与前夫所生子女。继父母子女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该条表明:继父母与继子女间是否形成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是区分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有无权利义务关系的关键。继父母子女关系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等同于父母子女关系姻亲关系此时该子女具有双重的权利义务。该子女与继父(母)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如何确认他们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法律没有规定,在发生纠纷时,不易判断。根据我国《收养法》第14条规定,经生父母同意,继父(母)可以收养继子女为养子女。案例1:甲与乙(女)1996年2月登记结婚,1997年生一子丙。1999年4月甲去世,乙于2000年1月与丁登记结婚,丙随母乙与丁共同生活。婚后虽夫妻恩爱,但丁对丙漠然视之,丙的生活费由生父单位按月发放。2003年1月,丁因车祸死亡,留有遗产20万元。乙、丙和丁母因继承丁的遗产发生纠纷,丁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丙在乙与丁结婚后,虽与丁长期共同生活,但丁未对其进行抚养教育,丙与丁之间未形成抚养关系,因此丙无权继承丁的遗产。《婚姻法》第27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继承法》第10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案例2:甲与乙(女)1998年2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甲有一5岁男孩丙,乙有一9岁女孩丁,均与甲乙共同生活。丙的抚养费全部由生母负担,因丁生父死亡,甲婚后主动承担了丁的抚养费,丙的日常生活由乙负责照料。2006年3月,甲因故停止向丁支付抚养费,丁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甲履行向其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法院经审理认为,丁与甲长期共同生活,甲支付了丁抚养费的全部,双方已形成抚养关系,故支持丁的诉讼请求。《婚姻法》第21条、27条案例3:甲与乙(女)1999年6月登记结婚。甲与前妻离婚时,其2岁的儿子丙由甲抚养,甲与乙结婚后丙随父与乙共同生活。后乙经与甲协商丙征得丙生母的同意,于2001年5月8日到民政部门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收养了丙。2007年4月乙因与甲感情破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要求抚养丙。甲同意离婚,但拒绝了乙对丙的抚养请求。法院审理后认为,乙与丙之间的关系为合法的收养关系,双方的养母子关系不因乙与甲婚姻关系的终止而消灭,离婚后甲、乙对丙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甲与乙离婚后,乙抚养丙有利于丙的成长,应当予以支持。遂判决:准予甲、乙离婚;丙由乙抚养,甲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终止一方死亡因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双方协议解除生父母死亡的,不一定解除注意:经继父母抚养教育成年的,不管是否解除关系,对年老、生活困难的继父母,都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甲与乙(女)1995年4月28日结婚,婚后乙与前夫所生女儿丙(时年5周岁)与甲、乙共同生活,甲承担了对丙的抚养教育义务。2001年5月开始,甲与乙产生矛盾,夫妻关系日趋紧张,2002年3月9日,乙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解除与甲的婚姻关系,丙要求甲每月支付丙抚养费300元。甲同意离婚但拒绝继续抚养丙。法院经审理查明以上事实后,认定甲与丙形成抚养关系,但在甲与乙离婚时,甲有权拒绝继续履行对丙的抚养义务。遂作出判决:准予甲与乙离婚;丙由其生父母抚养。同质人工受精?异质人工受精?代理母亲?1991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受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受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人工生育子女3、父母子女关系的历史与展望在我国古代,关于父母子女关系,对子女有多种称谓:嫡子、庶子、婢生子、奸生子、嗣子、养子、乳子等。这些称谓,体现了父母子女之间的不平等、子女与子女之间的不平等。4、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管教、保护义务(有无期限?)《婚姻法解释三》第3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成年子女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延伸阅读思考:1、育儿算出惊心帐:北京养大1个孩成本超42万——来源:中国广播网;2011年10月02日09:132、中国最年轻博士语出惊人要求父母全款在京买房——新闻中心-中国网news.china.com.cn时间:2011-10-183、留守儿童:弟弟睡了4、尹建莉著《〈好妈妈胜过好老师〉——一个教育专家16年的教子手记》,作家出版社2009年版。二、扶养制度1、扶养?类型?特定亲属间形成的提供与享受生活供养(经济上供养、生活上扶助、精神上的慰藉)的法律关系。扶养、抚养、赡养生活保持义务(共生义务)一般生活扶助义务2、夫妻间的扶养甲与乙结婚后实行分别财产制,双方约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共同生活费用双方均担,个人所发生的费用个人承担。2005年甲妻乙患肺癌,在花光个人积蓄后,没有能力承担继续治疗费用,就请求甲承担医疗费用,但甲以分别财产制为由拒绝了乙的请求。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履行扶养义务,承担医疗费的支出义务。请问:乙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婚姻法》第20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刑法》第261条【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3、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抚养费日益昂贵,父母如何为孩子?甲于2000年9月考取北京某大学计算机专业,开始为期四年的本科学习生活,入校时刚满16周岁。按照学校规定,甲每年需缴纳5000元学杂费,加上一年近5000元的生活费等费用,甲的父母每年要为其承担近10000元的费用。甲入校后不思进取,经常旷课,父母规劝无效,自2002年9月不再承担甲的生活和教育费用。2003年1月,甲以自己尚未独立生活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父母履行生活费和教育费的支付义务。请问:甲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婚姻法》第21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婚姻法第21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4、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赡养父母该从何时开始?《婚姻法》第21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思考: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有条件、有期限吗?(父母有生活来源、劳动能力的;父母有财产或在家产上的处理不公道;父母曾经对子女的不尽责或犯罪等。)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是问题:生活保持义务?一般生活扶助义务?甲、乙夫妇现年62岁,退休在家。两人的退休金总额每月5000元,在人均月收入1000元的城市里,物质生活条件相当不错。二老身板硬朗,衣食无忧,唯一的烦恼是独子丙因为婚姻问题断绝了与父母的联系,至今已有五年的时间。期间老人曾试图改善关系,遭到拒绝。儿子的绝情,引起了老人的愤怒,2001年9月9日,甲、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丙履行精神赡养义务,每月探望父母一次,并支付赡养费100元。请问:甲、乙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2年12月28日修订,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第14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18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独生子女赡养父母面临困境?课后自行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延伸阅读:【普法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亮点解读5、祖孙间的扶养《婚姻法》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1)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甲有一儿一女,子乙,孙子丙;女儿丁,女戊。丙现年30岁,为某私企老板,年收入10万元;戊现年26岁,务农。2000年5月20日,乙因病去世。甲因年老无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便向丙提出了赡养要求。丙则以甲的赡养义务应当由丁履行为由,拒绝了甲的赡养要求。法院审理认为,丙是甲的第二顺序的赡养义务人,丁是甲的第一顺序赡养义务人。在丁生存且有赡养能力的情况下,丙对甲没有赡养的义务,遂判决驳回了甲的诉讼请求。请问:你是否同意法院的判决,请说出理由。(2)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6、兄弟姐妹间的扶养《婚姻法》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1)兄、姐对弟、妹的扶养甲现年15岁,某中学初三学生。2007年4月10日,其父因车祸死亡,其母受刺激精神失常,无力对甲进行抚养,甲面临辍学。其父与前妻有一子乙,为某外企职员,年收入在5万元左右。甲向乙提出扶养要求,遭到乙的拒绝。2008年6月,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履行扶养义务。请问:甲对乙是否有扶养义务?(2)弟、妹对兄、姐的扶养甲4岁时父母离婚,甲随生母乙生活。一年后,乙再嫁于丙,甲随生母与继父丙共同生活,丙有一成年儿子丁。乙与丙婚后不久,在一次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