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国际贷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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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国际贷款制度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国际贷款制度的基本问题第二节国际银团贷款制度第三节国际项目贷款制度第四节出口信贷制度第一节国际贷款制度的基本问题一、国际贷款的含义与分类(一)含义国际贷款是一种典型的国际间接融资方式,指分处于不同国家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货币借贷活动。(二)分类1、贷款主体:国际商业贷款(民间贷款)、国际官方贷款(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国际联合贷款(混合)2、贷款用途:普通贷款(自由外汇贷款)和项目贷款(回收与项目业绩直接相关)3、组成方式:单户银行贷款和国际银团贷款4、与贸易的关系:出口信贷和其他贷款二、国际贷款的法律适用在国际贷款实践中,当事人确定解决争议的准据法的方法:(1)由当事人合意确定:在国际贷款协议中约定应适用的准据法。准据法选择范围较广,但一般为贷款人所属国或独立第三国的法律。(2)由受案法院依一定规则确定:当事人未对国际贷款争议进行法律选择,由受案法院按照法院地国的冲突规则确定。三、国际贷款协议(一)国际贷款协议的趋同化国际贷款的主要法律问题基本定型,协议条款逐渐趋同化和标准化,形成固定的措辞和做法。国际贷款协议中的标准化条款逐渐成为国际贷款领域固定的习惯做法和银行业务惯例。(二)国际贷款协议的主要条款1.执行性条款反映国际贷款特质、确保国际贷款交易执行的基础性条款。(1)贷款货币(单一、选择或混合货币条款)和金额条款(2)利息(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和费用条款(承诺费、代理费和管理费、手续费)(3)贷款期限条款(协议生效至本息还清之日)(4)贷款提取(期限、地点和方式)、使用(国际官方贷款、出口信贷和项目贷款有特定用途)与偿还条款(偿还期限和偿还方式、提前还贷)2.陈述与保证条款借款人就其与借款有关的事实,包括其法律状况和经济状况等作出陈述,并保证所作陈述的真实性的条款。(1)法律事项(2)经济事项功能:提取贷款的先决条件、违反可构成违约、规定法律上的救济方法。3.先决条件条款使国际贷款协议得以生效和履行的前提条件。(1)使整个贷款协议得以生效和履行的先决条件:总括性先决条件。借款人提交的文件:借款人设立和存在的文书、借款的必要授权证明、必要的政府批文、担保文件、法律意见书、有关项目的财务与经济资料等。(2)使每笔具体贷款得以生效和履行的先决条件:到提款日,借款人未违背订约时的陈述与保证、没有任何违约事件或可能违约的事件发生、借款人事先向贷款人发出了提款通知。功能:借款人违约,贷款人可据此条款解除贷款义务。4.约定事项条款借贷双方就借款人在借贷期间实施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作出约定的条款的总称。分为肯定性和否定性两类。(1)消极担保条款:在偿还全部贷款前,不在其任何资产或收益上设立有利于其他债权人的担保物权,也不允许担保物权继续存在。消极担保条款适用范围的例外:P143,四种情形。功能:“限制”借款人为其他债权人设立物权担保;强调贷款人的受偿权利不次于有担保权益的债权人的权利。(2)比例平等条款借款人保证贷款人与其他所有无担保权益的债权人处于比例平等的受偿地位。当借款人破产时,比例平等条款保证贷款人与借款人所有无担保权益债权人处于平等受偿地位。(3)财务约定条款指贷款人要求借款人在债务期内定期报告其财务状况、并遵守约定的财务状况量化标准的条款。如借款人违反,贷款人可以追究违约责任并采取补救措施。广义的财务约定条款还包括限制资产处分条款和禁止合并条款。功能:赋予贷款人对借款人财务状况一定的监督权。(4)税收约定条款当事人就国际贷款交易所涉及的税款负担及其支付方式进行约定的条款。5.权利转让条款下列情况下允许贷款人将其收回贷款等权利转让给第三人:(1)当贷款银行所在地国家增加捐税或对银行业务施加种种限制时,贷款银行愿意或希望转让贷款;(2)贷款银行与其他银行合并或参与银团贷款时,需要或希望转移资产;(3)当借款人违约时,贷款人愿意将贷款转让给持有借款人存款的银行,以便行使抵销权。6.违约救济条款借贷双方详细列举可能发生的各种违约事件,并规定可以采取的救济方法的条款。(1)实际违约事件和预期违约事件(交叉违约条款)。(2)合同救济与法律救济:可以累加,同时约定。合同救济(内部救济):宣告加速到期、中止或取消提款权、要求支付违约利息、行使抵销权、行使担保物权或向保证人求偿。法律救济(外部救济):解除贷款协议、要求实际履行、赔偿损失、申报债权等。7.法律适用与管辖权条款法律适用条款:选择适用解决争议的准据法。管辖权条款:当事人通过该条款,明示选定有管辖权的法院,并在管辖区内指定送达诉讼文件的代理人。第二节国际银团贷款一、国际银团贷款概述(一)概念又称国际辛迪加贷款,是指由一家或几家银行牵头,由不同国家的数家银行组成银行团,依据同样的贷款条件,使用一份共同的贷款合同,统一向借款人提供的巨额中长期贷款。(二)特点1、贷款人由不同国家的多家银行组成(国际银行团)2、贷款多为巨额中长期贷款(数亿至数十亿,期限5-10年)3、贷款合同有标准格式4、借款人:政府、公司5、参加银团的各银行间的关系依契约而定(牵头行、代理行、参与行等)6、风险分散化(三)分类1、直接式银团贷款在牵头行的组织下,由借款人与各个贷款银行直接签订同一个贷款协议,根据贷款协议规定的条件,按照各自事先承诺的参加份额,通过委托代理行向借款人发放、收回和统一管理的银团贷款。借款人银行1牵头行银行22、间接式银团贷款又称参与式银团贷款,由牵头行直接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向借款人单独发放贷款,然后再由牵头行将参与贷款权分别转售给其他愿意提供贷款的银行而无需经借款人同意的银团贷款。借款人银行3银行2银行1牵头行二、国际银团贷款的运作流程1.借款人委托牵头行组织银团2.牵头行组织银团3.牵头行将贷款数额按比例分配或由银团成员认购;4.牵头行与借款人签订银团贷款协议或由各参与行分别与借款人签订协议;5.代理行代表银团与借款人联系借款的划拨、使用、监督管理以及还款。三、国际银团贷款中的法律关系(一)直接式银团贷款1.牵头行与借款人委托代理关系(组建银团)债权债务关系(贷款)2.代理行与银团、参与行、借款人代理行与银团:委托代理关系代理行与参与行:无直接关系代理行与借款人:无直接合同关系3.参与行与借款人之间以及参与行相互之间参与行与借款人: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参与行相互之间:对贷款不负连带责任。(二)间接式银团贷款1、转贷款——“分包贷款”指参与行向牵头行提供若干款项,由牵头行作为贷款人将此款项与牵头行的款项一起作为贷款发放给借款人,牵头行在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的范围内向参与行支付贷款本息的贷款方式。贷款贷款还款还款牵头行借款人参与行特点:(1)参与行与借款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2)牵头行对参与行履行还款义务,是以借款人对牵头行还款为前提条件(参与行无追索权);(3)牵头行、参与行实施的组建银团等有关事宜属于牵头行与参与行之间的内部行为(与借款人无关)。2、让与(不常用)牵头行将其与借款人签订的贷款合同项下的部分贷款义务及其收益转让给参与行,由参与行和牵头行一起作为贷款人的贷款方式。通过让与方式取得参与贷款权的银行享有对借款人的直接请求权。采取让与方式需要经过借款人的同意。3、合同更新或替代指由借款人、牵头行和参与行三方达成一项协议,约定牵头行在贷款协议项下的部分贷款义务改由参与行来承担的贷款方式。参与行与借款人之间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更新或替代牵头行在原贷款协议项下的部分贷款义务。牵头行和参与行之间不负连带责任。4、非公开代理(隐形代理)在贷款协议签订前,牵头行已邀请到参与行组成银行团,参与行授权牵头行作为代理人同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但不披露其身份,而由牵头行与借款人直接签订贷款协议的贷款方式。借款人发现非公开代理关系时享有选择权,选择一方履行贷款义务,但牵头行与参与行负有连带责任。思考题:A银行与G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贷款协议。后来,A银行认为其提供贷款的压力太大,于是想吸收B、C、D银行加入。B银行以转贷款的方式加入,C银行以跟新的方式加入,D银行在经G公司同意后以让与的方式加入,A银行并未完全退出。后来,G公司未能按期还款。问:A、B、C、D银行是否都有权要求G公司偿还贷款?四、国际银团贷款的法律文件(一)银团与借款人之间的银团贷款协议书与一般国际贷款协议内容基本相同。(二)银团之间的法律文件1.委托书借款人交给牵头行的授权牵头行为其安排银团贷款的法律文件。一般载明借款金额、利率和借款人愿意承担的条件。属于商业建议或邀约邀请,内容仅具体授权部分对当事人有法律上的约束力。2、义务承担书(融资承诺书)牵头行交给借款人的、表明将按所载条件为其组织银团贷款的法律文件,具有邀约性质。记载借贷的基本条件,并表明牵头行将依所列条件行事。3、借款人的情况(信息)备忘录借款人与牵头行共同拟定的由后者分发给可能参加银团贷款的银行,邀请其参加银团贷款的法律文件。牵头行分发信息备忘录应考虑的问题:(1)是否披露了借款人的主要信息资料,是否处理好披露与保密义务间的关系;(2)是否需要向证券主管机关管理信息备忘录的登记手续;(3)是否要对漏述、误述负法律责任。4、牵头行与银团成员之间的协议书5、银团成员与代理行之间的协议书五、中国银团贷款(一)现状全世界的银行可以联合起来,但是中国的银行却很难联合起来。实例1:2004年下半年,中国南方某市,一家国外知名大企业集团投资建厂。在前期各类投入中,该企业集团有7000万美元的借款需求。该企业向中国国内的银行求贷,分别与国有和非国有的几乎所有银行有接触。由于任何一家银行分行若独立承担贷款,均无法自行决策,必须上报上一级管理行批准,直至报到总行,客户要获得贷款,需要等待很长的批准时间。同时,各银行分行又没有联合起来做银团贷款的制度体系、组织机构和操作经验。尽管贷款的各项条件均优,风险很小,收益很好(利差在150个基本点以上,超出市场一般水平)。无奈各自为政,当地银行分行不能联合起来,以银团贷款的方式向该企业提供贷款。后来,该企业不得不转向外资银行。在一个半月后,由韩国一家银行组织的来自三个国家共8家银行的银团贷款,贷款收益的利差为170个基本点,该企业非常满意。实例2:2004年下半年,中国北方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家世界著名企业集团拟投资建厂,向中国国内的银行提出了1.2亿美元的贷款需求。由于该企业集团实力雄厚,现金流量充裕,市场前景看好,贷款风险很小,国内各家银行趋之如骛,纷纷登门“攻关”,各家银行都请求成为该企业融资的主力银行。企业方深知中国的各家银行不可能联合起来,以银团贷款的方式与企业讨论贷款的价格与条件。结果企业出了一个几乎让银行无钱可赚的利率,利差仅60个基本点,并硬气地表示这是“一口价”。这让所有银行都陷入了为难的境地:各自单独加入该贷款,收益很小甚至没有收益;不加入,与该企业的业务关系就难以继续维持。正因为如此,各家银行都咬牙接受了这一极不公平、且大大低于银团贷款平均收益水平的价格。(二)中国银团贷款发展的障碍1、制度2007年银监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2008年银行业协会《银团贷款合作公约》2、市场3、技术与人才4、信贷文化因素第二节国际项目贷款一、涵义(一)概念指向特定项目提供贷款、以项目的预期收益为偿还贷款的主要来源、以项目资产包括各种项目合约上的权利为附随担保的一种国际中长期贷款形式。涉及的项目主要为自然资源开发项目、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等。(二)特点1、项目导向性2、有限追索性对项目主办人的追索范围仅限于项目的资产价值和现金流量,以及其他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当事人提供的各种担保。我国境内项目融资实行无追索权方式,仅以项目自身预期收入和资产承担债务偿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