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导游人员与领队人员管理法规制度授课人:桂露本章知识结构第一节导游人员概述第二节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制度第三节导游证书第四节导游人员的权利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第五节导游人员的计分管理和年审制度第六节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法规制度第一节导游人员概述第一节导游人员概述一、导游人员的概念•《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导游人员,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二、导游人员的类别•1.按业务范围划分——全程陪同导游人员、地方陪同导游人员。•2.按使用的语言划分——外语导游员和中文导游员。•3.按职业性质划分——专职导游员和兼职导游员。••4.按技术等级划分——初级导游员、中级导游员、高级导游员和特级导游员。第一节导游人员概述第二节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和等级考核制度•一、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条例》规定国家实行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这一制度是指欲从事导游职业者,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参加国家实施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者方可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的管理制度。第二节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和等级考核制度你认为要成为一名导游应该具备哪些条件?(一)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报考资格和条件•(1)国籍要求: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2)学历要求:报考者应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以上学历。•(3)身体要求:报考者须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能适应导游工作的需要。导游工作既一项脑力工作,又是一项繁忙艰苦的体力工作;导游员为了适应各地气候条件、生活习俗等差异,必须有一个健康的身体。•(4)综合能力要求:参加考试者必须具有适应导游工作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第二节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和等级考核制度(二)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监督管理1、管理部门及其职责•根据《条例》规定,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应当坚持考试和培训分开、培训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迫考生参加培训。2、《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颁发与管理•经考试合格的,由组织考试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考试结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导游员资格证书”。获得资格证3年未从业的,资格证自动失效。•导游员资格证书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使用。第二节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和等级考核制度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制度•为了加强导游员队伍建设,提高导游员素质和接待服务水平,客观、公正地评价和选拔人才,调动导游员钻研业务和努力工作的积极性,引入竞争机制,国家旅游局于1994年发布了《关于对全国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评定的意见》和《导游人员职业等级标准》,开始了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工作。这一制度在《条例》中得以确认,从而成为一项法定制度。第二节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和等级考核制度1.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部门•国家旅游局组织设立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要作的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设立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办公室,在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的授权和指导下开展相应的工作。•参加省部级以上单位组织的导游技能大赛获得最佳名次的导游员,报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可晋升一级导游员等级。一人多次获奖只能晋升一次,晋升的最高等级为高级。第二节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和等级考核制度2.导游人员等级考核的划分及适用范围•导游员等级分为2个系列、4个等级。所谓2个系列是指等级考核分为外语导游系列和中文导游系列;4个级别是指通过考试考核,将导游员划分为初级导游员、中级导游员、高级导游员和特级导游员。第二节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和等级考核制度3.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同等级的导游员考核评定的标准具体规定——见附表第二节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和等级考核制度•对不同等级的导游员实行不同的考核方式,具体办法如下:•(1)对初级导游员采取考核方式。凡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后工作满1年的导游员,经考核合格,即可成为初级导游员。•(2)对中级导游员的考核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中文导游员考试科目为“导游知识专题”和“汉语言文学知识”;外语导游员考试科目为“导游知识专题”和“外语”。•(3)对高级导游员的考核采取笔试方式,考试科目为“导游案例分析”和“导游词创作”。•(4)对特级导游员的考核采取论文答辩方式。•导游员的4个等级考核在中文导游员和外语导游员2个系列中同时进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工作,按照“申请、受理、考核评定、告知、发证”的程序进行。第二节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和等级考核制度4.导游人员等级的管理•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工作,遵循自愿申报、逐级晋升、动态管理的原则。国家旅游局负责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标准、实施细则的制定工作,负责对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导游人员等级证书由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统一印制。各等级资格有效期一般为5年。导游人员获得导游员资格证书和中级、高级、特级导游员证书后,可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等级的导游证。•旅行社和导游管理服务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导游员积极参加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第二节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和等级考核制度第三节导游证书一、导游人员资格证1.导游员资格证书的含义•导游员资格证书是指经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合格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标志着获证人员具备从事导游职业的资格证明。第三节导游证书2.导游员资格证书的编号规则•导游员资格证书由国家旅游局统一编号,编号规则一般由下列五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由“DZG”3个大写字母组成,标示导游员资格证书;•第二部分由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标示获证人员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的年份;•第三部分由2~3个大写字母组成,标示获证人员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所在的省份,为地区识别码;•第四部分用1位阿拉伯数字来标示获证人员报考的语种,如“1”表示中文,“2”表示英语,“3”表示日语,“4”表示俄语,“5”表示法语,“6”表示德语,“7”表示西班牙语,“8”表示朝鲜语,“9”表示其他小语种;•第五部分由从0001~9999的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标示资格证书的序号。如DZG2006HUN10097编号,表示该证是导游员资格证,持证人于2006年在湖南省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所考语种为中文,证书的序号为第97号。第三节导游证书二、导游证1.导游证的含义•导游证是持证人已依法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导游员注册,国家准许从事导游工作的法定证件。《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导游证制度的设立,是为了维护旅游声誉,保证导游服务质量,便于旅游行政管理人员监督检查。第三节导游证书•2.申请领取导游证的条件•通过考试获得导游员资格证书的人员,在旅行社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注册,持劳动合同或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登记证明材料可向所在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导游证。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办理导游证,须参加颁发导游证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岗前考核。第三节导游证书3.申请领取导游证的程序•首先,申请人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导游员资格证书”及其复印件、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及其复印件或在导游管理服务机构注册的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申请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和按规定填写的《申请导游证登记表》。•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颁发导游证。对不予颁发导游证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三节导游证书•4.导游证的编号和版式•(1)导游证的编号规则为:“D-0000-000000”。“D”为“导”字的拼音字母的缩写,代表导游;前4位数字为省、城市、地区的标准国际代码;后6位数字为计数编码。不同等级的导游证卡号依各自顺序编号。•(2)导游证实行统一版式。2002年新版导游证为IC卡形式,可借助读卡机查阅卡中储存的导游员基本情况和违规扣分情况等内容。导游证的正面设置中英文对照的“导游证(CHINATOURGUIDE)”、导游证编号、导游员姓名和语种等项目;导游证的中间为持证人近期免完冠2寸正面照片。导游证的背面设置有金属芯片,并印有注意事项和卡号。•(3)导游证的等级以4种不同颜色区分:初级导游证为灰色、中级导游证为粉米色、高级导游证为淡黄色、特级导游证为金黄色。第三节导游证书第三节导游证书5.不予颁发导游证的情形•《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导游证:•(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患有传染性疾病的;•(3)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4)被吊销过导游证的。第三节导游证书三、“导游员资格证书”与“导游证”的关系1.“导游员资格证书”与“导游证”的联系•“导游员资格证书”是取得“导游证”的必要前提。也就是说要取得“导游证”,首先必须获得“导游员资格证书”;但持有“导游员资格证书”,并不意味着必然取得“导游证”。第三节导游证书2.“导游员资格证书”与“导游证”的区别•(1)两证的性质不同。“导游员资格证书”是从事导游职业的资格证明,“导游证”是国家准许某人从事导游职业的许可证。•(2)两证的领取程序不同。“导游员资格证书”是公民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并合格,方可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领取的;而“导游证”的领取必须是申请人先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再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在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签订协议进行注册,方可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3)两证的作用不同。“导游员资格证书”仅表明持证人具备了从事导游职业的资格,但并不能从事导游职业;“导游证”表明持证人可以实际从事导游职业。•(4)两证的期限不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获得“导游员资格证书”3年未从业的,资格证自动失效。导游证的有效期为3年。导游证持有人需要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换发导游证手续。第三节导游证书第四节导游人员的权利义务及相关法律责任第四节导游人员的权利及相关法律责任一、导游人员的权利1.人身自由权2.履行职务权3.获得救济权(投诉权、申请行政复议权、诉讼权)4.培训权、晋升权、获得合理报酬的权利等第四节导游人员的权利及相关法律责任二、导游人员的义务1.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2.导游活动期间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3.持证上岗;4.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5.遵守职业道德,衣着整齐,礼貌待人,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习俗和生活习惯;6.严格按照接待计划安排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中止导游活动;7.在旅游游览过程中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况应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指导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8.不得向旅游者兜售或购买物品,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索要小费;9.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第四节导游人员的权利及相关法律责任三、导游人员的法律责任导游活动期间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责令改正—吊销导游证并公告—警告旅行社—停业整顿。未佩戴导游证——责令改正—处500元以下罚款。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业务——责令改正,罚1000~3万;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导游证并公告。擅自增加、减少或中止导游活动——扣证3~6个月—吊销导游证并公告。向旅游者兜售或购买物品,明示或暗示的方式索要小费——罚1000~3万,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导游证并公告—警告旅行社—停业整顿。欺骗、胁迫旅游者小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罚1000~3万,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导游证并公告—警告旅行社—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