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民用机场与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第一节民用机场管理一、机场的概念、分类与主要设施•(一)什么是民用机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本法所称民用机场,是指专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进行其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四关于机场的定义是:“在陆地上或水面上一块划定的区域(包括各种建筑物、装置和设备),其全部或部分意图供飞机降落、起飞和地面活动之用。”•所谓划定区域,通常指飞行区、净空障碍物限制面所要求的尺寸和坡度等形成的面积和空间,此外还包括旅客候机楼、目视助航系统、通信导航、气象、空中交通管理等各种设施和其他建筑物,这些设施、建筑物是机场正常运营及保证飞行安全的基础设施。•总之,民用机场时进行民用航空运输生产的必要场所。它不仅提供旅客候机或转乘飞机的候机楼、上下飞机的服务设施,而且提供飞机起飞、降落必须的跑道、机坪等一系列保障设施。(二)民用机场的分类•机场按其使用性质通常可划分为军用机场、民用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之所以有军用机场和民用机场的区分,是因为它们的法律地位不同,管辖及其适用的规则不同。航空法中的机场一般特指民用机场。对民用机场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军用机场二、机场的分类民用机场—航空港二、机场的分类民用机场—单位和私人机场•1.国际上对民用机场的分类:•(1)按照机场可以接纳的机型,可以分为直升机场、短距起降机场和常规机场。•(2)按照机场的活动类型,可以分为商业机场和私人机场。•(3)挤照机场的运营范围,可以分为国际机场(为国际航班出入境而指定的机场,它须有办理海关、移民、公共健康、动植物检疫和类似程序手续的机构。)、国内机场和地区机场。•(4)按照机场在整个机场网络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可分为轴心机场(轴心机场:有众多进出港航班和高额比例衔接业务量的机场)和辐条机场。•2.我国对民用机场的分类:•(1)我国的民用机场分为国际机场和国内机场。•国际机场是指向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登记并对外开放,可以接受外国航空器起降或备降的机场。我国的国际机场又可分为国际定期航班机场、国际定期航班备降机场、国际不定期飞行机场、国际不定期飞行备降和场和国际通用航空机场(我国暂不设。)。•国内机场是指我国国际机场以外的一切其他机场,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航线机场、国内航空干线机场和国内航空支线机场又国内通用航空机场。•(2)依据机场所服务的航线和规模,我国的民用机场习惯上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连接国际、国内航线密集的大型枢纽机场,如北京首都机场、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广州白云机场、香港赤角机场、澳门机场等,它们是中国最主要的国际门户机场。•第二类是以国内航线为主,空运吞吐量较为集中的国内干线机场,这类机场主要是指直辖市、省会和自治区首府及重要工业、旅游、开放城市的机场。•第三类是地方航线或支线机场,这类机场大多分布在各省、自治区地面交通欠发达地区,机场规模较小,等级也较低。•(3)按照《民航机场许可规定》(以下简称《许可规定》)第二条规定,民用机场包括公共航空运输机场、通用航空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公共航空运输机场是指供公共航空运输活动使用也可供通用航空活动使用的民用机场;•通用航空机场是指专供通用航空活动使用的民用机场。•根据机场经停客货航班的业务性质,机场可分为国际机场、航班机场、通用航空机场等类型。在西方国家,还有私人机场。(三)民用机场的主要设施•现代民用机场不仅提供民航飞机起飞降落的专用场地,还提供与客货运输相关的服务与设施。民用机场从完成运输任务、保障旅客安全的功能出发,划分为不同的功能区,配备相应的设施。1、运输服务设施•运输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候机楼和机场宾馆。候机楼划分为进港厅、出港厅、商场等区域。主要设备配置为候机楼旅客信息系统、公安监控系统、消防报警系统、旅客离港系统、安全检查设备以及登机桥、手扶电梯、行李分拣设备等,候机楼前设有停车场。2、场区•场区分为供航空器起飞、滑行着陆用的飞行区;供航空器上下客货邮件的运输区;供航空器维护修理的机务维修区。3、供油系统•供油系统一般由储油库、站坪加油系统和输油管线等组成,为航空器提供加油服务。4、无线电通信和导航系统•无线电通信主要由中心发射台、高频台和地空通信设施构成;导航系统由仪表进近系统和全向信标台/测距台以及着陆雷达航管雷达等组成,其功能是保障航空器的通信和导航。导航系统全向信标系统•典型的全向信标:机载设备由接收机、天线、指示器、和频率选择组件等组成。•频率选择组件的功用是将接收机调谐到所选择的地面站的工作频率上。指示器的垂直指针指示飞机偏离航道的状况。导航系统仪表着陆系统(ILS)•仪表着陆指的是飞机仅凭飞行仪表进行着陆。或引导飞机沿着正确的航道下滑、着陆。•仪表着陆系统(ILS)是一种引导飞机进行着陆的设备,由地面设备和机载设备相互配合工作。•地面导航设备指仪表着陆系统中在地面发射导航信息的设备,也称盲降设备。仪表着陆系统(ILS)•地面部分分为航向信标系统、下滑信标系统和指点信标系统。•航向系统引导飞机对准跑道的中心线。•下滑系统引导飞机按一定下滑角着陆。•指点信标系统发出信号,检查飞机通过信标台时的高度和速度,并指示飞机离跑道入口端的距离。•5、气象保障系统•气象保障系统由气象雷达、气象卫星云图接收站、自动观测系统以及常规气象设施组成。为保证飞行提供客观资料。•6、供电、供水系统•供电、供水系统提供机场用水用电,某些重要部门设有柴油发电机组。•7、助航灯光•助航灯光由变电站、室外电缆、铁塔和灯光等部分组成。跑道主降方向、次降方向设有仪表进近灯光系统,跑道上设有中线灯、边灯。端口处分别设有入口灯、末端灯、坡度灯等。•8、安全保卫和消防援救•机场一般都设有公安局、安检站、警卫部队、消防大队的驻场机构、医疗教护中心等安全保卫和应急救援部门,备有应急救援方案,以保障旅客生命及财产安全。二、民用机场的管理体制•(一)民用机场的管理体制改革•目前进行的机场管理体制改革,主要任务是政企分开,属地管理,民航总局不再行使固有资产管理者的职能,只对民用机场实行行业管理,主要是制定规章、标准并监督实施,重点是安全监管目前,民航总局主要对民用机场运行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民用机场使用许可制度•民用机场实行机场许可制度,是加强对民用机场的管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正常运行的一项法律制度。按照《许可规定》的要求,民用机场开放使用应当按照《许可规定》取得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或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使用批准书(以下统称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所谓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是指由民用机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审查批准颁发的准许机场开放使用的法律文件。•未取得有效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不得开放使用。在特殊情况下不完全具备本规定要求条件的飞行区等级为4D(含)以上机场的开放使用,应当经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的特别批准;飞行区等级为4C(含)以下机场的开放使用应当经过所在地区民航地区管理局的特别批准。(1)申请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条件•按照《民用航空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民用机场持有机场使用许可证,方可开放使用。民用机场具备下列条件,并按照国家规定经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机场使用许可证:•①具备与其运营业务相适应的飞行区、航站区、工作区以及服务设施和人员;•②具备能够保障飞行安全的空中交通管制、通信导航、气象等设施和人员;•③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保卫条件;•④具备处理特殊情况的应急计划以及相应的设施和人员;•⑤具备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⑥国际机场还应当具备国际通航条件,设立海关和其他口岸检察机关。•(2)管理机构及其职责•民航总局对机场的使用许可实施管理的主要内容有:•①制定有关规章、政策,并依法监督检查机场运行情况;•②审批机场总平面规划,并负责监督检查其实施情况;•③审批颁发飞行区等级为4D(含)以上机场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所辖地区机场的使用许可实施管理的主要内容有•①监督检查本地区内机场的运行和安全状况,每年对所辖地区内机场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于当年年底前向民航总局提交书面报告;•②审核本地区内机场的总平面规划,报民航总局;•③代表民航总局审批颁发本地区内飞行区等级为4C(含)以下机场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④对本地区内飞行区等级为4D(含)以上机场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申请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报民航总局;•⑤民航总局授权的其他职责。•民航省局对所辖地区机场的使用许可实施管理的主要内容有:•①对本地区内机场的运行和安全状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每半年向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书而形式报告一次;•②组织编制本地区内机场的总平面规划,报民航地区管理局;•③对本地区机场管理机构提出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报民航地区管理局。•④民航总局授权的其他职责。•另外,航空体育运动机场的各项设施应当满足所使用的民用航空器的技术性能要求。航空体育运动机场基本技术要求和使用许可审批办法,由民航总局和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另行制定。•(3)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申请•①飞行区等级为4D(含)以上机场的开放使用,由机场管理机构按照本章规定向其所在地区民航省局提出申请;民航省局应当及时审查,提出意见并报民航地区管理局;经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报民航总局;经民航总局审查合格后颁发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②飞行区等级为4C(含)以下机场的开放使用,由机场管理机构按照本章的要求向其所在地区民航省局提出申请;民航省局应当及时审查,提出意见并报民航地区管理局;经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查合格后颁发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并报民航总局备案。民航飞行院校所属机场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申请由该院校权直接报民航总局审批;民航总局组织审查合格后颁发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民航省局与机场管理机构是同一机构的,由民航省局向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2、民用机场适用性检查制度•经批准开放使用的机场,应当持续符合有关规定的运行基本要求,并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1)机场飞行区场地,应当符合《许可规定》附录四《民用机场飞行区场地基本要求》的要求。•(2)目视助航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助航灯光的完好性及其供电的可靠性应当符合《民用航空运输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的规定;保持各项设施处于适用状态,技术要求及精度达到有关标准。•(3)机坪运行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供航空器、车辆、人员使用的各类标志、标志牌、信号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在机坪活动的航空器、车辆、人员应当遵守有关管理规定,保持有序运行。•(4)航管、通信、导航、气象等各项飞行保障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保持各类空中交通管制设施、导航设施的完好,保证其运行性能、技术要求及精度达到规定标准;保障空中交通管制设施、导航设施的电磁环境和场地保护区符合良航总局有关规定的要求。•(5)安全检查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托运行李安全检查流程符合民航总局有关规定的要求;功能、技术性能完好,达到有关规定的标准。•(6)救援和消防工作,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7)机场消防装备的配备应当符合《民用航空运输机场消防站装备配备》标准。•(8)机场的机务维修保障能力,应当符合民航总局有关适航管理的规定。•(9)航空油料质量和供油设施,应当符合民航总局有关规定。•(10)机场航站区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各项设施运行正常、使用性能良好,能够保证旅客、行李、货物、邮件的安全;各种指示标志符合有关标准的要求。•(11)机场供电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供电系统的运行符合国家电业部门颁发的有关规程;机场供电具有两路独立的外来电源;备用发电机组性能完好,技术要求及精度达到有关规定的要求。•(12)危险品的储存及运输,应当符合《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13)民用机场的安全保卫,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