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八章公务回避制度2一、公务员回避制度(一)概念公务回避是指由行政程序法律规范规定的,在行使行政职权、作出行政活动的过程中,有关公务员不得参与,应当回避的各种情形。3(二)规定方式1.概括式,法律只笼统地规定公务员有偏私之虞可能影响到行政公正的,可经申请或主动依法定程序回避。2.列举式,法律比较详细地规定公务员应当回避的各种条件。4(三)主要内容第一,公务员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第二,公务员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近亲属的;第三,公务员与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有诸如诉讼关系、顾问关系或股份持有关系等法律事务或义务关系的;5第四,公务员与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有亲密友谊或公开敌意关系的;第五,公务员参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处理具有裁决人、证人或鉴定人等参与人身份的;第六,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6(四)公务回避的程序1.提出方式:一是公务员自行要求回避;二是当事人申请公务员回避。72、回避的决定权由有关机关对回避要求和申请审查,并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回避的决定。8(五)公务回避的效力1.除非行政机关决定公务员继续参与本行政程序,公务员应当退出经手的行政程序。2.行政机关应当妥善安排人员接管和代理。93.公务员具有法定回避事由而没有回避的,其代表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可能被撤销。同时,公务员本人构成违反纪律行为,行政机关应当给予处分。10二、我国公务员的回避制度(一)五种法定回避的亲属关系1.夫妻关系2.直系血亲关系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4.近姻亲关系5.拟制亲关系11(二)回避的类型1.任职回避:凡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国家公务员,在担任职务方面必须做到:(1)双方不得在同一国家行政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2)不得担任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3)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域职务的机关从事人事,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以低避高”,根据工作需要和公务员的意愿确定其中的一方回避.122.公务回避:国家公务员在执行涉及到本人或与本有应回避关系人员的利益的公务时,必须回避,不得参与有关调查,讨论,审核,监督,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条件:公务员本人或本人的亲属是作为某项处理事件的当事人;公务员本人或本人的亲属与该项事件有利害关系;公务员本人与该项事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133.地区回避:国家公务员担任县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新提拔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的以及县(市)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在其原籍,出生地,生长地所在的县(市)任职.已在其原籍,出生地,生长地所在的县(市)任职满一届的,必须交流.144.法律对公务员回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例如,法官、检察官除按照公务员法进行回避外,还要执行法官法、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