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辩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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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辩护制度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的见的方式实现。——英国法谚主要内容一、辩护及辩护权二、辩护人三、辩护种类四、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五、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1、辩护辩护是一个专属于刑事诉讼的名词,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从事实和法律两方面反驳控诉,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当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辩护活动活动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辩护人权益归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要内容:反驳控诉预期目标:无罪释放或减轻、免除刑事责任2、辩护权广义的辩护权狭义辩护权调查证据请求权上诉权陈述权提供证据权提问权辩论权获得律师帮助权申诉权辩护权的特征专属性:专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防御性:是对控诉权的防御绝对性:任何公民一旦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即获得辩护权,是一种基于身份而产生的权利1、定义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2、特征产生方式:之一: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之二:法院指定职责: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受人之托忠人之事链接马克东案://baike.baidu.com/view/3126844.htm3、可以担任辩护人的范围(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人民团体是指工会、妇联、共青团、学联等群众性团体。(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律师法》第26条: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4、不能担任辩护人的范围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的人;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4)本院的人民陪审员;5)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6)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例外3.4.5.6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5、特别规定一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委托1-2人作为辩护人;一名律师不的同时接受两个以上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作他们的共同辩护人;辩护人的地位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是诉讼中独立的诉讼参与人,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辩护种类被告人自行辩护委托辩护辩护人辩护指定辩护自行辩护辩护的基本形式,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的过程始终。自行辩护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委托辩护1.定义:委托辩护指的是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委托律师或者其他公民协助其进行辩护。委托辩护2.委托辩护人的时间:1)自诉案件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2)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对于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自刑事侦查部门将案件移送到审查起诉部门之日起,可以委托辩护人;修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司法机关。指定辩护1.定义:指定辩护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而无力聘请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进行辩护。修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于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指定辩护2.指定辩护出现的情形:一是必须指定,只要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就必须指定;二是可以指定,公检法对此有酌量权,可根据案件情况决定是否指定。需要指定辩护的情形应当指定1)盲聋哑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2)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3)可能判处死刑的人;可以指定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5)具有外国国籍的;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法院指定的效力案例:甲(1988.11.15生)因涉嫌盗窃被起诉,甲一直未委托辩护人,后法院为其指定律师乙担任其辩护人,但甲拒绝乙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辩护,该案如何处理?《98解释》第三十八条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律师最早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后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涉及国家秘密:案情或案件性质涉及国家秘密,不得以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材料和处理意见需要保密而将案件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现NO96: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关批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律师以辩护人身份介入刑事诉讼现NO33: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侦查阶段律师主要进行的活动有:1.提供法律咨询;2.代理申诉、控告;3.嫌疑人被逮捕的,律师可以申请取保候审;在这一阶段,律师享有以下权利:1.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2.会见权: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链接:会见手续1、会见是否需要批准?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律师法第33条: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修第37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37-4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动犯罪案件、重大贿赂犯罪的共同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对于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2、会见的时间安排《六机关规定》第11条:在侦查阶段,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机关应该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5日内安排会见。修37-2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3、会见时国家机关是否能在场刑事诉讼法第96条: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六机关规定》第12条: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在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案件已经侦查终结,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派员在场。律师法第33条: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修第37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4、会见手续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修37-2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律师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权利1.独立进行辩护的权利。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独立的辩护意见,不受被告人意志左右。付给律师的费用不应据其在法庭上陈述时间的长短,而应据其辩护质量的优劣。律师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权利2.阅卷权。NO36-1: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其他辩护人经过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复制上述材料。NO36-2: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诉讼文书包括:立案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通缉令和起诉意见书等五张纸:拘留决定书、逮捕决定书、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起诉书、鉴定书犯罪事实材料:包括起诉书及相关证据材料。律师法第34条: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第36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律师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权利3.会见通信权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其他辩护人经检察院、法院同意也可以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律师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权利4.调查取证权。NO37: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同意,可以向他们收给予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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