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WTO法律制度及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学习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理解WTO及其基本法律制度,理解在WTO之下的世界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含义。理解我国对于对外贸易进行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学习重点:WTO与GATT,WTO基本法律文件,两反一保的基本含义。学习难点:WTO基本法律制度及我国对外贸易管理,两反一保的基本含义及适用。第一节WTO概述第二节WTO的基本法律原则第三节WTO的主要协定第四节我国对外贸易管理法律制度第一节WTO概述一、WTO的历史发展二、WTO的法律文件三、WTO的宗旨、职能、法律地位和成员四、WTO的机构设置及其决策制度一、WTO的历史发展关贸总协定(GATT)GATT对世界贸易自由化的功绩GATT的局限性从GATT到WTOGATT与WTO的关系WTO对GATT的继承与发展GATT参与哈瓦那会议的23国代表同意将《哈瓦那宪章》中有关关税与贸易的条款摘出,连同各国的关税减让协议,构成一个单独的文件,即《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1947)。1947年10月30日,23个国家在瑞士日内瓦共同签署了《关贸总协定》,当天,23个签署方中的8个国家于签署关贸总协定的当天,签署了《关贸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关贸总协定》以签署《临时适用议定书》(PPA)的方式,避开各国国内的批准程序,于1948年1月1日生效,一直临时适用至1994年12月31日。到1994年12月31日,关贸总协定已经有125个缔约方。作为一个事实上的国际贸易组织和一个多边贸易谈判的场所,共主持过8个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前5个回合的谈判主要在互惠基础上谈判降低关税的问题,第6个回合开始,开始涉及到非关税壁垒及其他方面。1986年到1994年乌拉圭回合谈判,1994年4月15日,各缔约方签署了包括《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在内的一揽子最后法律文件。马拉喀什协定在1995年1月1日生效后,世界贸易组织正式宣告成立。GATT对世界贸易自由化的功绩通过谈判降低了发达国家的关税水平扩展了多边贸易制度的适用范围对非关税措施进行规范形成了一套指导缔约方贸易行为的国际贸易准则提供了最基本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GATT的局限性GATT没有法律地位,只是临时性的协议许多规则不够完善,执行起来有很大空隙,缺乏足够的法律约束力以及必要的检查监督措施“祖父条款”削弱了GATT的权威性(“在不违背国内现行立法的最大限度内临时适用关贸总协定的第二部分(即关于国民待遇、取消数量限制等规定))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缺陷GATT与WTO的关系组织结构和管理职能上的承上启下关系性质上的变更法律规范上的继承关系WTO对GATT的继承与发展WTO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WTO的宗旨更科学、更有时代性WTO的法律体系更加完备和统一WTO调整的领域更加广泛WTO争端解决程序更完善、更权威二、WTO的法律文件WTO的法律文件由60多个协定和决定组成(既包括实体法性质的法律文件,也包括程序法性质的法律文件)具体而言,WTO的法律文件主要由《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以及四个附件构成。(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任何一方在自己成为成员时或在另一方成为成员时,不同意在彼此之间适用《WTO协定》及附件一和附件二所列多边贸易协定,那么,这些协定在该两成员之间将不适用。)WTO的四个附件:1、附件1:附件1A:关于货物贸易的多边协定(GATT1994)附件1B:《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及各附件附件1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2、附件2:《关于争议解决规则和程序谅解》(DSU)3、附件3:《贸易政策评审机制》(TPRM)4、附件4:诸边贸易协定《民用航空器贸易协定》《政府采购协定》(另《国际奶制品协定》、《国际牛肉协定》已于1997年终止)根据《WTO协定》,附件1、附件2和附件3的各项协定及法律文件,要求成员一揽子接受,对所有成员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成员方必须遵守,不可保留;各成员方对附件4各协定可分别接受。三、WTO的宗旨、职能、法律地位和成员WTO的宗旨:建立一个完整的(包括货物、服务、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及知识产权等内容)、更具活力、更持久的多边贸易体系,并且将GATT达成的所有协定(包括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所有成果)纳入其法律框架。为实现上述宗旨,WTO各成员应通过达成互惠互利安排,大幅度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消除歧视性待遇,扩大市场准入程度及提高贸易政策和法规的透明度,同时对发展中国家给予特殊和差别待遇。WTO的职能:(1)管理多边贸易协议(2)作为进行贸易谈判的场所(3)解决贸易争端(4)监督成员国的贸易政策(5)在必要情况下向成员国提供技术性援助和培训(6)同其他国际组织进行合作WTO的法律地位:(1)WTO具有法律人格,WTO每一成员均应给予WTO履行其职能所必需的法律人格;(2)WTO每一成员都应给予WTO履行其职能所必需的特权和豁免;(3)WTO每一成员应同样给予WTO官员和各成员代表独立履行与WTO有关职能所必需的特权和豁免;(4)WTO成员给予WTO、WTO官员及其成员的代表的特权和豁免应与1947年11月21日联合国大会批准的《专门机构特权及豁免公约》所规定的特权和豁免相似。(5)WTO可订立一部总协定。WTO的成员:(1)创始成员方,须满足下列三个条件:在WTO成立时为GATT缔约方;为GATS缔约方;一揽子接受GATT乌拉圭回合所有协议;(2)后来加入的成员:根据《关于建立WTO的协议》第十三条第一款,对于两个成员而言,如果在一个成员加入时,另一成员不同意其加入,则《关于建立WTO的协议》在该二成员国之间互不适用。四、WTO的机构设置及其决策制度机构设置:WTO设部长级会议(MinisterialConference)、总理事会(Generalcouncil,disputesettlementbodyandTradePolicyReviewBody)和秘书处(Secretariat)。决策制度:协商一致(consensus);第二节WTO的基本法律原则非歧视贸易原则(non-discrimination)贸易自由原则(freetrade)透明度原则(transparency)公平竞争原则(faircompetition)鼓励发展和经济改革原则(encouragingdevelopmentandeconomicreform)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普遍例外(generalexception)非歧视贸易原则一、最惠国待遇原则(Most-favorednationtreatment)二、国民待遇原则(Nationaltreatment)一、最惠国待遇原则(MFN)1.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产生和发展2.最惠国待遇的形式3.货物贸易中的最惠国待遇及其例外4.《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及其例外5.《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及其例外1.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产生和发展产生于地中海沿岸的各个国家15、16世纪,MFN条款出现于双边贸易条约之中19世纪,欧洲各国出现了相互给予无条件的MFN做法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后,无条件MFN规定受到严峻挑战GATT1947第一次将MFN条款纳入多边贸易体系,使其成为各缔约方开展国际贸易的一个重要原则2.最惠国待遇的形式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和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无限制的最惠国待遇和有限制的最惠国待遇互惠的最惠国待遇和非互惠的最惠国待遇双边的最惠国待遇和多边的最惠国待遇3.货物贸易中的最惠国待遇及其例外GATT1947/1994的最惠国待遇就是指任何缔约方现在和将来给予原产于或运往第三方的产品在贸易上的利益、优惠、特权和豁免,也应立即和无条件的给予原产于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方的产品。最惠国待遇的例外:GATT一般例外、安全例外,以及一些成员之间的历史遗留的特惠安排4.《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及其例外最惠国待遇同样是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基石GATS基本上采纳了WTO货物贸易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具体而言,其特征如下:(1)给予的对象是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2)WTO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有权享有一成员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的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而不论该任何其他国家是否WTO的成员(3)GATS中的最惠国待遇是立即、互惠、多边和无条件的GATS最惠国待遇的例外(1)列入GATS《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2)任何成员对相邻国家授予或给予优惠,以便利仅限于毗邻边境地区的当地生产和消费的服务的交换(3)一般例外、安全例外5.《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及其例外TRIPs是第一次将最惠国待遇引入知识产权领域的公约TRIPs最惠国待遇的特点:(1)给予的对象是所有其他成员的国民(2)WTO的所有其他成员的国民有权享有一成员给予任何其他国家国民的待遇,而不论该任何其他国家是否是WTO的成员(3)立即、互惠、多边和无条件的TRIPs最惠国待遇的例外:(1)自一般性的、并非专门限于知识产权的关于司法协助或法律实施的国际协定所派生。(2)根据《伯尔尼公约》或《罗马公约》所允许的不按国民待遇而按互惠原则所提供。(3)TRIPs未做规定的有关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及广播组织的权力。(4)《WTO协定》生效之前已经生效的保护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所给予的优惠,只要该国际条约已经向TRIPs理事会作出通知,并对其他成员的国民不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二、国民待遇原则(NationalTreatment)1、国民待遇原则的产生和发展2、货物贸易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及例外3、《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国民待遇原则及例外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国民待遇原则及例外1、国民待遇原则的产生和发展首先规定国民待遇条款的是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一卷第一编11条传统的国民待遇是赋予外国人享有与本国国民同等民事权利的一种制度GATT1947是最早将国民待遇原则纳入多边贸易协定的协定2、货物贸易中的国民待遇原则及例外特征:(1)在国内税和其他费用方面实施国民待遇;(2)在产品的国内销售、标价出售、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方面,实施国民待遇;(3)在国内数量限制规则方面,实施国民待遇。例外:(1)国民待遇不适用于政府机构购买供政府使用、非为商业转售或不以用以生产供商业销售为目的的产品采购的法律、法规或规定;(2)不妨碍只给予国内生产者以补贴,包括从国内税费所得收入中产生的对国内生产者的支付和政府购买国产商品所实行的补贴;(3)不妨碍WTO成员建立或者维持与已经曝光电影片有关的、符合上述第(3)项规定的国内数量限制法规。3、《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国民待遇原则及例外特点:(1)每一成员方仅在其承担义务计划表所列的部门范围内,按照计划表所列条件和资格,向其他成员方提供国民待遇;(2)享受国民待遇的对象是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国民待遇原则及例外特点:(1)每一WTO成员给予WTO其他成员的国民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待遇,应不低于其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2)例外:(3)对于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以及广播组织所承担的国民待遇义务只限于TRIPs所规定的权利。贸易自由原则1、关税减让2、减少非关税壁垒原则3、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透明度原则1、货物贸易中的透明度要求2、《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透明度要求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中的透明度要求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原则指WTO成员方应避免采取扭曲市场竞争的措施;公平竞争原则体现在WTO的诸多协定之中。e.g.《反倾销协定》和《反补贴协定》授权进口国对妨碍公平竞争的倾销和补贴行为采取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鼓励和发展经济改革原则是指在贸易自由化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发展问题,特别要充分考虑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的发展。鼓励和发展经济改革原则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普遍例外1、一般例外(generalexception)2、安全例外(security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