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存款与贷款管理法律制度教学目的与要求:掌握存款的概念、分类、储蓄的基本法律规定、贷款的概念、贷款合同、贷款的管理与限制;熟悉贷款的种类、贷款程序规则;能够利用所学知识分析相关案例。一、存款的基本法律规定主要讲述存款的概念、分类,存款合同的概念、性质、特点,单位存款与个人储蓄存款业务的基本规则与保护。(一)存款的概念与分类1、存款的概念存款是商业银行等具有存款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接受客户存入资金,并在存款人支取存款时支付存款本息的一种信用业务。是银行最主要最基本的负债业务。(一)存款的概念与分类注意:有资格经营存款业务的只能是金融机构;客户与金融机构形成合同关系;存款的形成,可能是由于存款人存入现金,也可能是由于金融机构代收以客户为收款人的票据,或由于金融机构将贷款贷记借款人的存款帐户。(一)存款的概念与分类2、存款的分类(1)根据存款人的性质不同,分为单位存款和个人储蓄存款。单位存款是各级财政金库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机构将货币资金存入金融机构所形成的存款。个人储蓄存款是公民个人将其合法收入存入储蓄机构形成的存款。2、存款的分类(2)根据存款期限和提取方式的不同,分为活期存款和定期存款。(3)根据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其他存款种类:通知存款,即存款人须事先通知才能支取的存款;信托存款,即在特定的资金来源范围内由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办理的存款;委托存款,即委托人委托金融信托投资机构对其指定的对象或项目发放贷款或投资而存入的存款。3、存款合同客户在金融机构存款,与金融机构形成合同关系。金融机构设有各种类型的存款帐户,关于存款的利率、期限、存取方式均有特定化的内容,存款人一旦选择了某种存款帐户,即与金融机构就彼此的权利义务形成具体的约定。因此,存款合同属于标准合同或称附合合同。特点:(1)是无名合同;(2)是实践合同;(3)有较多的默示条款。3、存款合同成立时间:存款合同是要物合同或者说实践合同,即合同的成立除要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外,还必须有标的物的交付。存款合同成立的时间,也就是存款人完成交付的时间。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1)存款人以现金存款,自柜台业务员收取钱款确认金额时完成交付,合同成立。3、存款合同(2)存款人以转帐方式存款,自金融机构收讫款项并记入存款人帐户时完成交付,合同成立。(3)银行外派业务人员收取存款,有签订存款合同代理权的,自其受领款项时成立;无签订存款合同代理权的,俟其回到银行完成存人手续时成立。(4)存款人通过自动柜员机存入现金,自存入钱款按下“确认键”时完成交付,合同成立。案例:在新西兰曾发生一起著名的诉讼案:原告的雇员进入被告银行,意图存入现金和支票。该雇员将现金从包中取出,置于其与银行柜员之间的柜台上;柜员取过一扎钞票开始点数。正当该柜员将点完数的钞票置于一旁时,有数名匪徒闯入,抢走了柜台上尚未点数的钞票。原告遂对银行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返还被匪徒劫去的现金,指称柜台上的现钞已由银行握有,并已属于银行的财产。新西兰高等法院判原告败诉,理由是,在意图存入的款项经银行清点和表示接受之前,此款尚未存入,银行对该款也未成为客户的债务人。案例:在日本也曾发生一个类似的典型案例,终审法院认为,在银行柜员收受款项并清点确认金额前,存款合同并未成立,银行不负返还存款的义务。我国的规定:在我国,确定存款合同的发生时间,目前还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无论从立法上讲,还是从司法实践的角度看,这都是一个应予明确的问题。存款合同的性质:1.大陆法系的观点,大陆法系认为,存款属于消费寄托,以金融机构为受寄人,以存款人为寄托人,以金钱为标的物的消费寄托。存款合同的性质:所谓寄托,是当事人一方以物交付他方,他方允为保管的合同。寄托有一般寄托和消费寄托之分,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如下:(1)一般寄托标的物为特定物,而消费寄托的标的物为种类物。(2)一般寄托,其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风险也不发生转移,除非受寄人违反了相应的注意义务,否则对于标的物的毁损灭失不承担责任;而消费寄托,其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至受寄人,风险也同时转移。存款合同的性质:(3)一般寄托,其受寄人不得消费标的物,即不得对标的物进行使用、收益和处分;而消费寄托,其受寄人可以对标的物进行消费。(4)一般寄托,由于其利益集中于寄托人一方,故即使定有期限,寄托人也可以随时撤回;而消费寄托,其由于包含有受寄人的消费利益,所以寄托人不得随意撤回,如定期存款,存款人提前支取,只能得到活期存款利息。(5)一般寄托,受寄人破产时,寄托人有取回权;而消费寄托,其标的物列为受寄人的破产财产。存款合同的性质:2.英美法系的观点。英美法系认为,存款与银行贷款并无本质的区别,只不过存款的出借人是存款人,借款人是金融机构,贷款的出借人是金融机构,借款人是客户。1811年,英国的,WilliamGrant爵士即在一份判词中明确指出:“存入银行的客户款项虽通常称为存款,但实际上却是客户对银行的贷款。”存款合同的性质:在我国,认定存款合同的性质,目前尚无任何法律上的依据。有学者认为:存款合同是存款人与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双方目的竞合的产物。存款合同是混合合同,包括了两种或两种以上有名合同的构成要素。具体而言,在结算帐户基础上形成的存款合同,是委托代理合同(存款人委托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代其收付款项)、消费寄托合同(体现存款人保管金钱价值的目的)、消费借贷合同(体现接受存款金融机构的消费目的)的混合合同,其他存款合同则是消费寄托合同和消费借贷合同的混合合同。(二)单位存款的法律规定1、单位存款的种类单位存款主要包括两大类,即企业存款和财政性存款。企业存款是企业在生产流通过程中的支付准备金和部分扩大再生产的积累基金。财政性存款是指各级财政金库和机关、部队、以及学校、团体等事业单位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存款,它是国家财政集中起来的、待分配、待使用的国民收入。(二)单位存款的法律规定2、关于查询、冻结、扣划单位存款的规定1993年12月11日,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出了《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案中查询、冻结、扣划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银行存款,作出了规定。(1)关于查询单位存款、查询有关资料人民法院因审理或执行案件,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因查处经济违法犯罪案件,需要向银行查询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与案件有关的银行存款或查阅有关的会计凭证、帐簿等资料时,银行应积极配合。查询人必须出示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出具县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签发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银行行长或其他负责人签字后应指定银行有关业务部门凭此提供情况和资料。查询人对原件不得借走,需要的资料可以抄录、复制或照相,并经银行盖章。查询机关应当依法保守秘密。(2)关于冻结单位存款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银行应当立即凭此并按照冻结资金的性质,冻结当日单位银行帐户上的同额存款(只能原帐户冻结,不能转户),如遇被冻结单位银行帐户的存款不足冻结数额时,银行应在6个月的冻结该单位银行帐户可以冻结的存款,直至达到需要冻结的限额。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银行不得自行解冻),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2)关于冻结单位存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冻结单位银行存款发生失误,应及时予以纠正,并向被冻结银行存款的单位作出解释。被冻结的款项,不属于赃款的,冻结期间应计付利息,在扣划时其利息应付给债权单位;属于赃款的;冻结期间不计付利息,如冻结有误,解除冻结时应补计冻结期间利息。(3)关于扣划单位存款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附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制裁决定的副本或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的副本,公安机关的处理决定书、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的副本)及本人工作证或执行公务证,银行应当凭此立即扣划单位有关存款。(3)关于扣划单位存款银行在接到“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后,只要被执行单位银行帐户有款可付,应当立即扣划,不得延误;当日无款或不足扣划的,银行应及时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待单位帐上有款时,尽快予以扣划。(三)储蓄存款的法律规定关于储蓄管理,适用国务院1992年12月11日发布,自1993年3月1日起施行的《储蓄管理条例》。1993年1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1、储蓄存款的种类储蓄存款分人民币储蓄存款和外币储蓄存款。其中,人民币储蓄存款有以下各种:活期储蓄存款、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款、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存款、定活两便储蓄存款、华侨(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开办的其他种类的储蓄存款。(三)储蓄存款的法律规定2、储蓄存款的原则《储蓄管理条例》规定: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必须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的原则。(1)存款自愿原则。存款自愿原则是指个人对其所有的人民币或外币,是否存入储蓄机构,存入哪一个储蓄机构,存多少,存多久,采取何种存款方式,享有完全的自主权,储蓄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强迫和干涉。2、储蓄存款的原则(2)取款自由原则。取款自由原则是指储户要求支取存款时,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的约定,储蓄机构必须保证付款,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兑付或者拖延兑付,不得查询储户支取存款的目的和用途,不得限制储户支取存款的数额。(3)存款有息原则。存款有息原则是指储蓄机构对所吸收的个人储蓄存款,应当根据储蓄存款的种类和期限、法律规定的计息方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利率,向储户计付利息。2、储蓄存款的原则(4)为储户保密原则。为储户保密原则是指储蓄机构对储户的姓名、地址、职业、工作单位、职务、存款变动情况及其余额、预留印鉴、密码等与存款相关的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批露;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储蓄机构应当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个人储蓄存款的查询、冻结和扣划。以上原则强调了对储户利益的保护。3、储蓄存款的提前支取与挂失未到期的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存单和存款人的身份证明办理;代储户支取的,代支取人还必须持其身份证明。储蓄机构在验证存单开户人姓名与证件姓名一致后,方可办理支付。记名式存单、存折可以申请挂失。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预留印鉴和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帐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3、储蓄存款的提前支取与挂失储户不能亲自前往办理挂失手续的,也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但受托人要出示其身份证明。在特殊情况下,储户可以用口头或者用函电形式申请挂失、,但必须在5天内补办书面申请挂失手续,否则挂失不再有效。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储蓄存款;受理挂失前该储蓄存款已被他人支取的,储蓄机构不负赔偿责任。挂失七天后,储户需与储蓄机构约定时间,办理补领新存单、存折或支取存款手蓄。4、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储蓄存款的规定(1)我国《商业银行法》第29条第2款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我国三大诉讼法、《国家安全法》、《税收征管法》、《海关法》的规定,有权对个人储蓄存款进行查询、冻结的主体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海关、税务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等,有权扣划的主体包括法院、海关、税务机关。4、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储蓄存款的规定但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的管理与查询、冻结、扣划单位存款基本相同。(2)对于存款人死亡后储蓄存款的过户或支付,应区别情况,慎重处理。存款人死亡后,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的,经当地公证机关证明,按财政部门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