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德国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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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德国社会保障制度背景德国是世界上社会保险制度最为完善和复杂的国家之一,其社保制度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近年来,由于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出生率不断下降,失业率和失业总人数持续上升,养老、失业和医疗等保险均不同程度地出现入不敷出的局面,给德财政平衡带来沉重负担,已成为严重的社会和政治问题。同时,由于雇主必须承担的社会保险部分的工资附加成本逐年增加,加上劳动力工资水平高,德大批企业不断外迁至劳动力成本较低的国家,给德经济带来更大的压力,失业问题也因此愈加严重。联邦政府推出的2010年议程改革方案,主要目的是解决德经济和社保体制中存在的问题,以促进经济发展。德国是现代社会保险体制的诞生地。19世纪中后期,随着现代机器大工业的兴起和产业工人的剧增,德社会结构急剧转型,使广泛的社会保障需求成为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威廉一世皇帝于1881年发布皇帝诏书,其中对民众提供生活物质保障的要求表示认可,并考虑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一词沿用至今。皇帝诏书确定了社会保险的发展方向,铁血宰相俾斯麦出于降低社会紧张程度、维护统治的需要,着手建立广泛、统一和强制性的社保体制,通过颁布三部适用工人和部分职员的义务保险法,先后于1883年、1884年和1889年创建了法定疾病保险、法定事故保险和伤残、养老保险。这是当时堪称世界典范的社会保险制度,也是世界上最早的旨在为劳动者提供保障的法律文件。二战以后,联邦德国的社会保险制度得到了恢复和重建,社会保障和福利国家等作为基本原则理念被写入了宪法。此后,德社保体制经历了扩展、调整、改革与补充、东西部社保网络并轨和继续发展等阶段。1957年,德对养老保险进行了根本改革,确定了养老保险费率根据个人毛工资进行计算的原则,并设立了分摊款项标准。1971年,工伤事故保险范围扩大,学徒工也被包括在内。1972年,取消参加养老保险的年龄限制。1975年,德将各种社会法规汇总,颁布《社会法典》(SGB),该法典是当今德社会保险制度的法律基础。1995年起,德设立社会护理保险并纳入《社会法典》。至此,德已形成种类丰富、体系完备、法律健全、运转良好的社会保险制度。本章主要内容第一节德国社会保障制度概览第二节德国社会保险费征管规定第三节德国养老保险第四节德国医疗保险第五节德国失业保险第六节德国护理保险第七节德国工伤事故保险第八节德国农村社会保险第九节德国社会救济与社会福利本章学习目标•了解德国社会保障项目与特点•掌握德国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有关知识点•理解德国工伤保险、护理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的有关知识点第一节德国社会保障制度概览一、德国社会保障项目二、德国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原则三、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一、德国社会保障项目德国的社会保障体系由社会保险制度(以缴费为基础)、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制度(以普通税收为资金来源)构成。德国社会保障项目具体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事故保险、护理保险、救济保险、社会福利等。德国社会保险制度又分为法定保险和自愿保险。法定保险的保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自愿保险的保费完全由投保人个人承担。二、德国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原则基本原则有三:第一:社会保障要有利于发挥市场经济的作用:第二:社会保障要保持在收入再分配的合理范围内,以维护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二者的内在统一;第三:社会保障应由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合理分担,将社会保障视为一个维护社会稳定的过程,并将家庭负担的社会保障任务与每个人根据其能力自主决定命运的天然义务严格分开。三、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一)社会互助德国社会保障的基本方式是社会互助并且以通过社会保险组织的社会互助为主要形式。从法律角度看,德国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社会补偿、社会促进和社会救济四个方面的内容。社会保险是通过社会组织——社会保险机构进行的社会互助,社会补偿、社会促进和社会救济是通过国家进行的社会互助。(二)社会责任德国社会保障制度中,社会是责任主体,即由自治性社会组织——社会保险机构负责社会保险实务,资金由个人、单位和国家三方共同负责。(三)现收现付德国社会保障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险的收支模式实行现收现付制,即完全的社会互助,没有任何个人积累性质。养老保险方面实行的是代际互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保险实行的是同代人的互助。(四)收费筹资德国社会保险的筹资模式是收费制,即社会保险的资金主要来自雇主和雇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这部分资金已经占到社会保险资金来源的2/3,并且有继续上升的趋势。(五)全员保障德国社会保障的对象是全员保障,其中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是全体劳动者。(六)全面保障涵盖了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的全部内容,并且社会保险的内容涵盖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各个领域。(七)保障给付上的基本保障和有限差别基本保障原则即社会保障给付以保障基本生活水平为准,而不是保证高水平生活或仅仅保证最低生活水平。有限差别原则即社会保险给付根据缴费不同有所不同,但差别有限。(八)管理体制上的社会化管理、自主管理和自收自支与调剂相结合1.社会化管理原则表现在,社会保障管理主体主要是社会保障组织这种准政府机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社会保险有关问题。2.自主管理原则表现在,雇员和雇主通过代表大会和董事会自己管理社会保险,其业务以间接性国家行政管理的方式进行。3.自收自支与调剂相结合原则表现在,基金原则上自收自支,但也进行必要的调剂。例如,工伤保险机构按行业设立,但行业保险机构之间有一定比例的调剂。第二节德国社会保险费征管规定一、德国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二、德国社会保险费得分摊方式三、德国社会保险的立法与执行四、德国社会保险的管理与经办机构德国的社会保险包括五个险种(项目):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事故保险、护理保险。这五项保险的保险费征收具有强制性,缴纳保险费是保险对象(投保人)的法定义务。一、德国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社会保险是一种法定的、大多数人必须按强制性规定参加的义务保险。所有职员、工人、学徒、失业者、退休人员和大学生均有投保义务。政府官员没有参加法定社会保险的义务。雇主有义务在雇用员工后的14天内,向法定的医疗保险公司申请登记,为员工投保五项法定保险。二、德国社会保险费的分摊方式社会保险险种2004年保险费率(%)保险费计算方法分摊方式月毛工资最高限额(欧元)养老保险19.5月毛工资×19.5%雇主和雇员各50%5150失业保险6.5月毛工资×6.5%雇主和雇员各50%5150医疗保险平均14.3月毛工资×14.3%雇主和雇员各50%3487.5护理保险1.7月毛工资×1.7%雇主和雇员各50%3487.5工伤事故保险1~5统一核定雇主和雇员各50%无表:德国2004年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三、德国社会保险的立法与执行社会保险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及修订程序是:联邦政府提案,联邦议院通过,联邦参议院审议。执行机构为联邦社会保险机构总部和各州社会保险机构。德国社会保险费的代征机构为各法定医疗保险公司。裁决社会保险纠纷的法院为联邦宪法法院(最高法院)、联邦社会法院及各地方社会法院。四、德国社会保险的管理与经办机构(一)联邦政府部门管理德国社会保险的联邦政府部门主要有三个,即:德国联邦卫生部、劳动社会事务部和劳动(就业)部。卫生部负责医疗和护理保险。劳动社会事务部负责养老和事故保险的政策制定和业务协调。劳动(就业)部负责失业保险。(二)经办执行机构——公共保险公司和私人保险公司1.医疗、护理保险经办机构2.养老保险经办机构3.事故保险经办机构4.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第三节德国养老保险一、德国养老保险的类型二、德国养老保险机构设置三、德国法定养老保险四、德国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五、德国私人养老保险六、德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一、德国养老保险的类型从强制性角度看,分为法定保险和自愿保险。从资金来源上看,有法定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养老保险组成。从养老金支付角度看,分为“退休养老金”、“丧失工作能力养老金”、“遗属养老金”。从保障对象上看,分为工人养老保险、职员养老保险、农民养老保险等。二、德国养老保险机构设置法定养老机关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负责工人养老保险的州保险机构(LVA):二是负责职员养老保险的联邦职员保险机构(BFA):三是负责矿工养老保险的矿工联合会(BKn)所有这些法定养老保险机构以自愿的原则组成了德国养老保险机构联合会(VDR).三、德国法定养老保险德国法定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最大支柱,是旨在保障年老、丧失工作能力或死亡的员工及其家属基本生活的保险制度。德国法定养老保险分为职员保险和工人保险,海员、铁路、矿业等行业的养老保险相对独立。(一)德国法定养老保险设计的原则1.保障生活标准原则这是养老保险的最高目标,它使投保人在从职业生涯过渡到退休状态后,其生活质量不至于大幅度下降。2.养老金与工资、缴费挂钩原则即缴纳养老保险费及以后支付的养老保险金的高低,原则上依据投保人的劳动工资而定。3.分享原则即养老金领取人员要定期分享经济发展带来的成果。具体办法是养老金每年随雇员工资收入变化的幅度而变化。(二)法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所有工人和职员均须参加法定养老保险,它覆盖了近90%的从业人员。但公务员或类似公务员由国家提供养老保障的人员,以及从事廉价工作的人员,不在法定养老保险的覆盖范围。比如,1998年规定每月工作收入620马克(西部)和520马克(东部)以下的人员为廉价工作人员(三)法定养老保险的资金筹措现收现付筹资模式即世代协议养老保险机构的资金来源主要由投保者和其雇主缴费及联邦补贴来负担,加之保险机构的其他少量收入。此外,德国公务员是终身制的,实行退休制度,养老金由政府财政预算拨付。(四)法定养老保险费的缴纳2004年,雇员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为其月收入限额以下部分的19.5%,由雇员和雇主各负担一半。超过上限部分的月收入不再缴纳养老保险费。1.缴费工资基数在计算养老保险费时,按规定只是以毛工资中一定限额以下的工资收入为基数(称为缴费工资基数)。2.缴费比率法定养老保险具有强制性,其费率根据情况一年一定。3.缴费主体工人和职员的养老保险费由其本人和雇主各承担一半,而自愿投保者和独立从业人员必须自己全额承担,他们可以在法定养老保险费率的范围内确定投保缴费率。法定养老保险缴费的计算公式是: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总额=缴费工资基数×缴费费率某雇员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缴费费率×1/2雇主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缴费费率×1/2每月领取的养老金=个人的收入分值养老金类别因子现在的养老金值××养老金计算公式是:个人的收入分值(PEP),是投保人缴费期内每年的工资收入与当年雇员平均工资收入之比的和。养老金类别因子(RAF),是把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养老金视作1.0,无工作能力养老金类别因子也为1.0,而无职业能力养老金类别因子为0.667.现在的养老金值(AR),相当于一名年工资收入为全部雇员年均工资水平的雇员某年投保一年所得的养老金水平,该值每年7月1日根据雇员净工资的增幅调整一次。(1997,西部47,东部40.)(五)法定养老金待遇的计算(六)法定养老金待遇的领取1.退休养老金领取老年养老金的原则是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领取全额退休养老金,如果提前退休,所领取的养老金就要做相应的扣除。关键词:65岁提前领取打折延长职业生涯养老金领取的年限与个人上缴养老金的总额无关。但养老金的领取标准(月退休金)与个人上缴的总额有关。2.失去工作能力养老金领取失去工作能力的养老金的前提是雇员失去工作能力,并且上缴了5年的养老保险金。3.遗属养老金遗属养老金是指投保者死亡以后,由依靠投保者收入生活的投保者家属(一般是配偶)领取的养老金。德国遗属养老金的发放对象是投保人死亡后的家庭成员。这里又分为寡妇养老金和孤儿养老金。支付养老金并非养老保险机构的唯一任务,与此同时还采取相应措施称为“职业康复”,包括:医疗待遇、职业进修或转业培训的资助等。(七)法定养老金领取者的医疗保险与护理保险对于投保于法定医疗保险机构的养老金领取者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